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通知事項辦理情形之函復)
快速跳轉
審計機關發給各機關之審核通知,除涉及修正、剔除、繳還或賠償事項,應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處理外,其餘通知事項,亦應限期將辦理情形,函復審計機關。被審核機關如有逾期未函復者,審計機關應予催告,經催告後,仍不函復者,得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審計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被審核機關須限期將辦理情形函復審計機關,逾期經催告仍不函復者,得依審計法第17條辦理。
Q · 收到審計通知不函復會怎樣?
先被催告,再不理可處分公務員
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14條,被審核機關接獲非賠償類審計通知後,應於審計機關訂定期限內將辦理情形函復;逾期未函復者審計機關會發出催告函;經催告仍不函復者,得依審計法第17條由審計機關通知機關長官處分相關公務員。本條設計三段式遞進,沉默會從機關層級風險升級為個人責任。
深度解讀
你機關收到審計通知就以為「乖乖照做」就好?這條告訴你的事比這複雜得多。審計通知分兩種:一種是涉及修正、剔除、繳還、賠償的「重磅通知」(按審計法第23-25條走特別程序),另一種是其他事項的「一般通知」。重點來了:一般通知不是看完就好,你必須在期限內函復辦理情形給審計機關。沒函復怎麼辦?審計機關會催告。被催告還不理?最致命的是「依審計法第17條辦理」,意思是審計機關可以通知你機關長官「處分」相關公務員。換句話說,這條是審計機關手上的「升級開關」:從一般行政通知 → 催告 → 個人責任處分,三段式逼你回應。很多公務員以為審計通知最壞就是繳錢了事,不知道「不回應」本身就是一種行政上的高風險行為。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 核名詞
- 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條文
- 復審名詞
- 逾名詞
- 復名詞
- 催告名詞
- 第十七條條文
- 審計法 第 17 條條文
- 審計法 第 23 條條文
- 審計法 第 24 條條文
- 審計法 第 2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