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就地或抽查審計應行審核事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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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派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或辦理送審機關之抽查審計,其得因應業務實際需要,對偏遠地區相同屬性機關,派員於指定地點就鄰近區域各機關採行定點一併查核,並通知被審核機關檢送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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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審計機關就地或抽查辦理審計時,應行審核事項由審計機關自定,受查機關無事先設邊界之權利。
Q · 審計人員突然到我單位查帳,他們可以決定要查什麼嗎?
可以。審計範圍由審計機關自定
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4 條,審計機關依審計法第 12 條派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或對送審機關進行「抽查審計」時,其應行審核之事項由審計機關自行規定。受查機關不得事先要求縮小範圍,也不能以「事先未告知」為由拒絕配合,這是審計實效保護的法定設計。
白話解讀
審計可以分兩種:把資料送到審計機關審查(送審審計),或審計人員親自到你機關來查(就地審計)。這條規範的是後者:審計人員可以「就地辦理」(駐點全面審查),也可以「抽查」(突擊式抽樣)。重點是這句最容易被忽略:「應行審核事項,由審計機關規定之」,也就是說,審計機關自己決定要看什麼。受審計機關不能事先預期審計範圍,也不能要求縮小審計事項。這個自主裁量權設計賦予審計機關非常大的彈性,這也是為什麼很多公務員把「就地審計」視為高度警戒的事件:你永遠不知道下一秒他們要看哪一筆帳、調哪一份簽呈。
法律定性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4 條是審計機關行使「就地審計」與「抽查審計」時,對審核事項範圍享有單方裁量權的授權規範,將審計範圍之決定權保留給審計機關,避免受查對象預期審計事項而影響審計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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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審計人員突然到我單位來查,我可以要求他們先說明要查什麼嗎?
可以詢問,但審計機關沒有義務事先告知完整範圍。本條把「應行審核事項」的決定權給了審計機關。實務上審計人員會口頭或書面說明當下要看的部分,但隨著查核進行可能調整方向。內行人提示:你能做的是配合提供,並完整紀錄審計人員調閱了哪些文件、問了哪些問題,這份內部紀錄是日後若有爭議時的依據,也是你的程序自保。
Q2「就地審計」跟「抽查審計」差在哪?
就地審計是審計人員到機關駐點辦理,範圍通常較全面;抽查審計是針對特定項目的抽樣式查核,範圍較窄。兩者在法律性質上都屬於本條規範,「應行審核事項由審計機關自定」的原則完全一樣。內行人提示:實務上抽查更頻繁,就地審計多用於重大專案或定期年審,但無論哪一種,受查機關的應對態度應該一致。
Q3審計人員突然到我單位查帳,他們可以決定要查什麼嗎?
可以。依施行細則第 4 條,審核事項由審計機關自行規定,這是審計實效保護的法定設計。
Q4什麼叫應行審核事項?
指審計機關依風險評估與審計準則所決定的查核標的範圍,屬審計機關裁量權範疇。
Q5就地審計是什麼?
審計人員親自進駐受查機關全面查核會計與業務狀況,與抽查審計相對,範圍通常較全面。
Q6抽查審計是什麼?
針對送審機關特定支出、專案或科目之抽樣式查核,與全件審計相對,範圍較窄但頻率較高。
Q7突擊就地審計時要怎麼應對?
確認稽察證 → 簽收書面送達 → 完整配合調閱 → 同步建立內部紀錄 → 事後追蹤審核通知。
Q8怎麼辨識審計人員身分真偽?
請求出示稽察證(施行細則第 7 條),紀錄姓名、職務、稽察證字號,必要時電話向審計處核對。
Q9面對審計怎麼準備帳冊憑證?
日常建立完整憑證歸檔、決策紀錄與內稽自查機制,是面對任何隨機審計的根本對策。
Q10審計結果有爭議怎麼處理?
依審計法第 14 條聲復,並依施行細則第 19 條陳送覆核;保留就地審計期間的內部調閱紀錄作為程序證據。
Q11就地審計 vs 抽查審計 vs 委託審計差在哪?
就地是駐點全面、抽查是特定抽樣、委託是審計機關委任他人辦理(施行細則第 3 條),三者皆由審計機關決定範圍。
Q12審計機關裁量權 vs 受查機關程序權邊界在哪?
審計機關可單方決定審核事項,受查方無事先協商權;但保留事後聲復、覆核、行政訴訟等救濟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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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就地審計 | 抽查審計 |
|---|---|---|
| 辦理方式 | 審計人員駐點受查機關全面查核 | 針對送審機關特定項目抽樣式查核 |
| 範圍密度 | 通常較廣,跨多年度多科目 | 通常聚焦特定支出類別或專案 |
| 事前通知 | 依施行細則第 5 條應有書面送達 | 可採函送或臨機抽查 |
| 審核事項決定權 | 由審計機關規定(本條) | 由審計機關規定(本條) |
| 受查方法律地位 | 配合義務,不得拒絕 | 配合義務,不得拒絕 |
就地審計
- 辦理方式
- 審計人員駐點受查機關全面查核
- 範圍密度
- 通常較廣,跨多年度多科目
- 事前通知
- 依施行細則第 5 條應有書面送達
- 審核事項決定權
- 由審計機關規定(本條)
- 受查方法律地位
- 配合義務,不得拒絕
抽查審計
- 辦理方式
- 針對送審機關特定項目抽樣式查核
- 範圍密度
- 通常聚焦特定支出類別或專案
- 事前通知
- 可採函送或臨機抽查
- 審核事項決定權
- 由審計機關規定(本條)
- 受查方法律地位
- 配合義務,不得拒絕
- 第十二條條文
- 業名詞
- 核名詞
- 審計法 第 1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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