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委託審計之通知及其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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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300 條規範委託審計機制,受委託審計機關自負其責,受委託鑑定人結果由原委託審計機關最終決定。
Q · 審計機關委託別人鑑定的結果我不服,要找誰?
找原委託審計機關,不是鑑定單位
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300 條第三項,審計機關委託其他機關、團體或專門技術人員辦理鑑定或技術事項,最終決定權在原委託審計機關。受委託的鑑定單位只負責提供事實認定,不是行政決定主體。所以要主張異議或救濟,對象是原委託審計機關,不是鑑定單位本身。但鑑定方法、過程的瑕疵可作為攻擊原審計決定的素材。
深度解讀
審計工作有時候會碰到審計機關自己處理不來的事:太遠的駐外機構、需要特殊技術的工程估驗、需要鑑定真偽的文物或藝術品。這條告訴你審計機關怎麼處理這種情況:可以委託另一個審計機關(依審計法第 8 條),或委託其他機關、團體、專門技術人員(依審計法第 9 條)。重點不是它能委託,而是兩個責任分配規則:第一,委託必須以書面通知,把範圍寫清楚,避免後續爭議;第二,委託其他「審計機關」的話,受託審計機關自己負責決定,連再審查都自己處理;但委託「非審計機關」的鑑定或技術事項,最終決定權還是回到原委託審計機關手上。這個區別很細,但決定了被審計人應該對誰主張救濟,搞錯方向會白跑一趟。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 第八條條文
- 第九條條文
- 鑑定名詞
- 再審名詞
- 審計法 第 8 條條文
- 審計法 第 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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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