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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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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之報告及各表,得由各該政府主計機關,會同其單位會計機關或附屬單位會計機關之主管長官及其主辦會計人員,按事實之需要,酌量減少或合併編製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會計法第 27 條允許政府主計機關會同單位會計主管,依事實需要將第 22 至 25 條會計報表酌量減少或合併編製。

Q · 政府的會計報表一定要全部編齊嗎?

不一定。會計法 27 條允許依需要酌減或合併

依會計法第 27 條,第 22 條至第 25 條規定的各種會計報告及報表,政府主計機關得會同單位會計機關或附屬單位會計機關的主管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按事實需要酌量減少或合併編製。重點不在報表少了幾張,而在這次簡化有沒有經過該道共同決定程序。

深度解讀

你可能以為政府每一種法定會計報表都得一張不漏地編出來,第27條告訴你不是。第二十二條到第二十五條規定的那些報告和報表,主計機關可以會同單位會計機關或附屬單位會計機關的主管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按照事實上的需要,酌量減少數量或合併編製。換句話說,法律給了主計體系一個踩煞車的彈性閥,避免為了形式上的完整而製造一堆沒人看的報表。但這個彈性不是某個人說了算,它要求主計機關和業務單位的主管、會計人員共同決定,是一種綁了制衡的簡化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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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會計法第 27 條規定:「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之報告及各表,得由各該政府主計機關,會同其單位會計機關或附屬單位會計機關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會計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會計法第 2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