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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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之總會計,應為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綜合之報告。但依第九條第三項集中辦理者,得就其會計紀錄產生會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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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會計法第28條規定政府之總會計,應將第21條至第23條各級會計報告綜合為政府整體的一份報告,集中辦理時得逕由會計紀錄產生。
Q · 政府一年的財務數字,最後是怎麼匯成一份的?
靠會計法28條把各級報告綜合成一份總帳
依會計法第28條,政府之總會計要把第21條至第23條的各級會計報告(含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的靜態與動態報告)綜合成代表政府整體的一份報告。但書另開捷徑:若依第9條第3項由主計機關集中辦理會計事務,得直接就其會計紀錄產生會計報告,不必逐層往上綜合。這份總會計報告是政府決算與財政數字的源頭。
深度解讀
你知道政府每年要向人民交代錢怎麼花,但這份總帳是怎麼長出來的?第28條規定,政府的總會計要把第二十一條到第二十三條那些各層級的會計報告綜合起來,匯成一份涵蓋全局的報告。這不是把報表疊在一起,而是把各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的資訊整合成政府整體的財務圖像。但書還開了一條捷徑:如果會計事務是依第9條第3項由主計機關集中辦理的,就可以直接從那套集中的會計紀錄產生報告,不必再逐層綜合。這份總會計報告,正是後續決算、審計、乃至你在新聞上看到的政府財政數字的源頭。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條文
- 第九條第三項條文
- 會計法 第 9 條條文
- 會計法 第 21 條條文
- 會計法 第 22 條條文
- 會計法 第 23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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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