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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就地或抽查審計應行審核事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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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派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或辦理送審機關之抽查審計,其得因應業務實際需要,對偏遠地區相同屬性機關,派員於指定地點就鄰近區域各機關採行定點一併查核,並通知被審核機關檢送相關資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審計機關就地或抽查辦理審計時,應行審核事項由審計機關自定,受查機關無事先設邊界之權利。

Q · 審計人員突然到我單位查帳,他們可以決定要查什麼嗎?

可以。審計範圍由審計機關自定

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4 條,審計機關依審計法第 12 條派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或對送審機關進行「抽查審計」時,其應行審核之事項由審計機關自行規定。受查機關不得事先要求縮小範圍,也不能以「事先未告知」為由拒絕配合,這是審計實效保護的法定設計。

深度解讀

審計可以分兩種:把資料送到審計機關審查(送審審計),或審計人員親自到你機關來查(就地審計)。這條規範的是後者:審計人員可以「就地辦理」(駐點全面審查),也可以「抽查」(突擊式抽樣)。重點是這句最容易被忽略:「應行審核事項,由審計機關規定之」,也就是說,審計機關自己決定要看什麼。受審計機關不能事先預期審計範圍,也不能要求縮小審計事項。這個自主裁量權設計賦予審計機關非常大的彈性,這也是為什麼很多公務員把「就地審計」視為高度警戒的事件:你永遠不知道下一秒他們要看哪一筆帳、調哪一份簽呈。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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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審計機關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派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或辦理送審機關之抽查審計,其得因應業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