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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封銷之執行)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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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人員依本法
第十六條
規定執行封鎖時,應製作筆錄,記明封鎖物之種類件數後加封,於封面簽名或蓋章,並令物之所有人或其
關係人
,於筆錄及封面簽名或蓋章。
上項封鎖物,應令物之所有人或其關係人負責保管,不得擅自拆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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