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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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會計應編造之靜態與動態報告,應就其本身及其隸屬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之需要,於其會計制度內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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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會計法第26條規定,分會計的靜態與動態報告,依其本身及隸屬、附屬單位會計需要,在各機關會計制度內訂定,法律不列舉具體報表。
Q · 分會計要編哪些報表,會計法有規定嗎?
沒有。規格在各機關的會計制度,不在會計法。
依會計法第26條,分會計應編造之靜態與動態報告,要依其本身及隸屬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的需要,在該機關的會計制度內訂定。換言之,會計法只負責授權,不負責列出報表清單。要查某機關分會計實際要編哪些表、規格如何,正確做法是調閱該機關核定的會計制度,而不是回頭翻會計法的條文。
深度解讀
你以為法律會把每一種報表規格寫死,其實沒有。第26條做的是一件很多人忽略的事:它沒有列出分會計(隸屬於單位會計之下,為特定業務或地區單獨設置的會計)要編哪些靜態報告(呈現某一時點的財務狀況,如平衡表)和動態報告(呈現一段期間收支流動,如收支表),而是把決定權交還給各機關自己的會計制度。換句話說,分會計要編什麼,取決於它本身和它底下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的實際需要,由會計制度量身訂做。這也是為什麼不同機關的分會計報表長得不一樣卻都合法。看懂這條,你就知道查政府會計報表時,真正的規格書不在會計法,而在那份機關的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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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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