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 21 條(公告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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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所為之公告,於各級政府公報或審計部公報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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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規定,審計機關依審計法第 29、32 條所為之公告,應刊登於各級政府公報或審計部公報,公告日即為對全民送達之法律時點。
Q · 審計機關抓到弊案後,怎麼通知社會大眾?
登政府公報或審計部公報
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審計機關依審計法第 29 條(剔除追繳金額)或第 32 條(審定書)所為之公告,應刊登於各級政府公報或審計部公報,不是貼公布欄、也不是發新聞稿。公告刊登當日即為對全民送達之法律時點,後續救濟期間、消滅時效都從這天起算。
深度解讀
你以為審計機關抓到弊案後,怎麼讓社會知道?不是開記者會,不是發新聞稿,是登在「政府公報」這份幾乎沒人看的官方文件上。本條規定,當審計機關依審計法第29條(公告剔除追繳金額)或第32條(公告審定書)對外揭露時,刊登的位置就是各級政府公報或審計部公報。這個看起來無聊的程序條文,藏了一個關鍵:公告刊登的那一刻,就是「對全民送達」的法律時點。法律推定全民都知道了,後續的時效、異議期間都從這天起算。媒體記者真正在挖弊案線索的工具,常常就是這份大家不看的公報。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 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條文
- 審計法 第 29 條條文
- 審計法 第 3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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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