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就地審計或抽查之書面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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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500 條規定,就地審計或抽查人員得以書面送達查詢、更正、補送事項給被審核機關。
Q · 審計人員寄來的查詢函可以不回嗎?
建議不要,未回覆會被記為「未能說明」
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500 條,就地審計或抽查人員得以書面送達查詢、更正、補送事項。未回覆或回覆不充分將被審計機關列入卷宗,作為後續審計判斷依據。實務上「未說明」與「有說明」在審計結論上是兩種完全不同的紀錄,影響後續是否進入決算審核報告、是否核定不予剔除或應賠償。
深度解讀
就地審計或抽查的審計人員看完你的帳冊憑證後,發現有東西不清楚、需要更正、或要你補送資料,他們不必每次都口頭交代或拉你來開會,可以直接「以書面送達」給你的機關。這個書面就是常見的「審計查詢函」、「補送通知」、「更正通知」。看似程序細節,但它是整個審計流程中最被低估的法律事件之一。為什麼?因為這份書面不是普通公文,它紀錄了審計人員的查核發現,你怎麼回覆會直接影響後續是否進入「決算審核報告」、是否提報「核定不予剔除」或「應賠償」。換句話說,這份書面是審計爭議的開端,而你的回覆是決定走向的關鍵。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 送達名詞
- 核名詞
- 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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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