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 22 條(預算等之送達及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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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要求各機關於審計機關所定期限內送達分配預算、施政計畫及實施計畫,並須與計畫進度配合。
Q · 分配預算沒準時送審計機關會怎樣?
先催告,再不送依審計法第 17 條處置
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各機關依本法第 35 條應送已核定分配預算、施政計畫及實施計畫到該管審計機關,期限由該管審計機關定之。逾期未送者,審計機關先發催告;經催告仍不編送者,得依本法第 17 條辦理(審計機關有處分權,最直接的後果是後續公庫支撥書據、憑單、支票無比對基準無法核簽,等於該機關付款動不了)。第二項另要求分配預算與計畫實施進度相配合,作為審計機關核簽公庫支撥與審核決算的依據。
白話解讀
公務員在政府機關待過的人都知道一件事:每年初要把分配預算、施政計畫、實施計畫這三份文件送到審計機關。但很多人不知道的是,這不是「形式上交差」,而是審計機關核簽公庫支票的依據。換句話說,你的機關沒交這份東西,審計機關後續要核發任何經費時,根本沒有比對基準,可能直接卡住付款。本條還藏了一個威脅:不依期限送達,先催告;催告後還不送,依審計法第17條辦理(有處分權)。第二項更明確:分配預算必須跟計畫進度配合,審計機關會詳予紀錄,作為核簽支票和審核決算的依據。這條是公庫運作的隱形開關。
法律定性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為審計事前監控的程序性規範,要求各機關將核定分配預算、施政計畫及實施計畫於該管審計機關所定期限內送達,逾期者經催告仍不編送即觸發審計法第 17 條制裁;同時要求分配預算與計畫進度相配合,作為公庫支撥經費書據、憑單、支票核簽及決算審核之比對基準。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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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分配預算和年度總預算差在哪?為什麼還要另外送?
年度總預算是議會通過的整年度預算(預算法),分配預算是把總預算依執行進度切成季度或月度的具體分配(預算法第 55 條)。審計機關核簽支付的依據是分配預算,不是總預算,所以即使總預算通過,分配預算未送達審計機關,付款仍會卡住。內行人提示:分配預算修正比總預算修正容易,但忘記同步送審計機關的人非常多,是新手常踩的雷。
Q2施政計畫和分配預算不一致會怎樣?
本條第二項明確要求兩者配合。審計機關查核發現不一致時,會在審核通知中質疑要求補正或說明;若涉及虛報或移用,可能升級為審計法第 17 條處置或第 77 條賠償責任。內行人提示:許多單位的計畫是業務單位寫的、預算是會計處編的,跨單位資訊不對齊是常態,年初送件前一週開個跨單位對照會議可避免大部分糾紛。
Q3新接任會計主任要先確認什麼?
第一週就要清點:過去三年度分配預算、施政計畫、實施計畫的送達紀錄是否完整;當年度應送文件是否已送達該管審計機關;是否有未回應的催告通知。內行人提示:踩雷的案例多半是接手時不知道前任沒送完,幾個月後發現付款被卡才回頭追,這時責任會落在新任者身上。
Q4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是什麼?
這條是公庫支撥書據/憑單/支票核簽的上游程序閘門,規範各機關分配預算、施政計畫、實施計畫的送審義務與違失制裁。
Q5本條規定要送哪三份文件?
已核定的分配預算、施政計畫、實施計畫,三份缺一不可,且分配預算與計畫進度必須配合。
Q6送達期限是多少天?
本條未明定統一天數,授權該管審計機關自行訂定,中央與地方期限可能不同。
Q7本條第二項「計畫進度配合」是什麼意思?
分配預算的季度/月度切分必須與施政計畫的執行里程碑同步,作為決算審核的比對基準。
Q8分配預算沒準時送怎麼補救?
立即補送並附遲延說明書,主動聯繫該管審計機關說明原因,爭取恢復公庫支撥核簽。
Q9怎麼證明分配預算與計畫進度配合?
編製預算與計畫進度對照表,列出各季預算動支對應之施政里程碑,年度送件時一併附送。
Q10計畫中途變更怎麼處理?
立即送修正版本給審計機關並附對照表,避免年底決算被認定為虛報或移用。
Q11新接任的會計主任第一週要做什麼?
清點過去三年度送達紀錄、確認當年度應送文件已送、檢查有無未回應的催告通知。
Q12本條 vs 施行細則第 23 條差在哪?
本條規範事前(預算送審),第 23 條規範事中(會計報告送審),時序與審計目的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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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this_article | 施行細則第 23 條 | 施行細則第 24 條 |
|---|---|---|---|
| 送達標的 | 分配預算 + 施政計畫 + 實施計畫(事前) | 會計報告(事中) | 決算與審核通知(事後) |
| 違失後果 | 催告 → 審計法第 17 條處置 | 依會計法第 32 條與本法相關規定處理 | 影響決算審核並可能涉及第 77 條賠償責任 |
| 核簽影響 | 直接影響公庫支撥書據/憑單/支票核簽 | 影響定期決算審核流程 | 影響年度終結審計報告之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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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達標的
- 分配預算 + 施政計畫 + 實施計畫(事前)
- 違失後果
- 催告 → 審計法第 17 條處置
- 核簽影響
- 直接影響公庫支撥書據/憑單/支票核簽
施行細則第 23 條
- 送達標的
- 會計報告(事中)
- 違失後果
- 依會計法第 32 條與本法相關規定處理
- 核簽影響
- 影響定期決算審核流程
施行細則第 24 條
- 送達標的
- 決算與審核通知(事後)
- 違失後果
- 影響決算審核並可能涉及第 77 條賠償責任
- 核簽影響
- 影響年度終結審計報告之出具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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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條條文
- 核定名詞
- 送達名詞
- 催告名詞
- 第十七條條文
- 經查名詞
- 核名詞
- 審計法 第 17 條條文
- 審計法 第 3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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