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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司法機關之查詢或調卷)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審計機關移送法辦之案件,或有關財務訴訟案件之曾經審計程序者,司法機關為明瞭案情或蒐集證據,得向審計機關查詢或調閱有關案卷,其經辦案件之審計人員,不受傳訊,但有涉及私人行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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