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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稽察證之核發)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審計人員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使用之審計部稽察證,由該管審計機關長官發,稽察證須載明事由、地點、時日及持用人職別姓名。
  2. 稽察證使用規則,由審計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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