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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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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總會計制度之設計、核定,由中央主計機關為之。
  2. 2.地方政府之總會計制度及各種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由各該政府之主計機關設計,呈經上級主計機關核定頒行。
  3. 3.各機關之會計制度,由各該機關之會計機構設計,簽報所在機關長官後,呈請各該政府之主計機關核定頒行。
  4. 4.前項設計,應經各關係機關及該管審計機關會商後始得核定;修正時亦同。
  5. 5.各種會計制度之釋例,與會計事務處理之一致規定,由各該會計制度之頒行機關核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會計法第 18 條規範政府會計制度核定權限:中央由主計總處核定,各機關制度須經審計機關會商後始得核定。

Q · 政府的會計制度是誰決定的?機關首長可以自己改嗎?

由主計機關核定,須先經審計機關會商

依會計法第 18 條,會計制度分層設計、逐級核定:中央總會計由中央主計機關(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地方總會計由各該政府主計機關設計、呈上級主計機關核定;各機關自己的會計制度由其會計機構設計、簽報機關長官後,呈各該政府主計機關核定。關鍵在第四項——各機關制度的設計與修正,核定前都必須先經各關係機關及該管審計機關會商。少了審計機關會商這一步,核定程序就有瑕疵。

深度解讀

同樣一套會計制度,誰有權拍板?這條把核定權限切得很清楚,而且藏著一個容易被忽略的關卡。中央總會計制度由中央主計機關(行政院主計總處)設計核定。地方政府的總會計與各種會計制度,由各該政府主計機關設計,但要呈上級主計機關核定才能頒行。各機關自己的會計制度,由該機關會計機構設計,簽報機關長官後,再呈各該政府主計機關核定。真正的關卡在第四項:各機關會計制度的設計,必須先經過「各關係機關及該管審計機關會商」之後才能核定,修正時也一樣。也就是說,少了跟審計機關會商這一步,核定本身就有瑕疵。最後第五項,制度的釋例和處理一致規定,由頒行機關自己核定。權限分層,層層往上,而審計機關的會商是那道很多人不知道的必經門。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核定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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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會計法第 18 條規定:「中央總會計制度之設計、核定,由中央主計機關為之。地方政府之總會計制度及各種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會計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會計法第 1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