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會計法第 18 條規範政府會計制度核定權限:中央由主計總處核定,各機關制度須經審計機關會商後始得核定。
Q · 政府的會計制度是誰決定的?機關首長可以自己改嗎?
由主計機關核定,須先經審計機關會商
依會計法第 18 條,會計制度分層設計、逐級核定:中央總會計由中央主計機關(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地方總會計由各該政府主計機關設計、呈上級主計機關核定;各機關自己的會計制度由其會計機構設計、簽報機關長官後,呈各該政府主計機關核定。關鍵在第四項——各機關制度的設計與修正,核定前都必須先經各關係機關及該管審計機關會商。少了審計機關會商這一步,核定程序就有瑕疵。
同樣一套會計制度,誰有權拍板?這條把核定權限切得很清楚,而且藏著一個容易被忽略的關卡。中央總會計制度由中央主計機關(行政院主計總處)設計核定。地方政府的總會計與各種會計制度,由各該政府主計機關設計,但要呈上級主計機關核定才能頒行。各機關自己的會計制度,由該機關會計機構設計,簽報機關長官後,再呈各該政府主計機關核定。真正的關卡在第四項:各機關會計制度的設計,必須先經過「各關係機關及該管審計機關會商」之後才能核定,修正時也一樣。也就是說,少了跟審計機關會商這一步,核定本身就有瑕疵。最後第五項,制度的釋例和處理一致規定,由頒行機關自己核定。權限分層,層層往上,而審計機關的會商是那道很多人不知道的必經門。
會計法第 18 條為政府會計制度的核定權限規範,建立分層設計、逐級核定的架構:中央總會計由中央主計機關核定,地方與各機關制度逐級呈主計機關核定,且各機關制度於核定前須經各關係機關及該管審計機關會商,將審計監督從事後查核前移至制度設計的事前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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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依會計法第18條第三項,各機關會計制度由其會計機構設計,簽報機關長官後,要呈各該政府主計機關核定頒行,核定權不在機關長官。而且第四項規定,核定前須經各關係機關及該管審計機關會商。內行人提示:少了審計機關會商這一步,核定程序就有瑕疵,這是判斷一套制度合不合法的隱形門檻。
因為會計法第18條第四項把審計機關拉到事前。各機關會計制度的設計與修正,核定前都要先跟該管審計機關會商。內行人提示:這代表審計監督是事前會商加事後查核雙軌,制度誕生時它就在場,並非只在年度決算時才出現。
規定政府會計制度的設計與核定權限分層,並要求各機關制度核定前須經審計機關會商,是政府會計制度的權限地圖。
中央總會計由中央主計機關自行核定;地方總會計呈上級主計機關核定;各機關制度呈各該政府主計機關核定且須審計會商。
各機關會計制度核定前,須與該管審計機關共同商議的事前程序,把審計監督從事後查核前移到制度誕生階段。
主計機關設計與核定會計制度(行政院主計總處系統),審計機關事前會商、事後查核(審計部系統),分屬不同監督角色。
會計機構設計 → 簽報所在機關長官 → 經各關係機關及該管審計機關會商 → 呈各該政府主計機關核定頒行。
依序確認設計主體、簽報長官、核定機關、核定前審計會商,缺最後一步即程序瑕疵。
與設計時相同,第四項明定修正時亦須先經各關係機關及該管審計機關會商後始得核定。
查核定前有無踐行第四項審計機關會商,程序未踐行的瑕疵主張往往比實質爭辯更快見效。
第四項的會商要求文義上對應各機關會計制度核定,中央總會計屬第一項由主計機關設計核定,未明定該會商。
18 條管會計制度的設計核定權,預算法管歲入歲出的編列審議,一個是制度框架、一個是金額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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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條之設計,應明定左列各事項。 一、各會計制度應實施之機關範圍。 二、會計報告之種類及其書表格式。 三、會計科目之分類及其編號。 四、會計簿籍之種類及其格式。 五、會計憑證之種類及其格式。 六、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 七、其他應行規定之事項。
中央總會計制度之設計、核定,由中央主計機關為之。 地方政府之總會計制度及各種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由各該政府之主計機關設計,呈經上級主計機關核定頒行。 各機關之會計制度,由各該機關之會計機構設計,簽報所在機關長官後,呈請各該政府之主計機關核定頒行。 前項設計,應經各關係機關及該管審計機關會商後始得核定;修正時亦同。 各種會計制度之釋例,與會計事務處理之一致規定,由各該會計制度之頒行機關核定之。
前二條之設計,應明定左列各事項。 一、各會計制度應實施之機關範圍。 二、會計報告之種類及其書表格式。 三、會計科目之分類及其編號。 四、會計簿籍之種類及其格式。 五、會計憑證之種類及其格式。 六、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 七、其他應行規定之事項。
中央總會計制度之設計、核定,由中央主計機關為之。 地方政府之總會計制度及各種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由各該政府之主計機關設計,呈經上級主計機關核定頒行。 各機關之會計制度,由各該機關之會計機構設計,簽報所在機關長官後,呈請各該政府之主計機關核定頒行。 前項設計,應經各關係機關及該管審計機關會商後始得核定;修正時亦同。 各種會計制度之釋例,與會計事務處理之一致規定,由各該會計制度之頒行機關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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