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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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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會計下之會計,除附屬單位會計外,為分會計,並冠以機關名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會計法第 12 條規定,單位會計下、非附屬單位會計者為分會計,須冠以機關名稱並彙整回單位會計。

Q · 政府大機關底下分支單位的帳,在法律上算什麼會計?

叫分會計,且要冠上機關名稱

依會計法第 12 條,一個單位會計(有法定預算的機關)底下,除了具獨立財務的「附屬單位會計」之外,其餘按分支單位切開的子帳都叫「分會計」,而且必須冠上該機關名稱,最後逐層彙整回母機關的單位會計。它是政府會計組織五層級(總會計→單位會計→分會計→附屬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中的第三層。

白話解讀

你在新聞上看過「財政部國稅局北區分局」「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這種一個大機關底下開很多分支的名字。這些分支花的錢,帳要怎麼記?這條給的答案是:掛在單位會計底下、又不到「附屬單位會計」那種程度的,就叫「分會計」,而且必須冠上機關名稱。白話說,分會計就是一個大機關把自己的帳,按分支單位再切成一塊一塊的子帳本,最後全部往上彙整回母機關那本單位會計。對你來說,這代表政府的錢不是只有「部會總額」一個粗線條,底下其實有更細的分層在記,理論上可以追到某個分支單位身上。你以為查不到的細節,制度上是有人在記的。

法律定性

分會計指單位會計之下、扣除附屬單位會計後,按機關分支單位設置並冠以機關名稱的子帳,須逐層彙整回所隸屬的單位會計。它是政府會計組織法定五層級之一,用以細分大型機關內部各分支單位的收支,使經費責任可追溯至具體分支。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分會計跟單位會計到底差在哪?

層級不同。單位會計(會計法第11條)是一個有法定預算的機關整體那本帳;分會計(第12條)是這本帳底下按分支單位再切細、並冠以機關名稱、最後彙整回母機關的子帳。內行人提示:要查某地方分支單位的經費,鎖定它的分會計比向母機關要總數更精準。

Q2為什麼分會計要冠上機關名稱?

為了可追溯。冠名等於替每一塊子帳貼上責任標籤,彙整回單位會計時不會混在一起,事後要查是哪個分支花的就找得到源頭(會計法第12條)。內行人提示:這個冠名規則在追究內部經費責任時很實用,因為它讓「這筆是誰經手的」在制度上本來就有答案。

Q3分會計和附屬單位會計是同一回事嗎?

不是,差在獨立性。分會計只是母機關單位會計的內部切塊;附屬單位會計(第13條)是具有相當獨立財務的附屬事業,兩者的自主程度與審查方式都不同。第12條更明文把附屬單位會計排除在分會計之外。內行人提示:看到帳名有沒有「附屬」二字,就是判斷它是內部子帳還是獨立事業帳的第一線索。

Q4分會計是什麼?

單位會計下、扣除附屬單位會計後,按分支單位設置並冠機關名稱、須彙整回單位會計的子帳,是政府會計五層級的第三層。

Q5政府會計組織有哪幾種?

依第9條共五種:總會計、單位會計、分會計、附屬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

Q6冠以機關名稱是什麼意思?

在分會計帳名前加註所屬機關名稱,等於替子帳貼責任標籤,利於彙整與事後追溯經手分支。

Q7什麼帳會被排除在分會計之外?

附屬單位會計(第13條)——具相當獨立財務的附屬營業/事業機關之會計被明文排除。

Q8怎麼查某政府分支單位的經費?

確認分支隸屬的單位會計機關 → 鎖定其冠名分會計 → 向該分支主計單位指名調閱,比向母機關要總數精準。

Q9分會計怎麼彙整回單位會計?

各分會計各自記帳後逐層往上併入所隸屬的單位會計,最終回到母機關整體帳。

Q10分會計要編哪些報告?

依第26條,就其本身及隸屬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需要,編造靜態與動態會計報告。

Q11怎麼分辨一筆帳是分會計還是附屬單位會計?

看財務獨立性與是否屬附屬營業/事業機關;屬獨立財務附屬事業者為附屬單位會計,否則為分會計。

Q12分會計 vs 單位會計差在哪?

單位會計是有法定預算的機關整體帳(第11條);分會計是其底下按分支切細的子帳(第12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單位會計分會計附屬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
層級第二層第三層第四層第五層
法源第11條第12條第13條第14條
財務獨立性機關整體預算母機關內部切塊(低)相當獨立(高)附屬事業內部切塊
是否冠機關名稱

單位會計

層級
第二層
法源
第11條
財務獨立性
機關整體預算
是否冠機關名稱

分會計

層級
第三層
法源
第12條
財務獨立性
母機關內部切塊(低)
是否冠機關名稱

附屬單位會計

層級
第四層
法源
第13條
財務獨立性
相當獨立(高)
是否冠機關名稱

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

層級
第五層
法源
第14條
財務獨立性
附屬事業內部切塊
是否冠機關名稱

立法沿革 2

(0240705 制定)

左列各款會計,為單位會計:   一、在總預算有法定預算之機關單位之會計。   二、在總預算不依機關劃分而有法定預算之特種基金之會計。

(0610331 全文修正)

單位會計下之會計,除附屬單位會計外,為分會計,並冠以機關名稱。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40705 制定)

左列各款會計,為單位會計:   一、在總預算有法定預算之機關單位之會計。   二、在總預算不依機關劃分而有法定預算之特種基金之會計。

(0610331 全文修正)

單位會計下之會計,除附屬單位會計外,為分會計,並冠以機關名稱。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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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會計法第 12 條規定:「單位會計下之會計,除附屬單位會計外,為分會計,並冠以機關名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會計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會計法第 1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