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 18 條(聲復之覆核)
快速跳轉
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會計報告,有關剔除、減列、繳還、賠償事項之聲復,應詳為覆核,分別予以准駁,於全案決定後,發給核准通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審計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審計機關對於剔除、減列、繳還、賠償事項之聲復必須詳為覆核,分別予以准駁,於全案決定後發給核准通知。
Q · 被審計剔除一筆錢,提出聲復後審計機關真的會認真看嗎?
必須。第18條要求詳為覆核分別准駁
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18條,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會計報告中剔除、減列、繳還、賠償事項之聲復「應詳為覆核,分別予以准駁」,並於全案決定後發給核准通知。此為法律義務而非裁量權,形式駁回將構成程序瑕疵,得於後續覆議或覆核程序中據以攻擊。
深度解讀
審計機關認為某機關有財務剔除、減列、追繳或賠償的事項時,受處分機關有權「聲復」(也就是提出說明或抗辯)。這條規定審計機關必須詳細覆核這些聲復,分別決定准許或駁回,最後在全案決定後發給核准通知。重點不在「機關可以聲復」,而在「聲復必須被詳細覆核」這個義務。換句話說,審計機關不能收到聲復就丟一邊或形式駁回,它必須認真審視每一個爭點。對受處分機關來說,這是書面攻防的黃金時刻:寫得好、證據齊全,就有機會讓剔除或賠償金額被砍掉甚至全免。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審計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