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 15 條(通知處分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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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通知處分之機關,應依通知之內容執行,並將處分結果報告審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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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規定受通知機關須依審計處分通知內容執行,並回報結果,異議不停止執行。
Q · 接到審計處分通知一定要照做嗎?
要。在覆核結果出來前,原通知仍有執行力
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受通知機關必須依通知內容執行並回報結果,沒有「我覺得不對就不做」的選項。如對通知內容有異議,須同步走覆核或救濟程序,但執行義務不因異議而停止。執行歸執行、申訴歸申訴,兩條平行軌道,這是審計處分與一般行政處分執行力最大的差異。
深度解讀
「依通知執行」這四個字看似簡單,背後其實鎖死了一條完整的責任鏈。當你機關接到審計處分通知,本條規定兩件事:第一,必須依通知內容執行,沒有「我覺得不對所以不做」的選擇;第二,執行完還要把結果報告回審計機關。這兩件事構成一個閉環:審計機關通知 → 你執行 → 你回報 → 審計機關確認。任何一環斷掉,責任就掉到你機關(甚至承辦個人)身上。值得注意的是,這條沒有給你「不執行」的合法選項。如果你認為通知內容有錯,正確路徑是依救濟程序申請覆核,而不是擱置不做。在覆核結果出來前,原通知仍然有效,你還是要執行。這是審計處分跟一般行政處分一個很大的差異:審計處分的執行力非常強,質疑歸質疑,執行歸執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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