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種會計報告應劃分會計年度,按左列需要,編製各種定期與不定期之報告,並得兼用統計與數理方法,為適當之分析、解釋或預測: 一、對外報告,應按行政、監察、立法之需要,及人民所須明瞭之會計事實編製之。 二、對內報告,應按預算執行情形、業務進度及管理控制與決策之需要編製之。
重點摘要會計法第21條將政府會計報告分為對外與對內兩類:對外報告服務監督機關與人民知情,對內報告服務預算執行與管理決策。
Q · 政府的會計報告,一般人真的能要來看嗎?
能。第21條把人民列為對外報告法定對象之一
依會計法第21條第一款,對外報告應按行政、監察、立法之需要及「人民所須明瞭之會計事實」編製,等於在實體法上承認人民是政府會計報告的法定讀者之一。實際取得須搭配政府資訊公開法的申請程序,並宜選在會計年度結束、決算彙整完成的時點申請,才拿得到完整版本。
你繳的稅每年變成幾兆元的政府支出,但你有沒有想過,政府是「依法」必須把這些錢的流向做成報告給你看的?會計法第21條把政府的會計報告切成兩個世界:一個是「對外報告」,專門做給行政院、監察院、立法院,還有「人民所須明瞭」的部分;另一個是「對內報告」,是給官員自己看預算花到哪、進度跑多少的管理工具。關鍵在那句「人民所須明瞭之會計事實」,它在法律層次承認了一件事:政府財務不是黑箱,人民是法定的閱讀者之一。多數人從不知道自己有這個地位,所以從不去要。知道的人會去查、去問、去要求說明,不知道的人只能在新聞標題裡猜政府到底有沒有亂花錢。
會計法第21條為政府會計報告的編製基準規範,將報告依目的分為兩類:對外報告(服務行政、監察、立法之監督及人民知情)與對內報告(服務預算執行情形、業務進度及管理控制與決策),確立政府財務同時面向課責透明與管理效率兩種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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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主張。第21條第一款把對外報告的編製目的之一明訂為「人民所須明瞭之會計事實」,等於在實體法上承認人民是法定讀者。實際取得要搭配政府資訊公開法的申請程序。內行人提示:別只說「我要看帳」,要指明你要的是依法應對外公開的會計事實,把它定位成機關的編製義務,承辦人就很難用一句不公開搪塞。
對外報告做給行政、監察、立法和人民,目的是課責與監督,講究忠實完整;對內報告做給機關自己,目的是看預算執行、業務進度、管理決策,講究即時細緻。內行人提示:想監督政府花錢,要對外報告;對內的管理數字通常不會、也不必對外提供,要錯方向只會白跑一趟。
對外報告與會計年度綁定,年度結束、決算彙整完成時最齊全。先確認你要的數字所屬年度是否已結算,若已結算卻仍以整理中拒絕,可循政府資訊公開法的救濟管道處理。內行人提示:把申請時點壓在決算將送監察院審核的階段,機關手邊正好有現成的完整版本,最難推託。
規範政府各種會計報告須劃分會計年度編製,並依目的分為對外與對內兩類報告,是政府財務課責的基準條文。
對外報告做給行政、監察、立法與人民,重課責與忠實表達;對內報告做給機關自己,重預算執行與管理決策的即時細緻。
指法律明定應納入對外報告、供人民理解政府財務流向的會計資訊,等於承認人民是政府帳本的法定讀者之一。
不完全。對外報告是會計法上的政府總會計報告,決算則是其中對外總報告的特別規範,兩者皆與會計年度綁定。
確認報告類型與所屬年度 → 引用第21條第一款 →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書面申請 → 選決算時點要完整版本。
會計年度結束、決算彙整將送審的階段,機關手邊正好有現成完整版本,最難推託。
若所屬年度已結算卻仍拒絕,可循政府資訊公開法的行政救濟管道,要求機關說明或提供。
想監督花錢、課責用 → 要對外報告;想了解某計畫即時執行進度的管理數字 → 那是對內報告,通常不對外提供。
第21條是實體面確立人民為對外報告法定讀者,政府資訊公開法是程序面給申請管道,兩條合起來才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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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年度之開始及終了,依預算法之所定。 會計年度之分季,自國曆七月一日起,每三個月為一季。 會計年度之分月,依國曆之所定。 各月之分旬,以一日至十日為上旬,十一日至二十日為中旬,二十一日至月之末日為下旬。 各月之分為五日期間者,自一日起,每五日為一期,其最後一期為二十六日至月之末日。 期間不以會計年度或國曆月份之始日起算者,或月份非連續計算者,其計算依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條之所定。
會計年度之開始及終了,依預算法之所定。 會計年度之分季,自國曆一月一日起,每三個月為一季。 會計年度之分月,依國曆之所定。 各月之分旬以一日至十日為上旬,十一日至二十日為中旬,二十一日至月之末日為下旬。 各月之分為五日期間者,自一日起,每五日為一期,其最後一期為二十六日至月之末日。 期間不以會計年度或國曆月份之始日起算者,或月份非連續計算者,其計算依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條之所定。
各種會計報告應劃分會計年度,按左列需要,編製各種定期與不定期之報告,並得兼用統計與數理方法,為適當之分析、解釋或預測: 一、對外報告,應按行政、監察、立法之需要,及人民所須明瞭之會計事實編製之。 二、對內報告,應按預算執行情形、業務進度及管理控制與決策之需要編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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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年度之開始及終了,依預算法之所定。 會計年度之分季,自國曆七月一日起,每三個月為一季。 會計年度之分月,依國曆之所定。 各月之分旬,以一日至十日為上旬,十一日至二十日為中旬,二十一日至月之末日為下旬。 各月之分為五日期間者,自一日起,每五日為一期,其最後一期為二十六日至月之末日。 期間不以會計年度或國曆月份之始日起算者,或月份非連續計算者,其計算依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條之所定。
會計年度之開始及終了,依預算法之所定。 會計年度之分季,自國曆一月一日起,每三個月為一季。 會計年度之分月,依國曆之所定。 各月之分旬以一日至十日為上旬,十一日至二十日為中旬,二十一日至月之末日為下旬。 各月之分為五日期間者,自一日起,每五日為一期,其最後一期為二十六日至月之末日。 期間不以會計年度或國曆月份之始日起算者,或月份非連續計算者,其計算依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條之所定。
各種會計報告應劃分會計年度,按左列需要,編製各種定期與不定期之報告,並得兼用統計與數理方法,為適當之分析、解釋或預測: 一、對外報告,應按行政、監察、立法之需要,及人民所須明瞭之會計事實編製之。 二、對內報告,應按預算執行情形、業務進度及管理控制與決策之需要編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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