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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施行細則21公告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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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所為之公告,於各級政府公報或審計部公報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規定,審計機關依審計法第 29、32 條所為之公告,應刊登於各級政府公報或審計部公報,公告日即為對全民送達之法律時點。

Q · 審計機關抓到弊案後,怎麼通知社會大眾?

登政府公報或審計部公報

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審計機關依審計法第 29 條(剔除追繳金額)或第 32 條(審定書)所為之公告,應刊登於各級政府公報或審計部公報,不是貼公布欄、也不是發新聞稿。公告刊登當日即為對全民送達之法律時點,後續救濟期間、消滅時效都從這天起算。

白話解讀

你以為審計機關抓到弊案後,怎麼讓社會知道?不是開記者會,不是發新聞稿,是登在「政府公報」這份幾乎沒人看的官方文件上。本條規定,當審計機關依審計法第29條(公告剔除追繳金額)或第32條(公告審定書)對外揭露時,刊登的位置就是各級政府公報或審計部公報。這個看起來無聊的程序條文,藏了一個關鍵:公告刊登的那一刻,就是「對全民送達」的法律時點。法律推定全民都知道了,後續的時效、異議期間都從這天起算。媒體記者真正在挖弊案線索的工具,常常就是這份大家不看的公報。

法律定性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係審計機關對外公告之法定載體規定:凡依審計法第 29 條(剔除追繳)、第 32 條(審定書)所為之對外公告,須刊登於各級政府公報或審計部公報,作為審計處分對全體人民生效之法律時點。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審計機關抓到弊案後,怎麼通知社會大眾?

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審計機關依審計法第 29 條(剔除追繳金額)或第 32 條(審定書)所為之公告,應刊登於各級政府公報或審計部公報,不是貼公布欄、也不是發新聞稿。公告刊登當日即為對全民送達之法律時點,後續救濟期間、消滅時效都從這天起算。

Q2審計公告刊登日有什麼法律效果?

公告刊登日即為法律推定對全體人民送達之時點。承辦人或受處分機關的聲明異議期間、消滅時效,皆從公告刊登日起算,不以實際收到內部通知為準。實務上常見爭點是「機關收文日 vs 公告刊登日」誰先誰後,前者較晚則應以公告日為準。

Q3貼在機關公布欄或官網首頁算不算公告?

不算。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明定法定載體只有兩個:各級政府公報或審計部公報。貼公布欄、放官網、發新聞稿都不滿足本條法定公告要件。若機關以非法定方式對外揭露,仍須另行刊登公報才完成程序,否則後續處分得因程序瑕疵被撤銷。

Q4審計機關的公告會登在哪裡?

各級政府公報或審計部公報。貼機關公布欄、放官網首頁都不算法定公告。法定載體只有公報,這是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明定。

Q5審計法第 29 條和第 32 條的公告差在哪?

第 29 條是「剔除追繳金額」之公告,針對特定金額剔除追繳;第 32 條是「審定書」公告,針對審定結果整體。兩者依據不同、救濟管道不同,但都依本條登公報。

Q6什麼是審計部公報?跟政府公報有差嗎?

審計部公報是審計部專屬定期出版品,刊載審計決議、剔除追繳、審定書等審計處分公告;政府公報是中央或地方政府刊載一般政府正式行為的官報。本條允許兩者擇一。

Q7為什麼公告要登公報而不是發新聞稿?

因為法律時點必須有單一明確起算日。新聞稿沒有法定形式、發行日不固定,難以作為救濟期間起算依據。公報定期出版、有官方權威、可追溯,是法律時點認定的最佳載體。

Q8我的機關被審計公告了,怎麼確認公告原文?

立刻調出公報原文(不是只看內部通知)。中央層級看審計部公報,地方層級看該級政府公報。確認公告刊登日和具體文字後,所有救濟期間都從這天起算。

Q9民眾要查某機關被審計剔除過什麼,怎麼查?

翻政府公報或審計部公報就找得到,這是公開資料,不用申請也不用等回覆。實務上可上審計部網站查公報電子檔,亦可至國家圖書館閱覽紙本。

Q10記者怎麼找審計爆點的第一手資料?

訂閱審計部公報是最直接方式,比等媒體炒作快一步。許多地方議員質詢的火力來源、學術論文做政府支出研究的資料庫,就是默默讀公報得來的。

Q11公告日和機關收文日不一致怎麼辦?

以公報刊登日為準,不是收文日。實務上兩者經常差好幾日。若機關內部通知比公報晚到,仍應以公報刊登日起算救濟期間,否則極可能已過期。

Q12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 vs 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公示送達差在哪?

本條限定載體為政府公報或審計部公報,公告日即生效;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公示送達可用公告欄、公報、新聞紙,且依第 81 條須 20 日後生效。審計公告較快、載體較限縮。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本條(審計法)行政程序法 §78(公示送達)備註
公告載體各級政府公報、審計部公報法院或機關公告欄、政府公報、新聞紙本條限定公報,不接受公告欄替代
生效時點公告刊登日公告日起 20 日生效審計公告較行政程序法快,無 20 日緩衝

本條(審計法)

公告載體
各級政府公報、審計部公報
生效時點
公告刊登日

行政程序法 §78(公示送達)

公告載體
法院或機關公告欄、政府公報、新聞紙
生效時點
公告日起 20 日生效

備註

公告載體
本條限定公報,不接受公告欄替代
生效時點
審計公告較行政程序法快,無 20 日緩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会計検査院法 第 36 条(検査報告の公表)
韓國감사원법 제32조 (감사결과의 처리·공개)
中國审计法 第 36 条(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德國Bundeshaushaltsordnung (BHO) § 97 (Bemerkungen des Bundesrechnungshofes)
法國Code des juridictions financières L143-1 (publication des rapports de la Cour des comptes)
美國31 U.S.C. § 719 (GAO Annual Report and Publication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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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規定:「審計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所為之公告,於各級政府公報或審計部公報為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