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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審計法施行細則4就地或抽查審計應行審核事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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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派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或辦理送審機關之抽查審計,其得因應務實際需要,對偏遠地區相同屬性機關,派員於指定地點就鄰近區域各機關採行定點一併查,並通知被審核機關檢送相關資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審計機關就地或抽查辦理審計時,應行審核事項由審計機關自定,受查機關無事先設邊界之權利。

Q · 審計人員突然到我單位查帳,他們可以決定要查什麼嗎?

可以。審計範圍由審計機關自定

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4 條,審計機關依審計法第 12 條派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或對送審機關進行「抽查審計」時,其應行審核之事項由審計機關自行規定。受查機關不得事先要求縮小範圍,也不能以「事先未告知」為由拒絕配合,這是審計實效保護的法定設計。

白話解讀

審計可以分兩種:把資料送到審計機關審查(送審審計),或審計人員親自到你機關來查(就地審計)。這條規範的是後者:審計人員可以「就地辦理」(駐點全面審查),也可以「抽查」(突擊式抽樣)。重點是這句最容易被忽略:「應行審核事項,由審計機關規定之」,也就是說,審計機關自己決定要看什麼。受審計機關不能事先預期審計範圍,也不能要求縮小審計事項。這個自主裁量權設計賦予審計機關非常大的彈性,這也是為什麼很多公務員把「就地審計」視為高度警戒的事件:你永遠不知道下一秒他們要看哪一筆帳、調哪一份簽呈。

法律定性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4 條是審計機關行使「就地審計」與「抽查審計」時,對審核事項範圍享有單方裁量權的授權規範,將審計範圍之決定權保留給審計機關,避免受查對象預期審計事項而影響審計實效。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審計人員突然到我單位來查,我可以要求他們先說明要查什麼嗎?

可以詢問,但審計機關沒有義務事先告知完整範圍。本條把「應行審核事項」的決定權給了審計機關。實務上審計人員會口頭或書面說明當下要看的部分,但隨著查核進行可能調整方向。內行人提示:你能做的是配合提供,並完整紀錄審計人員調閱了哪些文件、問了哪些問題,這份內部紀錄是日後若有爭議時的依據,也是你的程序自保。

Q2「就地審計」跟「抽查審計」差在哪?

就地審計是審計人員到機關駐點辦理,範圍通常較全面;抽查審計是針對特定項目的抽樣式查核,範圍較窄。兩者在法律性質上都屬於本條規範,「應行審核事項由審計機關自定」的原則完全一樣。內行人提示:實務上抽查更頻繁,就地審計多用於重大專案或定期年審,但無論哪一種,受查機關的應對態度應該一致。

Q3審計人員突然到我單位查帳,他們可以決定要查什麼嗎?

可以。依施行細則第 4 條,審核事項由審計機關自行規定,這是審計實效保護的法定設計。

Q4什麼叫應行審核事項?

指審計機關依風險評估與審計準則所決定的查核標的範圍,屬審計機關裁量權範疇。

Q5就地審計是什麼?

審計人員親自進駐受查機關全面查核會計與業務狀況,與抽查審計相對,範圍通常較全面。

Q6抽查審計是什麼?

針對送審機關特定支出、專案或科目之抽樣式查核,與全件審計相對,範圍較窄但頻率較高。

Q7突擊就地審計時要怎麼應對?

確認稽察證 → 簽收書面送達 → 完整配合調閱 → 同步建立內部紀錄 → 事後追蹤審核通知。

Q8怎麼辨識審計人員身分真偽?

請求出示稽察證(施行細則第 7 條),紀錄姓名、職務、稽察證字號,必要時電話向審計處核對。

Q9面對審計怎麼準備帳冊憑證?

日常建立完整憑證歸檔、決策紀錄與內稽自查機制,是面對任何隨機審計的根本對策。

Q10審計結果有爭議怎麼處理?

依審計法第 14 條聲復,並依施行細則第 19 條陳送覆核;保留就地審計期間的內部調閱紀錄作為程序證據。

Q11就地審計 vs 抽查審計 vs 委託審計差在哪?

就地是駐點全面、抽查是特定抽樣、委託是審計機關委任他人辦理(施行細則第 3 條),三者皆由審計機關決定範圍。

Q12審計機關裁量權 vs 受查機關程序權邊界在哪?

審計機關可單方決定審核事項,受查方無事先協商權;但保留事後聲復、覆核、行政訴訟等救濟管道。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就地審計抽查審計
辦理方式審計人員駐點受查機關全面查核針對送審機關特定項目抽樣式查核
範圍密度通常較廣,跨多年度多科目通常聚焦特定支出類別或專案
事前通知依施行細則第 5 條應有書面送達可採函送或臨機抽查
審核事項決定權由審計機關規定(本條)由審計機關規定(本條)
受查方法律地位配合義務,不得拒絕配合義務,不得拒絕

就地審計

辦理方式
審計人員駐點受查機關全面查核
範圍密度
通常較廣,跨多年度多科目
事前通知
依施行細則第 5 條應有書面送達
審核事項決定權
由審計機關規定(本條)
受查方法律地位
配合義務,不得拒絕

抽查審計

辦理方式
針對送審機關特定項目抽樣式查核
範圍密度
通常聚焦特定支出類別或專案
事前通知
可採函送或臨機抽查
審核事項決定權
由審計機關規定(本條)
受查方法律地位
配合義務,不得拒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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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審計機關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派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或辦理送審機關之抽查審計,其得因應業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