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稽察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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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行使稽察職權,有需各機關團體協助時,各機關團體應負協助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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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審計機關行使稽察職權需要協助時,各機關團體負有法定協助義務,拒絕或規避可能涉及審計法第17條責任。
Q · 審計機關來請我協助稽察,我可以拒絕嗎?
原則不能。各機關團體對審計稽察負法定協助之責
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8條,審計機關行使稽察職權需要協助時,各機關團體應負協助之責,這是法定義務不是禮貌性配合。射程涵蓋政府機關、公營事業,甚至接受政府補助的私人團體。但協助限於「合理範圍」,超出本次稽察事由或要求洩漏無關業務機密的部分,被請求方有立場以書面主張縮減範圍。消極規避可能觸發審計法第17條責任。
深度解讀
「應負協助之責」這六個字在法律上不是建議,是義務。當審計機關來請你協助稽察,你不能說「我們很忙」「這不關我的事」「請走正式公文」。你必須協助,而且不協助的後果不只是難看,可能是法律責任。本條的射程很廣:「各機關團體」涵蓋政府機關、公營事業、甚至接受政府補助的私人團體。你可能以為審計只跟政府機關有關,其實只要你的單位跟公庫有資金往來,審計機關來請你協助提供資料、派員協同稽察、或開放現場,你都有義務配合。協助到什麼程度?實務上的解釋是「合理範圍內」,但「合理」這條線在哪,是被請求方和審計機關之間最常爭執的點。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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