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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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會計下之會計,除附屬單位會計外,為分會計,並冠以機關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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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會計法第 12 條規定,單位會計下、非附屬單位會計者為分會計,須冠以機關名稱並彙整回單位會計。
Q · 政府大機關底下分支單位的帳,在法律上算什麼會計?
叫分會計,且要冠上機關名稱
依會計法第 12 條,一個單位會計(有法定預算的機關)底下,除了具獨立財務的「附屬單位會計」之外,其餘按分支單位切開的子帳都叫「分會計」,而且必須冠上該機關名稱,最後逐層彙整回母機關的單位會計。它是政府會計組織五層級(總會計→單位會計→分會計→附屬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中的第三層。
深度解讀
你在新聞上看過「財政部國稅局北區分局」「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這種一個大機關底下開很多分支的名字。這些分支花的錢,帳要怎麼記?這條給的答案是:掛在單位會計底下、又不到「附屬單位會計」那種程度的,就叫「分會計」,而且必須冠上機關名稱。白話說,分會計就是一個大機關把自己的帳,按分支單位再切成一塊一塊的子帳本,最後全部往上彙整回母機關那本單位會計。對你來說,這代表政府的錢不是只有「部會總額」一個粗線條,底下其實有更細的分層在記,理論上可以追到某個分支單位身上。你以為查不到的細節,制度上是有人在記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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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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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