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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施行細則18聲復之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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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會計報告,有關剔除、減列、繳還、賠償事項之聲復,應詳為覆,分別予以准駁,於全案決定後,發給核准通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審計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審計機關對於剔除、減列、繳還、賠償事項之聲復必須詳為覆核,分別予以准駁,於全案決定後發給核准通知。

Q · 被審計剔除一筆錢,提出聲復後審計機關真的會認真看嗎?

必須。第18條要求詳為覆核分別准駁

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18條,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會計報告中剔除、減列、繳還、賠償事項之聲復「應詳為覆核,分別予以准駁」,並於全案決定後發給核准通知。此為法律義務而非裁量權,形式駁回將構成程序瑕疵,得於後續覆議或覆核程序中據以攻擊。

白話解讀

審計機關認為某機關有財務剔除、減列、追繳或賠償的事項時,受處分機關有權「聲復」(也就是提出說明或抗辯)。這條規定審計機關必須詳細覆核這些聲復,分別決定准許或駁回,最後在全案決定後發給核准通知。重點不在「機關可以聲復」,而在「聲復必須被詳細覆核」這個義務。換句話說,審計機關不能收到聲復就丟一邊或形式駁回,它必須認真審視每一個爭點。對受處分機關來說,這是書面攻防的黃金時刻:寫得好、證據齊全,就有機會讓剔除或賠償金額被砍掉甚至全免。

法律定性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18條為審計救濟程序之核心規範,要求審計機關對受處分機關就剔除、減列、繳還、賠償事項所提聲復,必須詳為覆核並分別決定准駁,並於全案決定後發給核准通知,建立書面攻防之程序保障。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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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被審計剔除一筆支出,現在還能怎麼救?

先看你有沒有錯過聲復階段。聲復是審計程序中最早也最便宜的書面攻防,依本條審計機關必須詳為覆核。如果你錯過聲復或聲復寫得不夠,案件確認後要救只能走覆議、覆核、行政訴訟,成本翻好幾倍。聲復書最好附上剔除事由相關的法律依據條文、契約條文、會議紀錄等,「敘述+證據+法源」三件套缺一不可。

Q2審計機關隨便駁回我的聲復怎麼辦?

本條明確要求「詳為覆核,分別予以准駁」,這是法律義務不是裁量權。如果審計機關的駁回沒有針對你的爭點具體說明理由,可以在後續覆議或覆核程序中以程序瑕疵為由攻擊。內行人提示:很多受處分機關不知道可以要求審計機關書面說明每一爭點的駁回理由,被籠統駁回就放棄,等於白白送掉救濟機會。

Q3審計法施行細則第18條是什麼?

規範審計機關收到聲復後必須詳為覆核並分別准駁,是審計救濟程序的核心程序保障規定。

Q4什麼是審計聲復?

受處分機關對審計剔除、減列、繳還、賠償等處分提出之書面抗辯或說明,是法定救濟入口。

Q5「詳為覆核」是什麼意思?

審計機關必須對聲復內容逐項實質審查並具體說明准駁理由,非形式裁量。違反構成程序瑕疵。

Q6核准通知是什麼?

審計機關於全案決定後發給之書面結論,性質上為行政處分,不服須走後續救濟程序。

Q7審計剔除聲復怎麼寫?

三步驟:逐項列剔除事由 → 配上契約/會議紀錄/法源證據 → 明確援引本條要求詳為覆核分別准駁。

Q8聲復書要附什麼證據?

採購契約條文、會議紀錄、法律依據函釋、業務簽呈,「敘述+證據+法源」三件套缺一不可。

Q9聲復沒成功還能再救濟嗎?

可依細則第19條提覆議或覆核,最終可進入行政訴訟,但成本翻數倍,第一階段務必做足。

Q10聲復需要花錢嗎?

內部書面程序本身免費,但建議委請熟悉政府採購或審計實務之律師或會計師協助,費用約數萬元起。

Q11聲復 vs 覆議 差在哪?

聲復是審計初次處分後的書面抗辯,覆議是聲復不服後再向審計會議聲明,程序階段不同。

Q12聲復 vs 訴願 差在哪?

聲復是審計法的內部救濟,訴願是行政程序法的一般救濟。審計案件原則上先聲復覆核再進行政訴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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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復審計初次處分後低(內部書面)依機關內規審計機關須詳為覆核(本條)
覆議聲復不服後細則第19條審計會議或審核會議決議(細則第20條)
覆核覆議仍不服中高細則第19條上級審計機關
行政訴訟行政救濟用盡後高(裁判費+律師費)處分送達 2 個月內行政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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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復
審計初次處分後
覆議
聲復不服後
覆核
覆議仍不服
行政訴訟
行政救濟用盡後

cost

聲復
低(內部書面)
覆議
覆核
中高
行政訴訟
高(裁判費+律師費)

time

聲復
依機關內規
覆議
細則第19條
覆核
細則第19條
行政訴訟
處分送達 2 個月內

binding

聲復
審計機關須詳為覆核(本條)
覆議
審計會議或審核會議決議(細則第20條)
覆核
上級審計機關
行政訴訟
行政法院判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会計検査院法 第34条(質問及び意見表示)
韓國감사원법 제36조~제38조(재심의 청구)
中國审计法 第48条(审计决定的复议)
德國Bundeshaushaltsordnung § 96(Stellungnahme zu Prüfungsbeanstandungen)
法國Code des juridictions financières L.143-0-2(procédure contradictoire devant la Cour des comptes)
美國GAO Yellow Book / 31 U.S.C. § 720(agency response to audit find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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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規定:「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會計報告,有關剔除、減列、繳還、賠償事項之聲復,應詳為覆核,分別予以准駁,於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