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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 20 條(各項決定處置之決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審計機關對於聲請覆議、再審查及聲請覆案件所為之准駁,本法第二十三條所為之逕行決定,及第七十七條所為之免除賠償責任或糾正之處置,均應以審計會議或審核會議決議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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