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派遣文件之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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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人員赴各機關執行職務,應提示審計機關派遣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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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600 條規定,審計人員到機關執行職務前必須提示審計機關派遣文件,受查機關得據此核對其授權與查核範圍。
Q · 審計人員來查帳,我可以要求他先出示什麼?
可以,請對方先出示派遣文件再配合
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600 條,審計人員赴各機關執行職務應提示派遣文件。受查機關得當場核對派遣文件記載的事由、人員姓名與查核日期;對方未提示派遣文件即要求提供資料時,受查機關暫緩配合並不構成妨害公務。
白話解讀
審計人員不是想查就能查,他必須先把「派遣文件」拿給你看。這張紙不是行政儀式,是程序合法性的入場券。沒有它,你完全有立場拒絕配合,而且不會構成妨害公務。很多公務員或公庫經辦人員一聽到「審計部來查帳」就自動進入服從模式,連對方的派遣文件都沒看清楚就把帳冊全部攤開。但程序正義是雙向的:審計機關有權查,但你也有權確認來查的人是不是真的有授權、授權範圍是什麼、查的事項在不在派遣文件記載的範圍內。這條看起來只規範審計人員,實際上是在保護你不被「假查帳之名行其他目的之實」的人混進來。
法律定性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600 條為審計程序的程序性規範,要求審計人員到機關執行職務前須主動提示審計機關派遣文件,使受查機關得確認其授權來源與查核範圍,是審計權力進入機關前的程序門檻。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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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審計部的人來查帳,我可以要求他出示什麼?
兩個東西:審計部稽察證(身份證明,第700條)與派遣文件(任務授權,本條)。兩個都要看,缺一個都可暫緩配合。派遣文件的事由欄最關鍵,界定他能問什麼、能調什麼。
Q2如果我不配合會被處分嗎?
看不配合的理由。對方未提示派遣文件就要求提供資料,拒絕是維護程序、不會被處分;對方程序齊全而拖延,才可能被認定拒絕、規避或妨礙審計。實務最安全做法是先核對、再配合、全程記錄。
Q3審計人員來查帳要看什麼文件?
派遣文件(任務授權,本條)+稽察證(身份證明,第700條),兩者缺一可暫緩配合。
Q4派遣文件是什麼?
審計機關核發、記載查核事由/人員/日期的授權文件,界定這次能查的範圍。
Q5派遣文件和稽察證差在哪?
稽察證證明身份,派遣文件證明這次任務的授權範圍,兩者互補。
Q6派遣文件的事由欄為什麼最重要?
審計人員能問什麼、能調什麼,全以事由欄記載為界,欄外可主張不在範圍。
Q7審計人員到場我該怎麼處理?
先請出示派遣文件 → 核對事由/姓名/日期 → 影印留存 → 範圍內配合、範圍外請示。
Q8怎麼核對派遣文件對不對?
比對事由、人員姓名、查核日期、受查機關四要件是否與實際一致。
Q9對方沒出示派遣文件我能怎麼做?
暫緩提供資料並書面記錄,這不構成妨害公務。
Q10查核超出派遣文件範圍要怎麼辦?
當場主張不在範圍、書面記錄並請示上級後再決定。
Q11派遣文件 vs 稽察證哪個才是查帳依據?
兩者都要:稽察證確認是真的審計人員,派遣文件確認這次查的就是這件事。
Q12審計查核 vs 政風稽核差在哪?
審計依審計法由審計部執行並有派遣文件程序,政風是機關內部廉政查核,依據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派遣文件(第600條) | 稽察證(第700條) |
|---|---|---|
| 證明對象 | 這次任務的授權範圍 | 審計人員的身份 |
| 核發依據 | 個案派遣 | 人員資格 |
| 受查機關核對重點 | 事由/姓名/日期/機關 | 持證人是否為本人 |
| 缺漏時可否暫緩配合 | 可 | 可 |
派遣文件(第600條)
- 證明對象
- 這次任務的授權範圍
- 核發依據
- 個案派遣
- 受查機關核對重點
- 事由/姓名/日期/機關
- 缺漏時可否暫緩配合
- 可
稽察證(第700條)
- 證明對象
- 審計人員的身份
- 核發依據
- 人員資格
- 受查機關核對重點
- 持證人是否為本人
- 缺漏時可否暫緩配合
-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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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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