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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 18 條
(聲復之覆核)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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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會計報告,有關剔除、減列、繳還、賠償事項之聲復,應詳為覆
核
,分別予以准駁,於全案決定後,發給核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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