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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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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會計下之會計,除附屬單位會計外,為分會計,並冠以機關名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會計法第 12 條規定,單位會計下、非附屬單位會計者為分會計,須冠以機關名稱並彙整回單位會計。

Q · 政府大機關底下分支單位的帳,在法律上算什麼會計?

叫分會計,且要冠上機關名稱

依會計法第 12 條,一個單位會計(有法定預算的機關)底下,除了具獨立財務的「附屬單位會計」之外,其餘按分支單位切開的子帳都叫「分會計」,而且必須冠上該機關名稱,最後逐層彙整回母機關的單位會計。它是政府會計組織五層級(總會計→單位會計→分會計→附屬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中的第三層。

深度解讀

你在新聞上看過「財政部國稅局北區分局」「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這種一個大機關底下開很多分支的名字。這些分支花的錢,帳要怎麼記?這條給的答案是:掛在單位會計底下、又不到「附屬單位會計」那種程度的,就叫「分會計」,而且必須冠上機關名稱。白話說,分會計就是一個大機關把自己的帳,按分支單位再切成一塊一塊的子帳本,最後全部往上彙整回母機關那本單位會計。對你來說,這代表政府的錢不是只有「部會總額」一個粗線條,底下其實有更細的分層在記,理論上可以追到某個分支單位身上。你以為查不到的細節,制度上是有人在記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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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會計法第 12 條規定:「單位會計下之會計,除附屬單位會計外,為分會計,並冠以機關名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會計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會計法第 1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