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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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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單位會計下之會計,為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並冠以機關名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會計法第 14 條規定,附屬單位會計下各分支設「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並冠以機關名稱、彙整回母體。

Q · 國營事業底下各分廠、分區的帳,法律上怎麼記?

依會計法14條,各分支設分會計並冠機關名稱

依會計法第 14 條,附屬單位會計(國營事業、作業組織等)底下各分支機構的收支,要各自記成「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並冠上該分支的機關名稱,最後再彙整回母體的附屬單位會計。這代表國營事業內部的帳並非只有總公司一個合併數字,制度上可細到某個廠、某個分區的層級,是追究地區別經營績效與虧損來源的法律入口。

白話解讀

如果說附屬單位會計是國營事業的一本大帳,那這條講的就是這本大帳底下,再按分支機構切出來的小帳。一家國營事業常常不是只有總公司,底下有各區營業處、各廠、各分支機構,這些分支各自的收支,就記成「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而且一樣要冠上機關名稱,最後彙整回那本附屬單位會計。對你來說,這代表國營事業內部的錢,並不是只有總公司一個粗線條的數字,理論上可以細到某個分區、某個廠的層級。當你想追究某個國營事業在特定地區、特定廠區的經營效率或虧損黑洞,制度上是有這層分會計可以追的,只是你得知道它存在、知道該往哪一層要資料。

法律定性

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指附屬單位會計(如政府所屬營業機關、事業機關或作業組織之會計)底下,再按各分支機構切分、冠以該分支機關名稱而獨立設置的會計,記載該分支自身收支後彙整回母體附屬單位會計,使大型事業內部各分區、各廠的經營績效具備可辨識的會計顆粒度。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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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這條跟第12條的分會計不是一樣嗎?

結構像但母體不同。第12條的分會計掛在「單位會計」(一般有法定預算的機關)底下;本條第14條的分會計掛在「附屬單位會計」(國營事業、作業組織那一類)底下,兩者所屬的預算審查軌道不同。內行人提示:要追國營事業內部某個廠或分區的帳,找的是本條這層分會計,不是第12條那層。

Q2國營事業底下各廠的帳查得到嗎?

制度上是分開記的。依會計法第14條,附屬單位會計底下各分支要設分會計、冠以機關名稱、再彙整回母體,所以分區、分廠的收支在內部本來就獨立成帳。內行人提示:對外揭露程度有限,但這層分會計的存在,正是要求揭露分支績效時可以援引的法律基礎。

Q3會計法第14條是什麼?

規定附屬單位會計(國營事業、作業組織類)底下各分支要設分會計、冠機關名稱,再彙整回母體,是政府會計分層的一環。

Q4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是什麼?

附屬單位會計底下按分支機構切分、冠該分支名稱獨立設置的會計,記分支自身收支後彙整回母體附屬單位會計。

Q5什麼叫冠以機關名稱?

分會計帳冊要標示所屬分支機關的名稱,讓某分區、某廠的帳目可辨識、可追溯,不被總公司合併數蓋過。

Q6附屬單位會計在政府會計組織裡是哪一層?

政府會計組織分總會計、單位會計、分會計、附屬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五種,本條是最末層。

Q7怎麼追查國營事業特定分廠的帳?

鎖定事業與分支→援引第14條主張分支應設冠名分會計→於質詢或資訊申請要求揭露該分會計收支→比對母體彙整。

Q8分會計的報告怎麼編、誰要看?

依第26條,分會計就本身及隸屬母體需要編造靜態與動態報告,向上彙整至附屬單位會計與決算。

Q9想質疑某分區績效該調什麼資料?

調該分支冠名的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收支表,比只看總公司合併數更能暴露問題所在。

Q10一般民眾調得到分會計資料嗎?

對外揭露程度有限,但本條確立分支帳目存在,是依政府資訊公開或議會監督要求揭露的法律基礎。

Q11第14條 vs 第12條 分會計差在哪?

母體不同:第12條的分會計掛在單位會計(一般機關)下,第14條掛在附屬單位會計(國營事業類)下,審查軌道不同。

Q12附屬單位會計 vs 單位會計差在哪?

單位會計是一般有法定預算的機關;附屬單位會計是政府所屬營業、事業機關或作業組織,性質偏經營性。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第12條分會計第14條分會計
母體歸屬單位會計(有法定預算之一般機關)附屬單位會計(國營事業、作業組織等)
適用對象一般公務機關之分支國營事業、營業/作業機關之分支
課責切點機關內部單位績效分區、分廠經營績效與盈虧
共同要求冠以機關名稱、彙整回母體冠以機關名稱、彙整回母體

第12條分會計

母體歸屬
單位會計(有法定預算之一般機關)
適用對象
一般公務機關之分支
課責切點
機關內部單位績效
共同要求
冠以機關名稱、彙整回母體

第14條分會計

母體歸屬
附屬單位會計(國營事業、作業組織等)
適用對象
國營事業、營業/作業機關之分支
課責切點
分區、分廠經營績效與盈虧
共同要求
冠以機關名稱、彙整回母體

立法沿革 2

(0240705 制定)

左列各款會計為附屬單位會計:   一、各級政府或其所屬機關附屬之營業機關、事業機關或作業組織之會計。   二、各機關附屬之特種基金之會計。

(0610331 全文修正)

附屬單位會計下之會計,為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並冠以機關名稱。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40705 制定)

左列各款會計為附屬單位會計:   一、各級政府或其所屬機關附屬之營業機關、事業機關或作業組織之會計。   二、各機關附屬之特種基金之會計。

(0610331 全文修正)

附屬單位會計下之會計,為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並冠以機關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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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會計法第 14 條規定:「附屬單位會計下之會計,為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並冠以機關名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會計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會計法第 1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