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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 22 條(預算等之送達及查核)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應送審計機關之已核定分配預算、施政計畫、及其實施計畫,其送達期限由該管審計機關定之。其不依期限送達者,審計機關應予催告,經催告後仍不編送者,得依本法第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2. 前項分配預算,必須與計畫實施進度相配合。審計機關經查後,詳予紀錄,以為核簽公庫支撥經費款項之書據、憑單或公庫支票,及審核各該機關財務收支暨決算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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