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會計法第 17 條規定政府會計基礎除公庫出納會計外採權責發生制,制度設計須先決定會計報告再訂科目。
Q · 政府記帳是用現金制還是權責發生制?
除公庫出納外,政府採權責發生制
依會計法第 17 條第二項,政府會計基礎原則上採權責發生制,只有公庫出納會計例外採現金收付制。權責發生制是指該收的錢、該付的債,只要債權債務成立就入帳,不等現金實際收付。這也是政府決算上的賸餘或短絀,常與其銀行戶頭現金餘額對不起來的根本原因。
大部分人以為設計會計制度就是先列一張科目表,這條告訴你順序剛好相反。第17條第一項要求:先想清楚將來要產出哪些「會計報告」(誰要看、要回答什麼問題),再回頭去定科目、簿籍、報表和憑證。報告是目的,科目是手段。第二項藏著兩個更硬的規則:性質相同或類似的機關、基金,會計制度要一致(不能各搞各的,否則沒法合併比較);還有一句考試年年考的重點,政府會計的基礎,除了公庫出納會計用現金收付制,其餘一律採「權責發生制」。意思是該收的錢、該付的債,只要債權債務成立就要入帳,不是等現金進出才算。你看政府決算上的賸餘或短絀,跟它銀行戶頭裡的現金不一樣,根源就在這裡。
會計法第 17 條為政府會計制度的設計原則條款:第一項確立「先決定會計報告、再據以訂定會計科目、簿籍、報表及憑證」的法定順序;第二項要求性質相同或類似之機關、基金會計制度應一致,並明定政府會計基礎除公庫出納會計外一律採權責發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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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會計法第17條第二項,政府會計基礎原則上採權責發生制,只有公庫出納會計例外採現金收付制。權責發生制指債權債務一成立就入帳,不等現金實際收付。這就是為什麼政府決算的賸餘或短絀,常和銀行戶頭現金餘額對不起來。
順序相反。第17條第一項要求先決定需要產出哪些會計報告,再據以訂定科目、簿籍、報表與憑證。報告是目的,科目是工具。很多制度淪為記流水帳,就是跳過了第一步。
不行。第17條第二項規定性質相同或類似之機關或基金,其會計制度應為一致之規定,否則無法合併、比較與彙編。制度不一致本身就是可被指摘的設計瑕疵。
債權債務一成立就入帳的會計基礎,不等現金實際收付,能完整反映應收未收與應付未付。
政府會計制度的設計順序(先報告再科目)與會計基礎(除公庫出納外採權責發生制)兩大原則。
處理公庫現金收付的會計,是政府採現金收付制的法定唯一例外。
報告先。第17條第一項要求先決定要產出哪些會計報告,再回頭訂科目、簿籍、報表與憑證。
先確認採權責發生制,把帳面賸餘短絀與現金流量分開看,再追大額應收應付項目。
先決定所需會計報告→訂會計科目→設簿籍→編報表→備憑證,順序不可顛倒。
看是不是公庫出納會計:是的話現金收付才入帳,否則債權債務成立即入帳。
援引第17條第二項『性質相同或類似者應為一致之規定』,指出制度未一致導致無法合併比較。
前者依債權債務成立入帳、資訊完整但作業複雜;後者依現金進出入帳、簡便但看不見潛在負債。
| 比較項目 | 權責發生制 | 現金收付制 |
|---|---|---|
| 入帳時點 | 債權債務成立即入帳 | 現金實際收付才入帳 |
| 資訊完整性 | 完整反映應收應付與潛在負債 | 僅呈現現金進出 |
| 作業複雜度 | 需估列、調整,較複雜 | 簡單即時、易對帳 |
| 政府適用範圍 | 原則適用(多數政府會計) | 例外(公庫出納會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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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會計之設計,由各該級政府之主計機關為之。 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及其分會計之設計,由各該機關單位之主辦會計人員擬訂,呈由各該級政府之主計機關核定。 前項設計,應先經核准試辦,再經各關係機關之會計人員及審計人員會商後,始得核定。
會計制度之設計,應依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際情形及其將來之發展,先將所需要之會計報告決定後,據以訂定應設立之會計科目、簿籍、報表及應有之會計憑證。 凡性質相同或類似之機關或基金,其會計制度應為一致之規定。政府會計基礎,除公庫出納、會計外,應採用權責發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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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會計之設計,由各該級政府之主計機關為之。 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及其分會計之設計,由各該機關單位之主辦會計人員擬訂,呈由各該級政府之主計機關核定。 前項設計,應先經核准試辦,再經各關係機關之會計人員及審計人員會商後,始得核定。
會計制度之設計,應依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際情形及其將來之發展,先將所需要之會計報告決定後,據以訂定應設立之會計科目、簿籍、報表及應有之會計憑證。 凡性質相同或類似之機關或基金,其會計制度應為一致之規定。政府會計基礎,除公庫出納、會計外,應採用權責發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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