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審計處審計事項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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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四條規定,審計處(室)辦理在各該省(市)或縣(市)之中央機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應以審計部所指定辦理者為限,辦理結果,應呈報審計部。其依本法第七條規定,兼辦未設審計處(室)者之財務審計,其辦理結果,應由該被指定兼理之審計處(室)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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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200 條:地方審計處對當地中央機關的審計權須經審計部指定,兼辦其他地區則由兼辦審計處自負其責。
Q · 地方審計處能直接審計中央機關的駐地分支嗎?
不行。沒拿到審計部指定就無權審計
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200 條,地方審計處(室)對在當地的中央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並非當然有審計權;必須由審計部個案或常設指定後,地方審計處(室)才得以代為辦理,且辦理結果應呈報審計部。被指定兼辦未設審計處(室)地區之審計事務者,兼辦結果由該被指定兼理之審計處(室)自行負責,不能往上推給審計部。
白話解讀
中央政府的機關散布全台灣各地,但中央層級的審計部不可能直接審計每一個分局、辦事處、駐外機構。所以這條建立了一個分工機制:地方的審計處(室)可以代為辦理當地中央機關的審計,但不是它自己想接就接,必須由審計部「指定」哪些機關交給它辦,辦理結果還要呈報審計部。同樣地,如果某個縣市沒有自己的審計處(室),由鄰近的審計處兼辦,也要由審計部指定,而且兼辦結果由那個被指定的審計處自己負責。這條看似冷僻,其實決定了「誰有權審你」、「結果歸誰負責」這兩個關鍵問題。對被審計的中央機關地方分支來說,搞清楚這條,才知道審計糾紛應該找哪個審計機關處理。
法律定性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200 條規範地方審計處(室)對中央機關財務審計之授權關係:本條建立「指定制」,地方審計處(室)必須經審計部依本法第四條規定指定後,方得辦理當地中央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之審計;同時就本法第七條兼辦未設審計處(室)地區之審計事務,明文規定責任歸於被指定兼理之審計處(室),構成審計權限分配與責任獨立化之程序基礎。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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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中央機關在地方的辦事處被審計,誰可以來審?
原則上是審計部,但審計部可以「指定」當地的審計處(室)代為辦理,被指定後該地方審計處才有審計權限。沒有指定,地方審計處對中央機關的審計缺乏法源依據。實務上指定多以年度或常設範圍訂定,不會逐案發文,但被審計機關有權要求查驗指定文件。
Q2被指定兼辦其他縣市審計的審計處,做出的決定誰負責?
由該被指定兼理的審計處自己負責。本條明確規定兼辦責任不能往上推給審計部。此責任分配設計,是讓兼辦結果具有獨立的可救濟性,受審計機關若不服,應針對該審計處提救濟,不是對審計部。
Q3違反指定範圍的審計,被審計機關能否抗辯?
可以。地方審計處(室)若派員辦理超出審計部指定範圍之事項,被審計機關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200 條,得主張該審計缺乏法源依據,作為程序合法性之抗辯入口。實務上於審計報告引發爭議時,此抗辯具有實質效果。
Q4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200 條是什麼?
規範地方審計處對中央機關之審計權須經審計部指定,並規定兼辦審計之責任獨立化原則。
Q5什麼叫「審計部指定」?
審計部依審計法第四條對地方審計處(室)就特定中央機關或事項所為之授權,多以年度或常設範圍訂定。
Q6什麼叫「兼辦未設審計處地區之審計」?
未設審計處(室)之縣市,由審計部指定鄰近審計處(室)代為辦理當地審計事務。
Q7什麼是審計權限的「指定範圍」?
審計部對地方審計處授權時所劃定的法規、機關或事項邊界,超出範圍即非合法審計。
Q8被審計機關怎麼查驗審計權限?
於審計人員到場時,要求出示審計部之指定公文,比對本次審計事項是否落在指定範圍內。
Q9兼辦審計如何呈報結果?
依本條規定,由被指定兼理之審計處(室)自行作成審計報告並負其責,不再向審計部本部呈報。
Q10對兼辦審計處之決定如何救濟?
依審計法施行細則救濟章節向被指定兼理之審計處(室)提出聲復或覆核,非向審計部本部。
Q11新設審計處後原兼辦期間之審計怎麼處理?
仍由原被指定兼辦之審計處(室)負責,責任不轉移至新設審計處。
Q12審計部直接辦理 vs 地方審計處代辦差在哪?
前者依本法第三條當然管轄、由審計部自行作成報告;後者需先指定且辦理結果應呈報審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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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eature | case_a_label | case_a_value | case_b_label | case_b_value |
|---|---|---|---|---|
| 審計權限來源 | 審計部直接辦理 | 依本法第三條,當然管轄中央機關 | 地方審計處(室)代辦 | 需審計部依本法第四條指定後方有權限 |
| 結果處理 | 審計部直接辦理 | 由審計部自行作成審計報告 | 地方審計處(室)代辦 | 辦理結果應呈報審計部 |
| 兼辦其他地區 | 未設審計處(室)地區 | 由審計部指定鄰近審計處(室)兼辦 | 兼辦責任歸屬 | 由被指定兼理之審計處(室)自負其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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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計權限來源
- 審計部直接辦理
- 結果處理
- 審計部直接辦理
- 兼辦其他地區
- 未設審計處(室)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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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計權限來源
- 依本法第三條,當然管轄中央機關
- 結果處理
- 由審計部自行作成審計報告
- 兼辦其他地區
- 由審計部指定鄰近審計處(室)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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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計權限來源
- 地方審計處(室)代辦
- 結果處理
- 地方審計處(室)代辦
- 兼辦其他地區
- 兼辦責任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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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計權限來源
- 需審計部依本法第四條指定後方有權限
- 結果處理
- 辦理結果應呈報審計部
- 兼辦其他地區
- 由被指定兼理之審計處(室)自負其責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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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條文
- 第七條條文
- 審計法 第 4 條條文
- 審計法 第 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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