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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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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政府機關代理政府事務者,其報告與會計人員之報告發生差額時,應由會計人員加編差額解釋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會計法第 31 條規定,非政府機關代理政府事務時,若其報告與會計人員報告有差額,會計人員須加編差額解釋表說明成因。

Q · 民間機構代收政府的錢,帳對不起來怎麼辦?

由會計人員加編差額解釋表逐筆說明差額

依會計法第 31 條,非政府機關代理政府事務時,若其報告與政府會計人員的報告發生差額,應由會計人員加編差額解釋表,逐筆說明差額成因。法律要求的不是「不准有差額」,而是「差額必須被解釋、被留痕」。差額解釋空泛或根本沒編這張表,往往是審計與司法追查委外金流的第一個切入點。

深度解讀

政府的錢,有很多不是政府自己經手的。停車費、各種規費、代收代辦業務,常常委託給民間機構去處理。問題來了:民間機構自己記一本帳,政府的會計人員也記一本帳,兩本帳對起來如果數字不一樣怎麼辦?這條法律的答案不是「重算到一模一樣」,而是「差多少,必須由會計人員加編一張差額解釋表,把為什麼差說清楚」。你可能覺得這只是會計室裡的瑣事,但反過來看:每一筆對不起來的公帑,法律都強制要求留下一份白紙黑字的解釋。沒有這張表,或表上寫得含糊不清,往往就是公款出問題的第一個訊號。看懂這條,你看政府委外案件的眼光,會從「反正有人在管」變成「那張差額解釋表到底寫了什麼」。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立法沿革 2 版

  • 非名詞
  • 告發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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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會計法第 31 條規定:「非政府機關代理政府事務者,其報告與會計人員之報告發生差額時,應由會計人員加編差額解釋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會計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會計法第 3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