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會計制度,不得與本法及預算、決算、審計、國庫、統計等法牴觸;單位會計及分會計之會計制度,不得與其總會計之會計制度牴觸;附屬單位會計及其分會計之會計制度,不得與該管單位會計或分會計之會計制度牴觸。
重點摘要會計法第20條規定,會計制度不得牴觸會計法及預算、決算、審計、國庫、統計等法,牴觸部分自始無效,核定也不能治癒。
Q · 主計機關核定過的會計制度,就一定有效嗎?
不一定,牴觸上位法的部分自始無效
依會計法第20條,會計制度不得與會計法及預算、決算、審計、國庫、統計等法牴觸,下位的單位會計、分會計也不得牴觸其總會計制度。牴觸的部分自始無效,就算已經主計機關核定、已經在跑也一樣,核定無法讓位階瑕疵的條文起死回生。
會計制度也有它的天條。第20條劃出一條位階紅線:任何政府會計制度,不得牴觸本法(會計法)以及預算、決算、審計、國庫、統計這幾部法。不只對上,對內也有層級:單位會計與分會計的制度,不得牴觸其總會計的制度;附屬單位會計及其分會計的制度,不得牴觸所屬單位會計或分會計的制度。一句話,下位的制度永遠服從上位的法與制度。這條的力量在於「牴觸」的後果:牴觸的部分自始無效,就算它已經被主計機關核定、已經在跑。所以你若發現某個會計制度的規定明顯違反審計法或預算法,那條規定在法律上是站不住的,核定也救不了它。這是政府會計世界的法規金字塔,頂端是法,底端是各層制度,方向只能由上往下相容。
會計法第20條為政府會計的法規位階與牴觸效力規則:任何會計制度不得牴觸會計法及預算、決算、審計、國庫、統計等上位法;單位會計、分會計、附屬單位會計之制度亦不得牴觸其上層制度,牴觸部分自始無效,構成政府會計「由上而下相容」的金字塔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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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依會計法第20條,會計制度不得牴觸會計法及預算、決算、審計、國庫、統計等法,牴觸的部分自始無效,核定無法讓它變有效。挑戰一條會計規定時,先查它有沒有牴觸這五部上位法,命中一條就能主張無效,比逐字爭論內容快得多。
不行。會計法第20條規定,單位會計及分會計的制度不得牴觸其總會計制度,附屬單位會計及其分會計也不得牴觸所屬單位會計或分會計制度,下位必須相容於上位。這個層級相容是政府帳能彙編、能合併的前提,分會計擅自牴觸,牴觸部分不生效力。
依會計法第20條,會計制度不得牴觸會計法本身,以及預算法、決算法、審計法、國庫法、統計法五部上位法。實務上很多人只盯著會計法,忘了後面這五部,等於只檢查了半張清單。
政府會計制度的法規位階規則,會計制度不得牴觸上位五法,牴觸部分自始無效。
制度條文牴觸上位法或上層制度時,該部分自始不生效力,且核定不能治癒。
依範圍與隸屬分層,下層制度須相容於上層制度,以利政府帳彙編合併。
先確認層級,再比對有無牴觸上位五法及上層制度,命中即主張該部分自始無效。
位階牴觸自始無效不待主張,個案循訴願、行政訴訟或審計糾正程序提出。
逐條對照上位法條文與該規定的實際操作效果,舉證其繞過或違反上位法要求。
設計或核定前,拿五部上位法與上層制度當對照表逐條過篩,在源頭擋掉牴觸條文。
核定是程序行為,有效是效力判斷;牴觸上位法者即使核定仍自始無效,核定不治癒位階瑕疵。
原則上僅牴觸的部分自始無效,未牴觸的部分仍可有效,需逐條認定。
| 比較面向 | 上位法(會計/預算/決算/審計/國庫/統計) | 總會計制度 | 單位會計/分會計制度 | 附屬單位會計及其分會計制度 |
|---|---|---|---|---|
| 效力來源 | 最高,制度不得牴觸 | 服從上位法 | 服從上位法及總會計制度 | 服從所屬單位會計或分會計制度 |
| 牴觸後果 | 不適用 | 牴觸上位法部分自始無效 | 牴觸上位法或總會計部分自始無效 | 牴觸所屬上層制度部分自始無效 |
| 核定能否治癒 | 不適用 | 否 | 否 | 否 |
各會計制度之實施機關範圍確定後,關係機關中有因特殊情形不能適用時,其主辦會計人員得擬訂變通辦法,呈請該級政府主計機關核定之,但其變通辦法仍受前條所定之限制。
各會計制度,不得與本法及預算、決算、審計、國庫、統計等法牴觸;單位會計及分會計之會計制度,不得與其總會計之會計制度牴觸;附屬單位會計及其分會計之會計制度,不得與該管單位會計或分會計之會計制度牴觸。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各會計制度之實施機關範圍確定後,關係機關中有因特殊情形不能適用時,其主辦會計人員得擬訂變通辦法,呈請該級政府主計機關核定之,但其變通辦法仍受前條所定之限制。
各會計制度,不得與本法及預算、決算、審計、國庫、統計等法牴觸;單位會計及分會計之會計制度,不得與其總會計之會計制度牴觸;附屬單位會計及其分會計之會計制度,不得與該管單位會計或分會計之會計制度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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