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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 20 條(各項決定處置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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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對於聲請覆議、再審查及聲請覆核案件所為之准駁,本法第二十三條所為之逕行決定,及第七十七條所為之免除賠償責任或糾正之處置,均應以審計會議或審核會議決議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規定,審計機關對覆議、再審查、覆核之准駁及審計法第 23、77 條重大處置,必須經審計會議或審核會議合議決議,不得由承辦人員單獨決定。

Q · 審計駁回我的覆核,是某個官員片面決定嗎?

不是。本條規定必須走會議合議決議

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審計機關對於覆議、再審查、覆核案件的准駁,以及審計法第 23 條逕行決定、第 77 條免除賠償或糾正處置等重大決定,必須經審計會議或審核會議合議決議。承辦人員或單位主管一個人不能決定。會議紀錄是事後行政訴訟攻擊程序合法性的關鍵證據。

深度解讀

審計機關針對覆議、再審查、覆核這三種救濟案件做准駁,以及依母法第23條逕行決定、第77條免除賠償或糾正等重大處置,不能由承辦人員或單位主管一個人說了算。本條規定這些決定必須經過「審計會議」或「審核會議」的合議決議。為什麼設計合議制?因為這些決定動輒涉及上億元公款的剔除、賠償、追償,單一個人決定容易出錯也容易被質疑公正性。合議制讓多位審計人員共同把關,既分散責任也提升決定品質。對你來說,這條代表你看到的審計重大決定背後,至少有一個會議紀錄存在,不是某個人的個人判斷。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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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規定:「審計機關對於聲請覆議、再審查及聲請覆核案件所為之准駁,本法第二十三條所為之逕行決定,及第七十七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