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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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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會計制度,不得與本法及預算、決算、審計、國庫、統計等法牴觸;單位會計及分會計之會計制度,不得與其總會計之會計制度牴觸;附屬單位會計及其分會計之會計制度,不得與該管單位會計或分會計之會計制度牴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會計法第20條規定,會計制度不得牴觸會計法及預算、決算、審計、國庫、統計等法,牴觸部分自始無效,核定也不能治癒。

Q · 主計機關核定過的會計制度,就一定有效嗎?

不一定,牴觸上位法的部分自始無效

依會計法第20條,會計制度不得與會計法及預算、決算、審計、國庫、統計等法牴觸,下位的單位會計、分會計也不得牴觸其總會計制度。牴觸的部分自始無效,就算已經主計機關核定、已經在跑也一樣,核定無法讓位階瑕疵的條文起死回生。

深度解讀

會計制度也有它的天條。第20條劃出一條位階紅線:任何政府會計制度,不得牴觸本法(會計法)以及預算、決算、審計、國庫、統計這幾部法。不只對上,對內也有層級:單位會計與分會計的制度,不得牴觸其總會計的制度;附屬單位會計及其分會計的制度,不得牴觸所屬單位會計或分會計的制度。一句話,下位的制度永遠服從上位的法與制度。這條的力量在於「牴觸」的後果:牴觸的部分自始無效,就算它已經被主計機關核定、已經在跑。所以你若發現某個會計制度的規定明顯違反審計法或預算法,那條規定在法律上是站不住的,核定也救不了它。這是政府會計世界的法規金字塔,頂端是法,底端是各層制度,方向只能由上往下相容。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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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會計法第 20 條規定:「各會計制度,不得與本法及預算、決算、審計、國庫、統計等法牴觸;單位會計及分會計之會計制度,不得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會計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會計法第 2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