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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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單位會計下之會計,為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並冠以機關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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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會計法第 14 條規定,附屬單位會計下各分支設「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並冠以機關名稱、彙整回母體。
Q · 國營事業底下各分廠、分區的帳,法律上怎麼記?
依會計法14條,各分支設分會計並冠機關名稱
依會計法第 14 條,附屬單位會計(國營事業、作業組織等)底下各分支機構的收支,要各自記成「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並冠上該分支的機關名稱,最後再彙整回母體的附屬單位會計。這代表國營事業內部的帳並非只有總公司一個合併數字,制度上可細到某個廠、某個分區的層級,是追究地區別經營績效與虧損來源的法律入口。
深度解讀
如果說附屬單位會計是國營事業的一本大帳,那這條講的就是這本大帳底下,再按分支機構切出來的小帳。一家國營事業常常不是只有總公司,底下有各區營業處、各廠、各分支機構,這些分支各自的收支,就記成「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而且一樣要冠上機關名稱,最後彙整回那本附屬單位會計。對你來說,這代表國營事業內部的錢,並不是只有總公司一個粗線條的數字,理論上可以細到某個分區、某個廠的層級。當你想追究某個國營事業在特定地區、特定廠區的經營效率或虧損黑洞,制度上是有這層分會計可以追的,只是你得知道它存在、知道該往哪一層要資料。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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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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