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稽察證之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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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審計人員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使用之審計部稽察證,由該管審計機關長官核發,稽察證須載明事由、地點、時日及持用人職別姓名。
- 2.稽察證使用規則,由審計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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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審計部稽察證由該管審計機關長官核發,須載明事由、地點、時日及持用人職別姓名四要件。
Q · 有人拿審計部稽察證要查我,怎麼判斷是真的?
看四要件齊不齊:事由、地點、時日、姓名,缺一就可暫緩配合
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7 條,審計人員依審計法第 15 條使用的審計部稽察證,必須由該管審計機關長官核發,且須載明事由、地點、時日及持用人職別姓名。這四項要件不只是格式,而是界定該次稽察的權力邊界;任一要件缺漏,被稽察對象即可暫緩配合並向核發機關查證。稽察證使用規則另由審計部訂定。
深度解讀
審計部稽察證不是普通的工作證,它是一個有法定格式的東西。誰能核發?只有「該管審計機關長官」。上面要寫什麼?事由、地點、時日、持用人職別姓名,四個都不能少。為什麼這麼囉嗦?因為稽察權力大到可以進入任何機關、調閱任何帳冊、甚至執行封鎖和提取(看第 900、1000 條),這種權力如果發給錯的人或寫得不清不楚,就會被濫用。你身為被稽察的對象,看到這張證件的當下不是看它「長得像不像」,是看它「四要件齊不齊」。少一個就有問題,就可以暫緩配合並向上呈報。這條看起來在規範審計部內部,實際上是在告訴你:怎麼分辨真假稽察人員。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第十五條條文
- 稽名詞
- 核名詞
- 審計法 第 1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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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