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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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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會計報告應劃分會計年度,按左列需要,編製各種定期與不定期之報告,並得兼用統計與數理方法,為適當之分析、解釋或預測: 一、對外報告,應按行政、監察、立法之需要,及人民所須明瞭之會計事實編製之。 二、對內報告,應按預算執行情形、業務進度及管理控制與決策之需要編製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會計法第21條將政府會計報告分為對外與對內兩類:對外報告服務監督機關與人民知情,對內報告服務預算執行與管理決策。

Q · 政府的會計報告,一般人真的能要來看嗎?

能。第21條把人民列為對外報告法定對象之一

依會計法第21條第一款,對外報告應按行政、監察、立法之需要及「人民所須明瞭之會計事實」編製,等於在實體法上承認人民是政府會計報告的法定讀者之一。實際取得須搭配政府資訊公開法的申請程序,並宜選在會計年度結束、決算彙整完成的時點申請,才拿得到完整版本。

深度解讀

你繳的稅每年變成幾兆元的政府支出,但你有沒有想過,政府是「依法」必須把這些錢的流向做成報告給你看的?會計法第21條把政府的會計報告切成兩個世界:一個是「對外報告」,專門做給行政院、監察院、立法院,還有「人民所須明瞭」的部分;另一個是「對內報告」,是給官員自己看預算花到哪、進度跑多少的管理工具。關鍵在那句「人民所須明瞭之會計事實」,它在法律層次承認了一件事:政府財務不是黑箱,人民是法定的閱讀者之一。多數人從不知道自己有這個地位,所以從不去要。知道的人會去查、去問、去要求說明,不知道的人只能在新聞標題裡猜政府到底有沒有亂花錢。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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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會計法第 21 條規定:「各種會計報告應劃分會計年度,按左列需要,編製各種定期與不定期之報告,並得兼用統計與數理方法,為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會計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會計法第 2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