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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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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第 1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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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中央總會計制度之設計、
核定
,由中央主計機關為之。
地方政府之總會計制度及各種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由各該政府之主計機關設計,呈經上級主計機關核定頒行。
各機關之會計制度,由各該機關之會計機構設計,簽報所在機關長官後,呈請各該政府之主計機關核定頒行。
前項設計,應經各關係機關及該管審計機關會商後始得核定;修正時亦同。
各種會計制度之釋例,與會計事務處理之一致規定,由各該會計制度之頒行機關核定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通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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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會計制度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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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會計事務程序 §58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內部審核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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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會計人員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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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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