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 23 條(會計報告之送審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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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或各種基金會計報告送審之期限,適用會計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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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為橋接條款,會計報告送審期限應依會計法第 32 條規定。
Q · 會計報告什麼時候要送審計機關?
依會計法第 32 條,月報年報期限不同
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各機關或各種基金的會計報告送審期限不在審計法本身,而是「適用」會計法第 32 條之規定。也就是說,月報、季報、半年報、年度決算各有不同期限,要回頭查會計法第 32 條的具體規範,而不是停在審計法找答案。
深度解讀
這條只有一句話,但威力比看起來大。它告訴你:機關和各種基金的會計報告什麼時候要送給審計機關?答案不在審計法本身,而是去查會計法第32條。這是法律的「橋接條款」,把兩部法律縫在一起。為什麼這樣寫?因為會計法已經規定了完整的送審期限體系(月報、季報、年報各有不同),審計法不必重複,直接引用就好。但對實務工作者的真正意義是:你做會計報告送審計機關時,遲交與否,看的不是審計法,是會計法第32條。許多新手會計人員以為審計法是上位法,結果引用錯條文,被審計人員一句「依會計法第32條」打回票。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 第三十二條條文
- 會計法 第 3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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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