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派遣文件之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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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人員赴各機關執行職務,應提示審計機關派遣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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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600 條規定,審計人員到機關執行職務前必須提示審計機關派遣文件,受查機關得據此核對其授權與查核範圍。
Q · 審計人員來查帳,我可以要求他先出示什麼?
可以,請對方先出示派遣文件再配合
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600 條,審計人員赴各機關執行職務應提示派遣文件。受查機關得當場核對派遣文件記載的事由、人員姓名與查核日期;對方未提示派遣文件即要求提供資料時,受查機關暫緩配合並不構成妨害公務。
深度解讀
審計人員不是想查就能查,他必須先把「派遣文件」拿給你看。這張紙不是行政儀式,是程序合法性的入場券。沒有它,你完全有立場拒絕配合,而且不會構成妨害公務。很多公務員或公庫經辦人員一聽到「審計部來查帳」就自動進入服從模式,連對方的派遣文件都沒看清楚就把帳冊全部攤開。但程序正義是雙向的:審計機關有權查,但你也有權確認來查的人是不是真的有授權、授權範圍是什麼、查的事項在不在派遣文件記載的範圍內。這條看起來只規範審計人員,實際上是在保護你不被「假查帳之名行其他目的之實」的人混進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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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