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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委託審計之通知及其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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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審計機關依本法第八條規定委託其他審計機關辦理之審計事務,或依本法第九條規定委託其他機關團體或專門技術人員辦理審計上涉及特殊技術及監視、鑑定等事項,應將委託事務範圍及其他必要事項,以書面通知之。
  2. 2.受委託審計機關所作決定,應負其責任,遇有再審查時,並應由該受委託審計機關辦理之。委託其他機關、團體或專門技術人員辦理事項,其結果應由原委託之審計機關決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300 條規範委託審計機制,受委託審計機關自負其責,受委託鑑定人結果由原委託審計機關最終決定。

Q · 審計機關委託別人鑑定的結果我不服,要找誰?

找原委託審計機關,不是鑑定單位

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300 條第三項,審計機關委託其他機關、團體或專門技術人員辦理鑑定或技術事項,最終決定權在原委託審計機關。受委託的鑑定單位只負責提供事實認定,不是行政決定主體。所以要主張異議或救濟,對象是原委託審計機關,不是鑑定單位本身。但鑑定方法、過程的瑕疵可作為攻擊原審計決定的素材。

深度解讀

審計工作有時候會碰到審計機關自己處理不來的事:太遠的駐外機構、需要特殊技術的工程估驗、需要鑑定真偽的文物或藝術品。這條告訴你審計機關怎麼處理這種情況:可以委託另一個審計機關(依審計法第 8 條),或委託其他機關、團體、專門技術人員(依審計法第 9 條)。重點不是它能委託,而是兩個責任分配規則:第一,委託必須以書面通知,把範圍寫清楚,避免後續爭議;第二,委託其他「審計機關」的話,受託審計機關自己負責決定,連再審查都自己處理;但委託「非審計機關」的鑑定或技術事項,最終決定權還是回到原委託審計機關手上。這個區別很細,但決定了被審計人應該對誰主張救濟,搞錯方向會白跑一趟。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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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審計機關依本法第八條規定委託其他審計機關辦理之審計事務,或依本法第九條規定委託其他機關團體或專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