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 16 條(不法行為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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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通知各該機關長官處分之案件,應以副本抄送監察院。其情節重大者,應專案報請監察院依法處理,俟監察院決定後再行通知各該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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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審計機關處分通知須抄送監察院;情節重大者應先報監察院決定。
Q · 審計機關抓到不法案件,會通知監察院嗎?
會,副本永遠抄監察院
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審計機關依審計法第十七條通知各機關長官處分之案件,須將副本抄送監察院。情節重大者更要先專案報請監察院依法處理,俟監察院決定後再通知機關。這條把審計權與監察彈劾權強制串聯,案件不會只停在單一機關內部處理。
深度解讀
政府機關裡有人犯了不法或失職的事,審計機關發現後不是默默處理就算了。它必須把處分通知的副本抄送給監察院,讓監察院同步知道這件事。情節重大的案件更是要先報請監察院決定,再通知機關處理。換句話說,這條是「審計+監察」兩道防線的接合處:審計機關抓到問題、監察院握有彈劾與糾舉的最終決定權,兩者透過這條規定強制連動。對你來說,這意味著公務體系內部的不法行為,不會只在一個機關內部消化掉,永遠有第二雙眼睛在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 第十七條條文
- 俟名詞
- 審計法 第 1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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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