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會計法第16條規定政府會計以國幣或預算所定貨幣為記帳本位幣,外幣須折合本位幣記入主要帳簿,記帳至元為止、角位四捨五入。
Q · 政府收到外幣,帳要怎麼記?
記帳至元為止,角位四捨五入,外幣須折成新台幣
依會計法第16條,政府會計應以國幣(新台幣)或預算所定之貨幣為記帳本位幣。凡以不合本位幣之本國或外國貨幣記帳者,應折合本位幣記入主要帳簿,外幣金額僅能存在於輔助明細。記帳時除乘除中間計算外,至元為止、角位四捨五入,因此政府正式帳冊與決算報表上看到的都是整數元。特殊情形得依第二項擬定處理辦法經主計機關核定。
你繳的稅、政府花的每一筆錢,最後都要記在同一種貨幣的帳本上,這條就是在規定那個貨幣是誰。原則是國幣(新台幣),或預算裡指定的貨幣。重點在第二句話:駐外館處收的美金、歐元,外交、國防、國營事業在海外的收支,這些「不合本位幣」的外幣,不能直接記外幣了事,必須折算成本位幣記進主要帳簿。折算還有一條很多人沒注意的細節:記帳時除了乘除中間計算,一律「至元為止,角位四捨五入」,也就是政府正式帳冊裡看不到角、分,全部進位到元。你以為這只是技術規定,但它決定了政府決算報表上那些整數數字怎麼來的,也決定了匯率怎麼換、誰來換。
會計法第16條為政府會計記帳本位幣之規範,明定政府會計應以國幣或預算所定貨幣為記帳本位幣;凡以不合本位幣之本國或外國貨幣記帳者,應折合本位幣記入主要帳簿,且記帳除乘除計算外至元為止、角位四捨五入,第二項並就特殊情形保留經主計機關核定之彈性。
依會計法第16條,外幣不能直接以外幣作為主帳金額,必須折合本位幣(新台幣或預算所定貨幣)記入主要帳簿,外幣金額可在輔助明細保留。折算還要遵守「至元為止,角位四捨五入」。折算匯率採用哪一天、哪個基礎,法律本身沒寫死,常靠各機關的會計制度或第二項核定的處理辦法補充,這正是審計最常查的地方。
因為第16條規定記帳「至元為止,角位四捨五入」,只有乘除的中間計算才保留小數。所以政府正式帳冊與決算報表上看到的都是整數元。這不是四捨五入後就沒人管尾差,累積的進退位差額在大額帳務裡會被審計關注,機關通常有處理尾差的內部規定。
政府會計用來記帳的法定貨幣,原則為國幣(新台幣)或預算所定貨幣,是政府帳冊的統一度量衡。
外幣不能以外幣作為主帳金額,須換算成本位幣記入主帳,外幣金額僅能保留在輔助明細備查。
因第16條規定記帳至元為止、角位四捨五入,只有乘除中間計算才保留小數,故報表金額皆為整數元。
政府適用會計法第16條(強制進位到元),企業適用商業會計法與稅法的外幣換算與揭露規定,兩者基準不同。
辨識幣別 → 依制度或核定辦法確定折算基礎 → 折合本位幣記入主帳 → 外幣留輔助明細並進位到元。
本條未寫死,依機關會計制度或第二項經核定之處理辦法決定,採用日期與基礎須一致並保留工作底稿。
角位四捨五入進到元;記到分反而不合規。僅乘除中間計算保留小數,累積尾差依機關內部規定處理。
依第二項擬定處理辦法,送各該政府主計機關核定後施行,在制度設計階段就把折算基準寫入辦法。
看主體是政府或企業:政府機關適用會計法第16條,營利事業適用商業會計法與稅法換算規定,不可混用。
以本位幣金額為法定基準,外幣明細僅供參考,差異須循會計更正程序處理。
| 比較面向 | government_accounting | business_accounting |
|---|---|---|
| 適用法源 | 會計法第16條 | 商業會計法、稅法相關規定 |
| 本位幣 | 國幣或預算所定貨幣 | 功能性貨幣(通常為新台幣) |
| 進位規則 | 至元為止、角位四捨五入(法律強制) | 依會計準則,得保留角分 |
| 折算爭議處理 | 第二項處理辦法經主計機關核定 | 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及財報附註揭露 |
會計制度之設計,應將所需要之會計報告決定後,據以訂定應設立之會計科目簿籍報表及應有之會計憑證。 凡性質相同或類似之機關或基金,其會計制度應為一致之規定。
會計制度之設計,應將所需要之會計報告決定後,據以訂定應設立之會計科目簿籍報表及應有之會計憑證。 凡性質相同或類似之機關或基金,其會計制度應為一致之規定,政府會計基礎除公庫出納會計外,應採用權責發生制。
政府會計應以國幣或預算所定之貨幣為記帳本位幣;其以不合本位幣之本國或外國貨幣記帳者,應折合本位幣記入主要之帳簿。記帳時,除為乘除計算外,小數至分位為止,釐位四捨五入。 前項規定,如有特殊情形者,得擬定處理辦法,經各該政府主計機關核定施行。
政府會計應以國幣或預算所定之貨幣為記帳本位幣;其以不合本位幣之本國或外國貨幣記帳者,應折合本位幣記入主要之帳簿。記帳時,除為乘除計算外,至元為止,角位四捨五入。 前項規定,如有特殊情形者,得擬定處理辦法,經各該政府主計機關核定施行。
立法理由基於目前社會上一般收支,「分」位已不實際收付,「角」之流通亦不普遍,暨考量會計處理之效率,爰將本條第一項後段修正為「記帳時,除為乘除計算外,至元為止,角位四捨五入。」。
會計制度之設計,應將所需要之會計報告決定後,據以訂定應設立之會計科目簿籍報表及應有之會計憑證。 凡性質相同或類似之機關或基金,其會計制度應為一致之規定。
會計制度之設計,應將所需要之會計報告決定後,據以訂定應設立之會計科目簿籍報表及應有之會計憑證。 凡性質相同或類似之機關或基金,其會計制度應為一致之規定,政府會計基礎除公庫出納會計外,應採用權責發生制。
政府會計應以國幣或預算所定之貨幣為記帳本位幣;其以不合本位幣之本國或外國貨幣記帳者,應折合本位幣記入主要之帳簿。記帳時,除為乘除計算外,小數至分位為止,釐位四捨五入。 前項規定,如有特殊情形者,得擬定處理辦法,經各該政府主計機關核定施行。
基於目前社會上一般收支,「分」位已不實際收付,「角」之流通亦不普遍,暨考量會計處理之效率,爰將本條第一項後段修正為「記帳時,除為乘除計算外,至元為止,角位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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