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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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條之設計,應明定左列各事項: 一、各會計制度應實施之機關範圍。 二、會計報告之種類及其書表格式。 三、會計科目之分類及其編號。 四、會計簿籍之種類及其格式。 五、會計憑證之種類及其格式。 六、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 七、內部審核之處理程序。 八、其他應行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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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會計法第19條明定會計制度設計應載八款:機關範圍、會計報告、科目分類、簿籍、憑證、事務處理程序、內部審核程序及其他應行規定事項。
Q · 一套政府會計制度的設計,法律規定要包含哪些東西?
會計法19條列了八款必載事項
依會計法第19條,會計制度設計應明定八款事項:適用機關範圍、會計報告種類及格式、會計科目分類及編號、會計簿籍種類及格式、會計憑證種類及格式、會計事務處理程序、內部審核處理程序,以及其他應行規定事項。這八款是法定最低完整度,缺任一款,制度在法律上即屬設計未完成;其中第七款內部審核程序,把自我把關機制直接寫入制度必備內容。
深度解讀
一套會計制度要能真正運作,光有理念和會計基礎不夠,還得把骨架填滿。第19條接著第17、18條,明文列出制度設計「應明定」的八件事:哪些機關適用、會計報告有哪幾種及書表格式、會計科目怎麼分類編號、簿籍有哪些種類格式、憑證有哪些種類格式、會計事務的處理程序、內部審核的處理程序,以及其他應規定事項。這不是建議清單,是法定的最低完整度。任何一項漏了,這套制度在法律上就沒設計完成。其中第七款「內部審核之處理程序」特別值得注意,它把內部控制的關卡直接寫進制度必備內容,意思是政府會計制度天生就該內建自我把關的機制,不是事後外加。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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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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