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二條之設計,應明定左列各事項: 一、各會計制度應實施之機關範圍。 二、會計報告之種類及其書表格式。 三、會計科目之分類及其編號。 四、會計簿籍之種類及其格式。 五、會計憑證之種類及其格式。 六、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 七、內部審核之處理程序。 八、其他應行規定之事項。
重點摘要會計法第19條明定會計制度設計應載八款:機關範圍、會計報告、科目分類、簿籍、憑證、事務處理程序、內部審核程序及其他應行規定事項。
Q · 一套政府會計制度的設計,法律規定要包含哪些東西?
會計法19條列了八款必載事項
依會計法第19條,會計制度設計應明定八款事項:適用機關範圍、會計報告種類及格式、會計科目分類及編號、會計簿籍種類及格式、會計憑證種類及格式、會計事務處理程序、內部審核處理程序,以及其他應行規定事項。這八款是法定最低完整度,缺任一款,制度在法律上即屬設計未完成;其中第七款內部審核程序,把自我把關機制直接寫入制度必備內容。
一套會計制度要能真正運作,光有理念和會計基礎不夠,還得把骨架填滿。第19條接著第17、18條,明文列出制度設計「應明定」的八件事:哪些機關適用、會計報告有哪幾種及書表格式、會計科目怎麼分類編號、簿籍有哪些種類格式、憑證有哪些種類格式、會計事務的處理程序、內部審核的處理程序,以及其他應規定事項。這不是建議清單,是法定的最低完整度。任何一項漏了,這套制度在法律上就沒設計完成。其中第七款「內部審核之處理程序」特別值得注意,它把內部控制的關卡直接寫進制度必備內容,意思是政府會計制度天生就該內建自我把關的機制,不是事後外加。
會計法第19條為政府會計制度設計的必載事項規範,要求制度設計應明定適用機關範圍、會計報告、會計科目、會計簿籍、會計憑證、會計事務處理程序、內部審核處理程序及其他應行規定事項共八款,構成判斷一套會計制度是否設計完成的法定檢核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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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會計法第19條,制度設計應明定八項:適用機關範圍、會計報告種類及格式、會計科目分類及編號、簿籍種類格式、憑證種類格式、會計事務處理程序、內部審核處理程序,以及其他應規定事項。這八項是法定最低完整度,缺任何一項制度就算沒設計完成,拿這張清單逐項核對,是檢驗制度最快的方法。
因為會計法第19條第七款把內部審核之處理程序列為制度必載事項,等於要求政府會計制度從設計之初就內建自我把關機制。制度若沒訂內部審核程序,不只是不完整,審計查核時也會被指為設計瑕疵。
不合法。第七款明定內部審核處理程序為必載事項,缺少即屬制度設計不完整,於法律上即視為未設計完成。
機關範圍、會計報告、會計科目分類編號、簿籍、憑證、會計事務處理程序、內部審核處理程序,以及其他應行規定事項。這八款是制度設計的法定最低完整度。
指法律明定一套會計制度設計時「一定要寫進去」的項目,缺任一款制度即屬未設計完成,是檢核制度完整度的硬指標。
指制度內建的自我把關與覆核機制,要求會計事務於設計之初就規定如何覆核與控制,等同政府版內部控制要求。
只訂科目與報表只解決「制度長什麼樣」,八款另要求處理程序與內部審核,解決「怎麼運作、怎麼把關」,缺後者即屬半套。
拿第19條八款當檢查表逐項打勾,從機關範圍到內部審核程序,缺哪一款一目了然。
先依第17條確定所需會計事務、依第18條由主計機關核定,再依第19條八款逐項明定具體內容。
於制度設計文件中明定覆核關卡、權責分工與處理流程,作為第七款必載內容,避免日後審計指摘內控漏洞。
依第三款及第36至39條,按報告需要與科目性質分類給號,並使事項相同者科目一致,便於彙編與比較。
第17條講設計「原則」(依事務性質與業務需要),第19條講設計「必載內容」(八款具體事項),一抽象一具體。
| 項目 | 角色 | 規範重點 |
|---|---|---|
| 第17條 | 制度設計原則 | 依事務性質、業務實情與未來發展先確定所需會計事務 |
| 第18條 | 核定權責 | 中央總會計制度之設計與核定由中央主計機關為之 |
| 第19條 | 必載事項 | 前二條設計應明定八款事項,界定制度法定完整度 |
| 第20條 | 位階限制 | 各會計制度不得牴觸本法及預算、決算、審計等法 |
各會計制度,不得與本法及預算、決算、審計、統計等法牴觸,單位會計及分會計之會計制度,不得與其總會計之會計制度牴觸,附屬單位會計及其分會計之會計制度,不得與該管單位會計或分會計之會計制度牴觸。
前二條之設計,應明定左列各事項: 一、各會計制度應實施之機關範圍。 二、會計報告之種類及其書表格式。 三、會計科目之分類及其編號。 四、會計簿籍之種類及其格式。 五、會計憑證之種類及其格式。 六、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 七、內部審核之處理程序。 八、其他應行規定之事項。
各會計制度,不得與本法及預算、決算、審計、統計等法牴觸,單位會計及分會計之會計制度,不得與其總會計之會計制度牴觸,附屬單位會計及其分會計之會計制度,不得與該管單位會計或分會計之會計制度牴觸。
前二條之設計,應明定左列各事項: 一、各會計制度應實施之機關範圍。 二、會計報告之種類及其書表格式。 三、會計科目之分類及其編號。 四、會計簿籍之種類及其格式。 五、會計憑證之種類及其格式。 六、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 七、內部審核之處理程序。 八、其他應行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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