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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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會計法第 18 條規範政府會計制度核定權限:中央由主計總處核定,各機關制度須經審計機關會商後始得核定。
Q · 政府的會計制度是誰決定的?機關首長可以自己改嗎?
由主計機關核定,須先經審計機關會商
依會計法第 18 條,會計制度分層設計、逐級核定:中央總會計由中央主計機關(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地方總會計由各該政府主計機關設計、呈上級主計機關核定;各機關自己的會計制度由其會計機構設計、簽報機關長官後,呈各該政府主計機關核定。關鍵在第四項——各機關制度的設計與修正,核定前都必須先經各關係機關及該管審計機關會商。少了審計機關會商這一步,核定程序就有瑕疵。
深度解讀
同樣一套會計制度,誰有權拍板?這條把核定權限切得很清楚,而且藏著一個容易被忽略的關卡。中央總會計制度由中央主計機關(行政院主計總處)設計核定。地方政府的總會計與各種會計制度,由各該政府主計機關設計,但要呈上級主計機關核定才能頒行。各機關自己的會計制度,由該機關會計機構設計,簽報機關長官後,再呈各該政府主計機關核定。真正的關卡在第四項:各機關會計制度的設計,必須先經過「各關係機關及該管審計機關會商」之後才能核定,修正時也一樣。也就是說,少了跟審計機關會商這一步,核定本身就有瑕疵。最後第五項,制度的釋例和處理一致規定,由頒行機關自己核定。權限分層,層層往上,而審計機關的會商是那道很多人不知道的必經門。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核定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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