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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審計法施行細則8稽察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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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行使稽察職權,有需各機關團體協助時,各機關團體應負協助之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審計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審計機關行使稽察職權需要協助時,各機關團體負有法定協助義務,拒絕或規避可能涉及審計法第17條責任。

Q · 審計機關來請我協助稽察,我可以拒絕嗎?

原則不能。各機關團體對審計稽察負法定協助之責

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8條,審計機關行使稽察職權需要協助時,各機關團體應負協助之責,這是法定義務不是禮貌性配合。射程涵蓋政府機關、公營事業,甚至接受政府補助的私人團體。但協助限於「合理範圍」,超出本次稽察事由或要求洩漏無關業務機密的部分,被請求方有立場以書面主張縮減範圍。消極規避可能觸發審計法第17條責任。

白話解讀

「應負協助之責」這六個字在法律上不是建議,是義務。當審計機關來請你協助稽察,你不能說「我們很忙」「這不關我的事」「請走正式公文」。你必須協助,而且不協助的後果不只是難看,可能是法律責任。本條的射程很廣:「各機關團體」涵蓋政府機關、公營事業、甚至接受政府補助的私人團體。你可能以為審計只跟政府機關有關,其實只要你的單位跟公庫有資金往來,審計機關來請你協助提供資料、派員協同稽察、或開放現場,你都有義務配合。協助到什麼程度?實務上的解釋是「合理範圍內」,但「合理」這條線在哪,是被請求方和審計機關之間最常爭執的點。

法律定性

稽察協助義務指審計機關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8條行使稽察職權時,各機關團體於合理範圍內負有提供資料、派員協同、開放現場等配合之法定責任,其適用對象不以受審核機關為限。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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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們是民間公司只是接過一次政府標案,審計部也能叫我們協助嗎?

可能可以。依審計法第47條,受公庫支付經費或公有財物管理使用的私人團體,審計權及於該等財務。如果稽察標的跟你接的標案有關,協助義務即成立。協助範圍應限於該標案相關事項,不能延伸到公司其他商業機密,書面確認協助範圍是關鍵。

Q2如果我們真的人力不足,可以拖延配合嗎?

拖延是高風險動作。實務上人力不足很難構成正當理由,反而可能被認定消極規避。較安全的做法是書面回覆審計機關說明合理準備時間並提分階段提供方案。依審計法第17條,拒絕、規避或妨礙審計可能導致機關被處分、相關人員被追究,主動溝通比消極拖延風險低很多。

Q3審計法施行細則第8條是什麼?

規定審計機關稽察需要協助時,各機關團體負法定協助之責,射程不以受審核機關為限。

Q4什麼是稽察協助義務?

審計機關行使稽察職權需要協助時,各機關團體於合理範圍內提供資料、派員、開放現場的法定責任。

Q5哪些機關團體要負協助之責?

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及接受政府補助或與公庫有資金往來的私人團體都可能落入射程。

Q6協助稽察義務跟一般行政協助差在哪?

本條是審計法授權的特定法定義務,拒絕直接連動審計法第17條責任,不是裁量性的行政互助。

Q7收到審計機關協助請求要怎麼處理?

書面記錄事由依據範圍 → 對照派遣文件事由欄 → 評估合理性 → 逐項提供請簽收,超出部分書面說明限制。

Q8可以拒絕審計機關的協助請求嗎?

原則不能直接拒絕;合理範圍內須配合,超出事由或涉無關機密部分可書面主張縮減而非全拒。

Q9協助範圍到哪裡才算合理?

以審計機關派遣文件記載的稽察事由為界,與本次稽察無關的個資、業務機密不在義務內。

Q10怎麼留證據保護自己?

收到請求當下書面記錄事由依據範圍、逐項列清單請對方簽收,作為已履行義務與範圍鎖定的雙重證據。

Q11審計協助義務 vs 銀行保密義務哪個優先?

對審計機關的協助義務優先於銀行法第48條客戶保密,但仍限於稽察相關事項,不得擴及無關客戶資料。

Q12受補助私人團體 vs 政府機關協助義務差在哪?

政府機關全面適用;私人團體以審計法第47條的補助/公庫資金往來為連結,協助限該補助事項相關範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受審核機關協助義務機關
適用對象直接受稽察之機關任何審計機關認協助有必要之機關團體(含補助私人團體)
義務性質接受稽察、提供帳務合理範圍內配合提供資料、派員、開放現場
拒絕後果審計法第17條責任消極規避同樣可能觸發第17條與懲處

受審核機關

適用對象
直接受稽察之機關
義務性質
接受稽察、提供帳務
拒絕後果
審計法第17條責任

協助義務機關

適用對象
任何審計機關認協助有必要之機關團體(含補助私人團體)
義務性質
合理範圍內配合提供資料、派員、開放現場
拒絕後果
消極規避同樣可能觸發第17條與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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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8 條規定:「審計機關行使稽察職權,有需各機關團體協助時,各機關團體應負協助之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