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 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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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會計報告表,應根據會計紀錄編造,並使便於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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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會計法第 30 條要求各種會計報告表必須根據會計紀錄編造並便於核對,是政府財務報表能回溯勾稽、檢驗其可信度的法定基準。
Q · 政府報表跟帳冊對不起來,可以要求說明嗎?
可以,會計法第 30 條要求報表須便於核對
可以。依會計法第 30 條,各種會計報告表應根據會計紀錄編造,並使便於核對。報表與會計紀錄對不上,至少代表違反本條的形式要求,承辦單位有義務做勾稽說明。能合理還原一致性多屬時點或分類的技術差異;說不清楚的差異,就是循審計、政風或司法管道追查的起點。
深度解讀
別看第30條只有一句話,它是整個政府會計可信度的地基。它要求各種會計報告表必須「根據會計紀錄編造」,而且要「便於核對」。前半句堵死一條路:報表不能憑空捏造或自由發揮,每個數字都要能追回到會計憑證、帳簿這些原始紀錄。後半句更關鍵:報表的編排必須讓人查得動、對得回去。這意味著一張看起來漂亮卻無法和紀錄勾稽的報表,本身就違反這條。對審計、議會質詢、甚至調查不法來說,這條是你要求「把帳攤開對一對」的法律依據。看懂它,你就握住了檢驗任何政府財報的第一把尺。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核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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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