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之總會計,應為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綜合之報告。但依第九條第三項集中辦理者,得就其會計紀錄產生會計報告。
重點摘要會計法第28條規定政府之總會計,應將第21條至第23條各級會計報告綜合為政府整體的一份報告,集中辦理時得逕由會計紀錄產生。
Q · 政府一年的財務數字,最後是怎麼匯成一份的?
靠會計法28條把各級報告綜合成一份總帳
依會計法第28條,政府之總會計要把第21條至第23條的各級會計報告(含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的靜態與動態報告)綜合成代表政府整體的一份報告。但書另開捷徑:若依第9條第3項由主計機關集中辦理會計事務,得直接就其會計紀錄產生會計報告,不必逐層往上綜合。這份總會計報告是政府決算與財政數字的源頭。
你知道政府每年要向人民交代錢怎麼花,但這份總帳是怎麼長出來的?第28條規定,政府的總會計要把第二十一條到第二十三條那些各層級的會計報告綜合起來,匯成一份涵蓋全局的報告。這不是把報表疊在一起,而是把各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的資訊整合成政府整體的財務圖像。但書還開了一條捷徑:如果會計事務是依第9條第3項由主計機關集中辦理的,就可以直接從那套集中的會計紀錄產生報告,不必再逐層綜合。這份總會計報告,正是後續決算、審計、乃至你在新聞上看到的政府財政數字的源頭。
會計法第28條為政府總會計之綜合報告規範:政府之總會計應將第21條至第23條的各級會計報告綜合為代表政府整體的單一報告;若依第9條第3項集中辦理者,得逕由會計紀錄產生報告。本條構成政府由下而上財務匯流的匯流口,是決算編製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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層級不同。一般機關編的是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報告,總會計則是依第28條把第21條至第23條各級報告綜合成政府整體的一份報告。集中辦理(第9條第3項)時,總會計可直接由會計紀錄產生,不必逐層綜合。
不完全是。總會計綜合報告是會計法下的整合報告,是決算的重要基礎,但決算另有決算法規範其編造、審核程序,兩者目的與審核機關不同。
規定政府總會計要把第21至23條各級會計報告綜合成代表政府整體的一份報告,是決算的骨架。
綜合各級會計報告、代表政府整體財務狀況的最高會計層級,相對於各機關的單位會計。
綜合是整合成政府整體財務圖像並消除內部往來重複,加總只是把數字疊在一起,兩者不同。
依第9條第3項集中辦理會計事務者,得逕由會計紀錄產生報告,不必逐層往上綜合。
原則上把第21至23條各級報告綜合;若集中辦理則逕由集中的會計紀錄產生,由各該政府主計機關彙編。
綜合不是加總,編製時須先消除各單位間的內部往來與重複,才能呈現政府整體真實財務狀況。
鎖定總會計綜合報告這個匯流口,各單位數字最終都要在此整合對帳,破綻最易在整合處現形。
記住第28條是綜合層、來源是第21至23條、但書是第9條第3項集中辦理捷徑,三點是常考核心。
單位會計是各機關自己的報告,總會計是把各級報告綜合成政府整體的層級,第28條規範後者。
總會計報告依會計法是整合報告,決算依決算法另有編造審核程序,前者是後者的基礎。
| 層級 | 規範條文 | 內容 |
|---|---|---|
| 總會計 | 第28條 | 各級報告綜合成的政府整體報告 |
| 單位會計 | 第22、23條 | 各機關本身的靜態與動態會計報告 |
| 附屬單位會計 | 第23條 | 附屬單位的靜態與動態報告 |
| 分會計 | 第26條 | 就本身及隸屬單位需要編造的報告 |
非常事件所應編造之會計報告各表,由主計機關按事實之需要,參酌前二條之規定分別定之。
政府之總會計,應為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綜合之報告。但依第九條第三項集中辦理者,得就其會計紀錄產生會計報告。
非常事件所應編造之會計報告各表,由主計機關按事實之需要,參酌前二條之規定分別定之。
政府之總會計,應為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綜合之報告。但依第九條第三項集中辦理者,得就其會計紀錄產生會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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