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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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會計法第16條規定政府會計以國幣或預算所定貨幣為記帳本位幣,外幣須折合本位幣記入主要帳簿,記帳至元為止、角位四捨五入。
Q · 政府收到外幣,帳要怎麼記?
記帳至元為止,角位四捨五入,外幣須折成新台幣
依會計法第16條,政府會計應以國幣(新台幣)或預算所定之貨幣為記帳本位幣。凡以不合本位幣之本國或外國貨幣記帳者,應折合本位幣記入主要帳簿,外幣金額僅能存在於輔助明細。記帳時除乘除中間計算外,至元為止、角位四捨五入,因此政府正式帳冊與決算報表上看到的都是整數元。特殊情形得依第二項擬定處理辦法經主計機關核定。
深度解讀
你繳的稅、政府花的每一筆錢,最後都要記在同一種貨幣的帳本上,這條就是在規定那個貨幣是誰。原則是國幣(新台幣),或預算裡指定的貨幣。重點在第二句話:駐外館處收的美金、歐元,外交、國防、國營事業在海外的收支,這些「不合本位幣」的外幣,不能直接記外幣了事,必須折算成本位幣記進主要帳簿。折算還有一條很多人沒注意的細節:記帳時除了乘除中間計算,一律「至元為止,角位四捨五入」,也就是政府正式帳冊裡看不到角、分,全部進位到元。你以為這只是技術規定,但它決定了政府決算報表上那些整數數字怎麼來的,也決定了匯率怎麼換、誰來換。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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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 核定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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