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會計法第 15 條規定政府會計年度起訖依預算法(現採曆年制),並明定季、月、旬、五日期間及畸零起算依民法 121-123 條計算。
Q · 政府的會計年度是哪段時間?季、月、旬怎麼算?
依會計法15條,起訖依預算法,現採曆年制1/1至12/31
依會計法第 15 條,政府的會計年度起訖交由預算法規定,我國現行採曆年制,自每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同條並把時間單位釘死:每三個月為一季、月份依國曆、每月分上中下旬(1–10 日、11–20 日、21 日至月底)、五日一期則自 1 日起每五日一期、最後一期為 26 日至月底。若期間不是從會計年度或國曆月份的第一天起算,或月份非連續計算,則回到民法第 121 條至第 123 條的通用算法。
政府的一年,從幾月幾號到幾月幾號?很多人以為理所當然是「1月到12月」,但這件事不是憑常識,而是這條法律和預算法把它釘死的。會計年度的起訖依預算法規定(我國現行是曆年制,1月1日到12月31日);一季是三個月、一個月依國曆、上中下旬怎麼切、五日一期怎麼算,全部在這條寫清楚。最後一項最容易被忽略卻最實用:當某個期間不是從會計年度或國曆月份的第一天起算,或月份不連續計算時,要回去用民法第121條到第123條那套期間計算規則。也就是說,政府帳務上的時間怎麼數,骨架在會計法和預算法,遇到畸零的起算點,就接回民法的通用算法。你以為的『一年』,在公務體系裡是被精密定義過的。
會計法第 15 條為政府會計的時間計算基礎規定,將會計年度起訖(依預算法、現行為曆年制)、季、月、旬、五日期間等時間單位逐一定義,並就非自始日起算或月份非連續的畸零情形,指引適用民法第 121 條至第 123 條的期間計算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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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會計法第15條,會計年度的開始與終了交給預算法規定,我國現行採曆年制,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同條並定義季(每三個月)、月(依國曆)、旬(上中下旬)的切法。跟政府核銷、申報對接時,『本年度』指的就是這個曆年制年度,別跟學年度、財報年度搞混。
會計法第15條最後一項規定:當期間不是從會計年度或國曆月份的始日起算,或月份不連續計算時,依民法第121條到第123條計算。這種畸零起算最容易算錯,遇到時直接翻民法第121至123條對一遍,別憑印象抓日期。
依會計法15條接預算法,我國現行採曆年制,1月1日到12月31日。
會計年度與國曆年一致,1/1起算、12/31終了,與日本4月制、美國10月制不同。
1–10日上旬、11–20日中旬、21日至月末下旬,由會計法15條明定。
自每月1日起每五日為一期,最後一期為26日至月末。
依會計法15條末項,回到民法第121至123條:定末日、末日逢休息日順延、非連續月年折算。
自年度開始之日起每三個月為一季,全年四季。
先確認非自始日起算→套民法121條定末日→末日逢假日依122條順延→月年非連續依123條折算。
月份非連續計算者,依民法123條的方法折算,不直接套國曆連續日數。
會計年度是預算法定的曆年制(1–12月),學年度是8月到隔年7月,兩者起訖完全不同。
曆年制與國曆同步(我國、韓、中、德、法),跨年度制如日本4月制、美國10月制,影響預算審議時程。
| unit | definition | basis |
|---|---|---|
| 季 | 自年度開始之日起每三個月為一季 | 會計法15條 |
| 月 | 依國曆所定 | 會計法15條 |
| 旬 | 上旬1–10日、中旬11–20日、下旬21日至月末 | 會計法15條 |
| 五日期間 | 自1日起每五日一期,末期26日至月末 | 會計法15條 |
| 畸零起算 | 非自始日起算或月份非連續者依民法計算 | 民法121–123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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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單位會計下之會計,為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
會計年度之開始及終了,依預算法之所定。 會計年度之分季,自年度開始之日起,每三個月為一季。 會計年度之分月,依國曆之所定。 各月之分旬,以一日至十日為上旬,十一日至二十日為中旬,二十一日至月之末日為下旬。 各月之分為五日期間者,自一日起,每五日為一期,其最後一期為二十六日至月之末日。 期間不以會計年度或國曆月份之始日起算者,或月份非連續計算者,其計算依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條之所定。
附屬單位會計下之會計,為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
會計年度之開始及終了,依預算法之所定。 會計年度之分季,自年度開始之日起,每三個月為一季。 會計年度之分月,依國曆之所定。 各月之分旬,以一日至十日為上旬,十一日至二十日為中旬,二十一日至月之末日為下旬。 各月之分為五日期間者,自一日起,每五日為一期,其最後一期為二十六日至月之末日。 期間不以會計年度或國曆月份之始日起算者,或月份非連續計算者,其計算依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條之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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