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 21 條(公告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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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所為之公告,於各級政府公報或審計部公報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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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規定,審計機關依審計法第 29、32 條所為之公告,應刊登於各級政府公報或審計部公報,公告日即為對全民送達之法律時點。
Q · 審計機關抓到弊案後,怎麼通知社會大眾?
登政府公報或審計部公報
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審計機關依審計法第 29 條(剔除追繳金額)或第 32 條(審定書)所為之公告,應刊登於各級政府公報或審計部公報,不是貼公布欄、也不是發新聞稿。公告刊登當日即為對全民送達之法律時點,後續救濟期間、消滅時效都從這天起算。
白話解讀
你以為審計機關抓到弊案後,怎麼讓社會知道?不是開記者會,不是發新聞稿,是登在「政府公報」這份幾乎沒人看的官方文件上。本條規定,當審計機關依審計法第29條(公告剔除追繳金額)或第32條(公告審定書)對外揭露時,刊登的位置就是各級政府公報或審計部公報。這個看起來無聊的程序條文,藏了一個關鍵:公告刊登的那一刻,就是「對全民送達」的法律時點。法律推定全民都知道了,後續的時效、異議期間都從這天起算。媒體記者真正在挖弊案線索的工具,常常就是這份大家不看的公報。
法律定性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係審計機關對外公告之法定載體規定:凡依審計法第 29 條(剔除追繳)、第 32 條(審定書)所為之對外公告,須刊登於各級政府公報或審計部公報,作為審計處分對全體人民生效之法律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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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審計機關抓到弊案後,怎麼通知社會大眾?
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審計機關依審計法第 29 條(剔除追繳金額)或第 32 條(審定書)所為之公告,應刊登於各級政府公報或審計部公報,不是貼公布欄、也不是發新聞稿。公告刊登當日即為對全民送達之法律時點,後續救濟期間、消滅時效都從這天起算。
Q2審計公告刊登日有什麼法律效果?
公告刊登日即為法律推定對全體人民送達之時點。承辦人或受處分機關的聲明異議期間、消滅時效,皆從公告刊登日起算,不以實際收到內部通知為準。實務上常見爭點是「機關收文日 vs 公告刊登日」誰先誰後,前者較晚則應以公告日為準。
Q3貼在機關公布欄或官網首頁算不算公告?
不算。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明定法定載體只有兩個:各級政府公報或審計部公報。貼公布欄、放官網、發新聞稿都不滿足本條法定公告要件。若機關以非法定方式對外揭露,仍須另行刊登公報才完成程序,否則後續處分得因程序瑕疵被撤銷。
Q4審計機關的公告會登在哪裡?
各級政府公報或審計部公報。貼機關公布欄、放官網首頁都不算法定公告。法定載體只有公報,這是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明定。
Q5審計法第 29 條和第 32 條的公告差在哪?
第 29 條是「剔除追繳金額」之公告,針對特定金額剔除追繳;第 32 條是「審定書」公告,針對審定結果整體。兩者依據不同、救濟管道不同,但都依本條登公報。
Q6什麼是審計部公報?跟政府公報有差嗎?
審計部公報是審計部專屬定期出版品,刊載審計決議、剔除追繳、審定書等審計處分公告;政府公報是中央或地方政府刊載一般政府正式行為的官報。本條允許兩者擇一。
Q7為什麼公告要登公報而不是發新聞稿?
因為法律時點必須有單一明確起算日。新聞稿沒有法定形式、發行日不固定,難以作為救濟期間起算依據。公報定期出版、有官方權威、可追溯,是法律時點認定的最佳載體。
Q8我的機關被審計公告了,怎麼確認公告原文?
立刻調出公報原文(不是只看內部通知)。中央層級看審計部公報,地方層級看該級政府公報。確認公告刊登日和具體文字後,所有救濟期間都從這天起算。
Q9民眾要查某機關被審計剔除過什麼,怎麼查?
翻政府公報或審計部公報就找得到,這是公開資料,不用申請也不用等回覆。實務上可上審計部網站查公報電子檔,亦可至國家圖書館閱覽紙本。
Q10記者怎麼找審計爆點的第一手資料?
訂閱審計部公報是最直接方式,比等媒體炒作快一步。許多地方議員質詢的火力來源、學術論文做政府支出研究的資料庫,就是默默讀公報得來的。
Q11公告日和機關收文日不一致怎麼辦?
以公報刊登日為準,不是收文日。實務上兩者經常差好幾日。若機關內部通知比公報晚到,仍應以公報刊登日起算救濟期間,否則極可能已過期。
Q12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 vs 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公示送達差在哪?
本條限定載體為政府公報或審計部公報,公告日即生效;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公示送達可用公告欄、公報、新聞紙,且依第 81 條須 20 日後生效。審計公告較快、載體較限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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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本條(審計法) | 行政程序法 §78(公示送達) | 備註 |
|---|---|---|---|
| 公告載體 | 各級政府公報、審計部公報 | 法院或機關公告欄、政府公報、新聞紙 | 本條限定公報,不接受公告欄替代 |
| 生效時點 | 公告刊登日 | 公告日起 20 日生效 | 審計公告較行政程序法快,無 20 日緩衝 |
本條(審計法)
- 公告載體
- 各級政府公報、審計部公報
- 生效時點
- 公告刊登日
行政程序法 §78(公示送達)
- 公告載體
- 法院或機關公告欄、政府公報、新聞紙
- 生效時點
- 公告日起 20 日生效
備註
- 公告載體
- 本條限定公報,不接受公告欄替代
- 生效時點
- 審計公告較行政程序法快,無 20 日緩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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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條文
- 審計法 第 29 條條文
- 審計法 第 3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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