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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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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第 1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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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年度之開始及終了,依
預算法
之所定。
會計年度之分季,自年度開始之日起,每三個月為一季。
會計年度之分月,依國曆之所定。
各月之分旬,以一日至十日為上旬,十一日至二十日為中旬,二十一日至月之末日為下旬。
各月之分為五日期間者,自一日起,每五日為一期,其最後一期為二十六日至月之末日。
期間不以會計年度或國曆月份之始日起算者,或月份
非
連續計算者,其計算依民法
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條
之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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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通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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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會計制度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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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會計事務程序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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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內部審核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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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會計人員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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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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