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會計下之會計,除附屬單位會計外,為分會計,並冠以機關名稱。
重點摘要會計法第 12 條規定,單位會計下、非附屬單位會計者為分會計,須冠以機關名稱並彙整回單位會計。
Q · 政府大機關底下分支單位的帳,在法律上算什麼會計?
叫分會計,且要冠上機關名稱
依會計法第 12 條,一個單位會計(有法定預算的機關)底下,除了具獨立財務的「附屬單位會計」之外,其餘按分支單位切開的子帳都叫「分會計」,而且必須冠上該機關名稱,最後逐層彙整回母機關的單位會計。它是政府會計組織五層級(總會計→單位會計→分會計→附屬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中的第三層。
你在新聞上看過「財政部國稅局北區分局」「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這種一個大機關底下開很多分支的名字。這些分支花的錢,帳要怎麼記?這條給的答案是:掛在單位會計底下、又不到「附屬單位會計」那種程度的,就叫「分會計」,而且必須冠上機關名稱。白話說,分會計就是一個大機關把自己的帳,按分支單位再切成一塊一塊的子帳本,最後全部往上彙整回母機關那本單位會計。對你來說,這代表政府的錢不是只有「部會總額」一個粗線條,底下其實有更細的分層在記,理論上可以追到某個分支單位身上。你以為查不到的細節,制度上是有人在記的。
分會計指單位會計之下、扣除附屬單位會計後,按機關分支單位設置並冠以機關名稱的子帳,須逐層彙整回所隸屬的單位會計。它是政府會計組織法定五層級之一,用以細分大型機關內部各分支單位的收支,使經費責任可追溯至具體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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層級不同。單位會計(會計法第11條)是一個有法定預算的機關整體那本帳;分會計(第12條)是這本帳底下按分支單位再切細、並冠以機關名稱、最後彙整回母機關的子帳。內行人提示:要查某地方分支單位的經費,鎖定它的分會計比向母機關要總數更精準。
為了可追溯。冠名等於替每一塊子帳貼上責任標籤,彙整回單位會計時不會混在一起,事後要查是哪個分支花的就找得到源頭(會計法第12條)。內行人提示:這個冠名規則在追究內部經費責任時很實用,因為它讓「這筆是誰經手的」在制度上本來就有答案。
不是,差在獨立性。分會計只是母機關單位會計的內部切塊;附屬單位會計(第13條)是具有相當獨立財務的附屬事業,兩者的自主程度與審查方式都不同。第12條更明文把附屬單位會計排除在分會計之外。內行人提示:看到帳名有沒有「附屬」二字,就是判斷它是內部子帳還是獨立事業帳的第一線索。
單位會計下、扣除附屬單位會計後,按分支單位設置並冠機關名稱、須彙整回單位會計的子帳,是政府會計五層級的第三層。
依第9條共五種:總會計、單位會計、分會計、附屬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
在分會計帳名前加註所屬機關名稱,等於替子帳貼責任標籤,利於彙整與事後追溯經手分支。
附屬單位會計(第13條)——具相當獨立財務的附屬營業/事業機關之會計被明文排除。
確認分支隸屬的單位會計機關 → 鎖定其冠名分會計 → 向該分支主計單位指名調閱,比向母機關要總數精準。
各分會計各自記帳後逐層往上併入所隸屬的單位會計,最終回到母機關整體帳。
依第26條,就其本身及隸屬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需要,編造靜態與動態會計報告。
看財務獨立性與是否屬附屬營業/事業機關;屬獨立財務附屬事業者為附屬單位會計,否則為分會計。
單位會計是有法定預算的機關整體帳(第11條);分會計是其底下按分支切細的子帳(第12條)。
| 項目 | 單位會計 | 分會計 | 附屬單位會計 | 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 |
|---|---|---|---|---|
| 層級 | 第二層 | 第三層 | 第四層 | 第五層 |
| 法源 | 第11條 | 第12條 | 第13條 | 第14條 |
| 財務獨立性 | 機關整體預算 | 母機關內部切塊(低) | 相當獨立(高) | 附屬事業內部切塊 |
| 是否冠機關名稱 | — | 是 | — | 是 |
左列各款會計,為單位會計: 一、在總預算有法定預算之機關單位之會計。 二、在總預算不依機關劃分而有法定預算之特種基金之會計。
單位會計下之會計,除附屬單位會計外,為分會計,並冠以機關名稱。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左列各款會計,為單位會計: 一、在總預算有法定預算之機關單位之會計。 二、在總預算不依機關劃分而有法定預算之特種基金之會計。
單位會計下之會計,除附屬單位會計外,為分會計,並冠以機關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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