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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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會計制度之設計,應依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際情形及其將來之發展,先將所需要之會計報告決定後,據以訂定應設立之會計科目、簿籍、報表及應有之會計憑證。
- 2.凡性質相同或類似之機關或基金,其會計制度應為一致之規定。政府會計基礎,除公庫出納會計外,應採用權責發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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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會計法第 17 條規定政府會計基礎除公庫出納會計外採權責發生制,制度設計須先決定會計報告再訂科目。
Q · 政府記帳是用現金制還是權責發生制?
除公庫出納外,政府採權責發生制
依會計法第 17 條第二項,政府會計基礎原則上採權責發生制,只有公庫出納會計例外採現金收付制。權責發生制是指該收的錢、該付的債,只要債權債務成立就入帳,不等現金實際收付。這也是政府決算上的賸餘或短絀,常與其銀行戶頭現金餘額對不起來的根本原因。
深度解讀
大部分人以為設計會計制度就是先列一張科目表,這條告訴你順序剛好相反。第17條第一項要求:先想清楚將來要產出哪些「會計報告」(誰要看、要回答什麼問題),再回頭去定科目、簿籍、報表和憑證。報告是目的,科目是手段。第二項藏著兩個更硬的規則:性質相同或類似的機關、基金,會計制度要一致(不能各搞各的,否則沒法合併比較);還有一句考試年年考的重點,政府會計的基礎,除了公庫出納會計用現金收付制,其餘一律採「權責發生制」。意思是該收的錢、該付的債,只要債權債務成立就要入帳,不是等現金進出才算。你看政府決算上的賸餘或短絀,跟它銀行戶頭裡的現金不一樣,根源就在這裡。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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