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 20 條(各項決定處置之決議)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規定,審計機關對覆議、再審查、覆核之准駁及審計法第 23、77 條重大處置,必須經審計會議或審核會議合議決議,不得由承辦人員單獨決定。
Q · 審計駁回我的覆核,是某個官員片面決定嗎?
不是。本條規定必須走會議合議決議
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審計機關對於覆議、再審查、覆核案件的准駁,以及審計法第 23 條逕行決定、第 77 條免除賠償或糾正處置等重大決定,必須經審計會議或審核會議合議決議。承辦人員或單位主管一個人不能決定。會議紀錄是事後行政訴訟攻擊程序合法性的關鍵證據。
深度解讀
審計機關針對覆議、再審查、覆核這三種救濟案件做准駁,以及依母法第23條逕行決定、第77條免除賠償或糾正等重大處置,不能由承辦人員或單位主管一個人說了算。本條規定這些決定必須經過「審計會議」或「審核會議」的合議決議。為什麼設計合議制?因為這些決定動輒涉及上億元公款的剔除、賠償、追償,單一個人決定容易出錯也容易被質疑公正性。合議制讓多位審計人員共同把關,既分散責任也提升決定品質。對你來說,這條代表你看到的審計重大決定背後,至少有一個會議紀錄存在,不是某個人的個人判斷。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 聲請名詞
- 再審名詞
- 核名詞
- 第二十三條條文
- 第七十七條條文
- 免除名詞
- 審計法 第 23 條條文
- 審計法 第 7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審計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