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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會計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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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列各款會計,為附屬單位會計: 一、政府或其所屬機關附屬之營業機關、事業機關或作業組織之會計。 二、各機關附屬之特種基金,以歲入、歲出之一部編入總預算之會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會計法第13條將國營事業、事業機關、作業組織,以及僅部分收支編入總預算的特種基金,歸為附屬單位會計,自成一本相對獨立的帳。

Q · 國營事業的帳為什麼比一般部會難查?

它屬附屬單位會計,只部分編入總預算

依會計法第13條,政府附屬之營業機關(如台電、中油)、事業機關、作業組織,以及只把歲入歲出「一部」編入總預算的特種基金,都歸為附屬單位會計。這類單位自成一本相對獨立的帳,僅以盈餘繳庫或部分收支編入總預算,攤在立法院逐項審查面前的細節,比一個全額編列的普通部會少很多。它不是不受監督,而是走在審查密度較低的軌道上。

深度解讀

台電、中油一年動輒幾千億的營收和虧損,為什麼你在政府總預算裡卻只看到薄薄一筆?答案就在這條。政府底下有一群「會自己賺錢、自己花錢」的單位:國營事業(營業機關)、事業機關、作業組織,還有一些只把收支的「一部分」繳進總預算的特種基金。這些單位的帳,不像一般部會那樣全額攤在總預算裡逐項審查,而是被歸成「附屬單位會計」,自成一本相對獨立的帳,只把盈餘繳庫或部分收支編入總預算。這個分類的真正意義是:它們的財務細節,攤在你和立法院面前的,遠比一個普通部會要少。你以為國營事業最透明,其實它走的是審查強度較低的那條路。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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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會計法第 13 條規定:「左列各款會計,為附屬單位會計: 一、政府或其所屬機關附屬之營業機關、事業機關或作業組織之會計。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會計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會計法第 1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