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會計法第32條規定政府各單位會計機關報告編送期限:日報次日內、五日報二日內、週旬報三日內、月報季報十五日內、半年報三十日內,年度報告依決算法。
Q · 政府會計報告什麼時候要送出?
依報告類型:日報次日、月季報十五日內送出
依會計法第32條,會計報告依類型有不同編送期限:日報於次日內、五日報於期間經過後二日內、週報旬報三日內、月報季報十五日內、半年度報告三十日內,年度報告則依決算法之規定。其中月報、季報若法令另定期限者從其規定;採機器處理會計資料之機關,編送期限由該管主計機關另定。
在政府機關裡管帳,最容易出事的不是金額算錯,而是報告遲送。會計法第32條把各種會計報告的繳交期限全部釘死:日報隔天就要送出,五日報於期間經過後兩天內,週報、旬報三天內,月報、季報十五天內,半年度報告三十天內,年度報告則跟著決算法走。這不是行政慣例,是法定義務。很多新進主計人員以為「晚一兩天沒差」,但這條把每一種報告的時鐘都上緊了發條,遲送會在內控查核、審計與考績上留下紀錄。唯一的彈性藏在但書裡:月報、季報如果其他法令另定期限,從其規定;採用機器處理會計資料的機關,編送期限由該管主計機關另定。看懂這條,你就拿到了整個政府財務回報的節奏表。
會計法第32條為政府會計報告之編送期限規範,依報告頻率訂定階梯式法定送出時點(日報次日、五日報二日、週旬報三日、月季報十五日、半年報三十日、年度報告依決算法),並以但書保留法令另定期限與機器處理機關另定期限之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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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會計法第32條,報告分日報、五日報、週報、旬報、月報、季報、半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期限階梯:日報次日內、五日報二日內、週旬報三日內、月季報十五日內、半年報三十日內、年度報告依決算法。記法是頻率越高、容忍越短,日報沒有任何緩衝,新人最常栽在這款。
第32條第一項第四款月報、季報十五日期限帶有但書:法令另定期限者依其期限。特別法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時優先適用。內行人提示:採電腦處理會計資料的機關,依同條第三項,編送期限由該管主計機關另定,務必先查內部函令,別套法條天數而誤判。
日報次日、五日報二日、週旬報三日、月季報十五日、半年報三十日,年度報告依決算法。
單位會計為主管機關會計,附屬單位會計為所屬營業/事業機關會計,分會計為其下級分支會計。
月報季報法令另定期限者從其規定;機器處理機關期限由該管主計機關另定;彙編報告得加算呈送與郵遞期間。
本條第一項第五款明文年度報告依決算法之規定,期限與起算另依決算法,不套用三十日。
先定報告類型,再抓起算點(日報次日、其餘期間經過後),最後查但書例外與機器處理特例。
自報告期間經過後起算十五日,不是月底隔天起算,且法令另定期限者優先適用。
可。依第三項得加算各分會計呈送整理報告之期限及郵遞實需期間,給彙編者合法緩衝。
非刑事處罰,但會進機關內控查核與審計紀錄,連動承辦人考績與機關內控評等。
法令另定期限優先,本條十五日為原則性規定,特別法或主管機關規定排除之。
一般機關套本條法定天數,機器處理會計資料之機關期限由該管主計機關另定,須查內部函令。
| report_type | deadline | start_point | buffer |
|---|---|---|---|
| 日報 | 次日內送出 | 次日 | 無 |
| 五日報 | 期間經過後二日內 | 期間經過後 | 二日 |
| 週報、旬報 | 期間經過後三日內 | 期間經過後 | 三日 |
| 月報、季報 | 期間經過後十五日內(法令另定從其規定) | 期間經過後 | 十五日 |
| 半年度報告 | 期間經過後三十日內 | 期間經過後 | 三十日 |
| 年度報告 | 依決算法之規定 | 依決算法 | 依決算法 |
分會計應編造之報告各表,應就其本身及其所隸屬之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所需要之事實,參酌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條之規定,分別定之。
各單位會計機關及各附屬單位會計機關報告之編送,應依左列期限: 一、日報於次日內送出。 二、五日報於期間經過後二日內送出。 三、週報、旬報於期間經過後三日內送出。 四、月報、季報於期間經過後十五日內送出。但法令另定期限者,依其期限。 五、半年度報告於期間經過後三十日內送出;年度報告,依決算法之規定。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各報告之編送期限,於分會計及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適用之。 第一項第五款之報告,應由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機關,就其分會計機關整理後之報告彙編之;其編送期限,得按各該分會計機關呈送整理報告之期限及其郵遞實需期間加算之;採用機器處理會計資料之機關,其會計報告編送期限,由該管主計機關定之。
分會計應編造之報告各表,應就其本身及其所隸屬之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所需要之事實,參酌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條之規定,分別定之。
各單位會計機關及各附屬單位會計機關報告之編送,應依左列期限: 一、日報於次日內送出。 二、五日報於期間經過後二日內送出。 三、週報、旬報於期間經過後三日內送出。 四、月報、季報於期間經過後十五日內送出。但法令另定期限者,依其期限。 五、半年度報告於期間經過後三十日內送出;年度報告,依決算法之規定。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各報告之編送期限,於分會計及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適用之。 第一項第五款之報告,應由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機關,就其分會計機關整理後之報告彙編之;其編送期限,得按各該分會計機關呈送整理報告之期限及其郵遞實需期間加算之;採用機器處理會計資料之機關,其會計報告編送期限,由該管主計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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