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就地或抽查審計應行審核事項之規定)
快速跳轉
審計機關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派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或辦理送審機關之抽查審計,其得因應業務實際需要,對偏遠地區相同屬性機關,派員於指定地點就鄰近區域各機關採行定點一併查核,並通知被審核機關檢送相關資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審計機關就地或抽查辦理審計時,應行審核事項由審計機關自定,受查機關無事先設邊界之權利。
Q · 審計人員突然到我單位查帳,他們可以決定要查什麼嗎?
可以。審計範圍由審計機關自定
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4 條,審計機關依審計法第 12 條派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或對送審機關進行「抽查審計」時,其應行審核之事項由審計機關自行規定。受查機關不得事先要求縮小範圍,也不能以「事先未告知」為由拒絕配合,這是審計實效保護的法定設計。
深度解讀
審計可以分兩種:把資料送到審計機關審查(送審審計),或審計人員親自到你機關來查(就地審計)。這條規範的是後者:審計人員可以「就地辦理」(駐點全面審查),也可以「抽查」(突擊式抽樣)。重點是這句最容易被忽略:「應行審核事項,由審計機關規定之」,也就是說,審計機關自己決定要看什麼。受審計機關不能事先預期審計範圍,也不能要求縮小審計事項。這個自主裁量權設計賦予審計機關非常大的彈性,這也是為什麼很多公務員把「就地審計」視為高度警戒的事件:你永遠不知道下一秒他們要看哪一筆帳、調哪一份簽呈。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第十二條條文
- 業名詞
- 核名詞
- 審計法 第 1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