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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施行細則19聲請及陳送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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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審計機關對於依本法第二十七條再審查案件所為之決定,各機關仍堅持異議者,得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聲請覆,原核定之審計機關應附具意見,檢同關係文件,陳送上級審計機關覆核,原核定之審計機關為審計部時,不予覆核。
  2. 2.聲請覆核,以一次為限。
  3. 3.本法第二十七條所稱決定之日,係指總決算公布或令行之日。
  4. 4.本法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六條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決定之日,係指該負責機關之長官接到審計機關依本法第七十八條通知之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機關對再審查決定不服可於 30 日內聲請覆核,限一次且原核定為審計部時不予覆核。

Q · 審計再審查不服可以再救濟嗎?要多久內提?

接到通知 30 日內聲請覆核,限一次

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機關對審計再審查決定仍堅持異議者,得於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內向原核定審計機關聲請覆核,由原機關附具意見陳送上級審計機關覆核。三個關鍵限制:覆核僅限一次、原核定為審計部時不予覆核、起算日依本條第 3、4 項區分(一般以總決算公布或令行之日、賠償責任案件以機關長官接到通知之日為準)。算錯起算日整個救濟權消滅。

白話解讀

被審計剔除或要求賠償後,第一關是聲復、第二關是再審查,再審查仍不服還有最後一關:聲請覆核。這條規定機關有 30 天可以提出,由原核定的審計機關附具意見送上級審計機關覆核。但有兩個重要限制:第一,原核定機關如果是審計部本身,沒有覆核機會(因為已經是最高審計機關);第二,覆核以一次為限,不能無限循環。這條還順手定義了兩個重要時點:「決定之日」對應總決算公布日,「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決定之日」對應機關長官接到通知之日。為什麼這些日期重要?因為它們決定 30 天起算點,算錯一天,整個救濟權就消滅。

法律定性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為審計救濟程序的覆核規範,建立公務員賠償與審計處分案件第三層救濟機制。機關對審計再審查決定仍堅持異議者,得於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內向原核定審計機關聲請覆核,由原核定機關附具意見陳送上級審計機關決定。三項硬性限制:覆核以一次為限、原核定為審計部時不予覆核、決定之日依案件性質區分為總決算公布日或機關長官接到通知日。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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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覆核被駁回後還能打行政訴訟嗎?

理論上可以,但實務上審計案件的行政訴訟非常困難,因為審計具有憲法層級的監督權,法院通常尊重審計判斷。覆核駁回後若仍堅持,要做好打硬仗的心理與費用準備。內行人提示:審計救濟的勝負多半在最早的聲復與再審查階段就決定了,到覆核階段翻盤率已經很低,到行政訴訟階段更低。把資源集中在最早階段最有效。

Q230 天怎麼算?是日曆天還是工作天?

行政程序中的 30 天通常指日曆天,含週末國定假日。但末日如果是週末或假日,依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順延至次一工作日。內行人提示:日期計算最常出錯的是「接到通知之日」的認定,掛號送達日、家屬代收日、職務代理人代收日都可能成為起算點,建議拿到通知時立刻請律師確認起算點,別自己估算。

Q3審計覆核是什麼?

審計救濟的第三層也是最後一層程序,向上級審計機關請求重新審酌再審查決定。是公務員賠償與審計處分案件的終局救濟關卡。

Q4聲請覆核 vs 聲復 vs 再審查差在哪?

三者是審計救濟的三層階梯:聲復最初、再審查中間、覆核最後。覆核以一次為限且原核定為審計部時不予覆核。

Q5什麼叫「決定之日」?

本條第 3、4 項定義:一般審計案件以總決算公布或令行之日為準、賠償責任案件以機關長官接到通知之日為準。是 30 日起算點。

Q6哪些機關沒有覆核機會?

原核定機關為審計部本身的案件,依本條規定不予覆核。因為審計部已是最高審計機關,再審查階段就是終局。

Q7審計覆核怎麼申請?

撰寫覆核聲請書 → 向原核定審計機關提出 → 原機關附具意見 → 陳送上級審計機關覆核 → 上級以審計會議決議覆核決定。

Q830 天怎麼計算?

從「決定之日」次日起算 30 日,含週末國定假日。末日為假日順延至次一工作日。實務上最常出錯在送達日認定。

Q9覆核聲請書怎麼寫?

載明再審查決定字號、爭點、覆核理由、證據;針對原意見書逐點具體反駁,避免空泛維持原判式論述。

Q10接到通知後第一件事做什麼?

核對送達日期,依本條第 3、4 項判斷起算日類型,在桌曆與電子行事曆雙重標記 30 天截止日。日期確認比讀內容更優先。

Q11審計覆核 vs 行政訴訟差在哪?

覆核是審計內部救濟,行政訴訟是法院外部審查。實務上審計案件須先窮盡內部救濟才能進入訴訟,且法院多尊重審計判斷。

Q12審計覆核 vs 訴願差在哪?

兩者分屬不同救濟體系。審計救濟適用審計法施行細則,訴願適用訴願法。審計處分採三層內部救濟設計,不走訴願程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聲復再審查覆核
適用階段審計初步核定後的第一次申訴聲復決定後仍不服的第二次救濟再審查決定後仍堅持異議的最後一次救濟
時效依審計法相關規定依審計法第 27 條相關規定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內
受理機關原核定審計機關原核定審計機關向原核定機關提出 → 陳送上級審計機關決定
次數限制依規定依規定以一次為限
終局排除可進入再審查可進入覆核原核定為審計部時不予覆核(再審查階段即終局)

聲復

適用階段
審計初步核定後的第一次申訴
時效
依審計法相關規定
受理機關
原核定審計機關
次數限制
依規定
終局排除
可進入再審查

再審查

適用階段
聲復決定後仍不服的第二次救濟
時效
依審計法第 27 條相關規定
受理機關
原核定審計機關
次數限制
依規定
終局排除
可進入覆核

覆核

適用階段
再審查決定後仍堅持異議的最後一次救濟
時效
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內
受理機關
向原核定機關提出 → 陳送上級審計機關決定
次數限制
以一次為限
終局排除
原核定為審計部時不予覆核(再審查階段即終局)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韓國감사원법 제36조 재심의청구(30 日內向감사원提出)
中國审计法第 52 条(审计复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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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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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審計機關對於依本法第二十七條再審查案件所為之決定,各機關仍堅持異議者,得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