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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 16 條(不法行為之通知)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審計機關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通知各該機關長官處分之案件,應以副本抄送監察院。其情節重大者,應專案報請監察院依法處理,監察院決定後再行通知各該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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