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審計處審計事項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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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四條規定,審計處(室)辦理在各該省(市)或縣(市)之中央機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應以審計部所指定辦理者為限,辦理結果,應呈報審計部。其依本法第七條規定,兼辦未設審計處(室)者之財務審計,其辦理結果,應由該被指定兼理之審計處(室)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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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200 條:地方審計處對當地中央機關的審計權須經審計部指定,兼辦其他地區則由兼辦審計處自負其責。
Q · 地方審計處能直接審計中央機關的駐地分支嗎?
不行。沒拿到審計部指定就無權審計
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200 條,地方審計處(室)對在當地的中央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並非當然有審計權;必須由審計部個案或常設指定後,地方審計處(室)才得以代為辦理,且辦理結果應呈報審計部。被指定兼辦未設審計處(室)地區之審計事務者,兼辦結果由該被指定兼理之審計處(室)自行負責,不能往上推給審計部。
深度解讀
中央政府的機關散布全台灣各地,但中央層級的審計部不可能直接審計每一個分局、辦事處、駐外機構。所以這條建立了一個分工機制:地方的審計處(室)可以代為辦理當地中央機關的審計,但不是它自己想接就接,必須由審計部「指定」哪些機關交給它辦,辦理結果還要呈報審計部。同樣地,如果某個縣市沒有自己的審計處(室),由鄰近的審計處兼辦,也要由審計部指定,而且兼辦結果由那個被指定的審計處自己負責。這條看似冷僻,其實決定了「誰有權審你」、「結果歸誰負責」這兩個關鍵問題。對被審計的中央機關地方分支來說,搞清楚這條,才知道審計糾紛應該找哪個審計機關處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 第四條條文
- 第七條條文
- 審計法 第 4 條條文
- 審計法 第 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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