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種會計報告表,應根據會計紀錄編造,並使便於核對。
重點摘要會計法第 30 條要求各種會計報告表必須根據會計紀錄編造並便於核對,是政府財務報表能回溯勾稽、檢驗其可信度的法定基準。
Q · 政府報表跟帳冊對不起來,可以要求說明嗎?
可以,會計法第 30 條要求報表須便於核對
可以。依會計法第 30 條,各種會計報告表應根據會計紀錄編造,並使便於核對。報表與會計紀錄對不上,至少代表違反本條的形式要求,承辦單位有義務做勾稽說明。能合理還原一致性多屬時點或分類的技術差異;說不清楚的差異,就是循審計、政風或司法管道追查的起點。
別看第30條只有一句話,它是整個政府會計可信度的地基。它要求各種會計報告表必須「根據會計紀錄編造」,而且要「便於核對」。前半句堵死一條路:報表不能憑空捏造或自由發揮,每個數字都要能追回到會計憑證、帳簿這些原始紀錄。後半句更關鍵:報表的編排必須讓人查得動、對得回去。這意味著一張看起來漂亮卻無法和紀錄勾稽的報表,本身就違反這條。對審計、議會質詢、甚至調查不法來說,這條是你要求「把帳攤開對一對」的法律依據。看懂它,你就握住了檢驗任何政府財報的第一把尺。
會計法第 30 條為政府會計報告的編造基準,要求各種會計報告表必須根據會計紀錄編造,並使其便於核對,確保報表內容可回溯至會計憑證與帳簿等原始紀錄,是檢驗政府財務報表可信度的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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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對不上可能是時點差異、分類方式或誤植造成,未必是不法。但第30條要求報表必須根據會計紀錄編造並便於核對,所以對不上至少代表它違反了這條的形式要求,需要被解釋。先要求承辦單位做勾稽說明,能合理還原一致性就是技術問題,說不清楚才往不法方向查。
可以主張。第30條明定會計報告表應便於核對,這是法定要求,不是機關的恩給。配合政府資訊公開等管道,你有立場要求可勾稽的報表。請求時直接點名第30條的便於核對要求,比泛泛要資料更難被格式不便搪塞掉。
指編造報表所依據的原始資料,主要是會計憑證和會計帳簿這類記錄交易事實的文件。報表是它們的彙整成果,第30條要求兩者必須能對得起來。查帳的順序是報表往下追到紀錄,報表是結論,紀錄是證據,對不起來時相信紀錄、質疑報表。
規範各種會計報告表的編造原則:必須根據會計紀錄編造、並使便於核對,是檢驗政府財報可信度的形式要件。
紀錄是原始證據(憑證、帳簿),報表是彙整結論;第30條要求結論必須能回溯到證據。
指報表的編排方式本身要讓人查得動、能與原始紀錄逐項勾稽,不只是數字正確。
報表的每個數字都要能追回到會計憑證、帳簿等原始紀錄,不得憑空捏造或自由發揮。
取得報表與對應期間紀錄 → 逐項勾稽 → 標出差異 → 援引第30條要求說明。
直接援引第30條便於核對要求,配合政府資訊公開管道請求可逐筆對照的報表。
先請承辦單位做勾稽說明,技術差異可還原一致;無法解釋再循審計、政風追查。
內部稽核、主計單位、審計部,涉不法可向政風或司法機關檢舉。
兩者並存。第27條允許簡化,但簡化後仍須符合第30條根據紀錄編造、便於核對的要求。
| 比較面向 | accounting_record | accounting_report |
|---|---|---|
| 性質 | 原始證據(憑證、帳簿) | 彙整成果(衍生物) |
| 角色 | 事實的記載 | 結論的呈現 |
| 可信度方向 | 報表往下追到紀錄 | 須能回溯至紀錄 |
| 第30條定位 | 編造依據 | 須根據紀錄編造且便於核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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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四條之會計報告各表,各單位會計應按基金別編造之,但為簡明計,得按基金別分欄綜合編造。
各種會計報告表,應根據會計紀錄編造,並使便於核對。
前四條之會計報告各表,各單位會計應按基金別編造之,但為簡明計,得按基金別分欄綜合編造。
各種會計報告表,應根據會計紀錄編造,並使便於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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