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Q · 會計法第29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無實質內容
會計法第29條已刪除,條號保留是立法技術上的處理,避免刪除舊規定後後續條文全部重新編號。要查本位置原本規範的內容,須調閱會計法修法沿革;現行實務不再援用本條。
第29條已經刪除。條號保留但沒有實質內容,是立法技術上常見的處理:刪除舊規定時保留條次,避免後續條文全部重新編號。要了解這個位置原本規範什麼,需查會計法的修法沿革,現行實務上不再援用本條。
會計法第29條為已刪除條文,僅保留條次而無規範內容,屬立法編號維持的常見技術處理。
前三條之靜態動態報告各表,遇有比較之必要時,得分別編造比較表。
政府之財物及固定負債,除列入歲入之財物及彌補預算虧絀之固定負債外,應分別列表或編目錄,不得列入平衡表。但營業基金、事業基金及其他特種基金之財物及固定負債為其基金本身之一部分時,應列入其平衡表。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依本條原規定,政府之財物及固定負債,除列入歲入之財物及彌補預算虧絀之固定負債外,應分別列表或編目錄,不得列入平衡表。爰各機關動用年度預算經費購置的財物,以及政府為推動各項政務需要所舉借的債務,係採另列表或編目錄方式,而未列入平衡表表達。此種編表方式較著重於預算遵循的結果,與國外先進國家係於平衡表即完整表達政府整體財務資訊之狀況有別。 三、鑑於平衡表為政府重要財務報表之一,亦為國際評鑑各國政府財務狀況良窳之重要資訊來源,為能符合國際政府會計之潮流趨勢,宜將政府之財物及固定負債等財務資訊均列入平衡表中,以完整呈現我國政府財務狀況,爰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前三條之靜態動態報告各表,遇有比較之必要時,得分別編造比較表。
政府之財物及固定負債,除列入歲入之財物及彌補預算虧絀之固定負債外,應分別列表或編目錄,不得列入平衡表。但營業基金、事業基金及其他特種基金之財物及固定負債為其基金本身之一部分時,應列入其平衡表。
一、本條刪除。 二、依本條原規定,政府之財物及固定負債,除列入歲入之財物及彌補預算虧絀之固定負債外,應分別列表或編目錄,不得列入平衡表。爰各機關動用年度預算經費購置的財物,以及政府為推動各項政務需要所舉借的債務,係採另列表或編目錄方式,而未列入平衡表表達。此種編表方式較著重於預算遵循的結果,與國外先進國家係於平衡表即完整表達政府整體財務資訊之狀況有別。 三、鑑於平衡表為政府重要財務報表之一,亦為國際評鑑各國政府財務狀況良窳之重要資訊來源,為能符合國際政府會計之潮流趨勢,宜將政府之財物及固定負債等財務資訊均列入平衡表中,以完整呈現我國政府財務狀況,爰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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