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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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會計制度,不得與本法及預算、決算、審計、國庫、統計等法牴觸;單位會計及分會計之會計制度,不得與其總會計之會計制度牴觸;附屬單位會計及其分會計之會計制度,不得與該管單位會計或分會計之會計制度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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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會計法第20條規定,會計制度不得牴觸會計法及預算、決算、審計、國庫、統計等法,牴觸部分自始無效,核定也不能治癒。
Q · 主計機關核定過的會計制度,就一定有效嗎?
不一定,牴觸上位法的部分自始無效
依會計法第20條,會計制度不得與會計法及預算、決算、審計、國庫、統計等法牴觸,下位的單位會計、分會計也不得牴觸其總會計制度。牴觸的部分自始無效,就算已經主計機關核定、已經在跑也一樣,核定無法讓位階瑕疵的條文起死回生。
深度解讀
會計制度也有它的天條。第20條劃出一條位階紅線:任何政府會計制度,不得牴觸本法(會計法)以及預算、決算、審計、國庫、統計這幾部法。不只對上,對內也有層級:單位會計與分會計的制度,不得牴觸其總會計的制度;附屬單位會計及其分會計的制度,不得牴觸所屬單位會計或分會計的制度。一句話,下位的制度永遠服從上位的法與制度。這條的力量在於「牴觸」的後果:牴觸的部分自始無效,就算它已經被主計機關核定、已經在跑。所以你若發現某個會計制度的規定明顯違反審計法或預算法,那條規定在法律上是站不住的,核定也救不了它。這是政府會計世界的法規金字塔,頂端是法,底端是各層制度,方向只能由上往下相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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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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