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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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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會計應編造之靜態與動態報告,應就其本身及其隸屬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之需要,於其會計制度內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會計法第26條規定,分會計的靜態與動態報告,依其本身及隸屬、附屬單位會計需要,在各機關會計制度內訂定,法律不列舉具體報表。

Q · 分會計要編哪些報表,會計法有規定嗎?

沒有。規格在各機關的會計制度,不在會計法。

依會計法第26條,分會計應編造之靜態與動態報告,要依其本身及隸屬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的需要,在該機關的會計制度內訂定。換言之,會計法只負責授權,不負責列出報表清單。要查某機關分會計實際要編哪些表、規格如何,正確做法是調閱該機關核定的會計制度,而不是回頭翻會計法的條文。

白話解讀

你以為法律會把每一種報表規格寫死,其實沒有。第26條做的是一件很多人忽略的事:它沒有列出分會計(隸屬於單位會計之下,為特定業務或地區單獨設置的會計)要編哪些靜態報告(呈現某一時點的財務狀況,如平衡表)和動態報告(呈現一段期間收支流動,如收支表),而是把決定權交還給各機關自己的會計制度。換句話說,分會計要編什麼,取決於它本身和它底下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的實際需要,由會計制度量身訂做。這也是為什麼不同機關的分會計報表長得不一樣卻都合法。看懂這條,你就知道查政府會計報表時,真正的規格書不在會計法,而在那份機關的會計制度。

法律定性

會計法第26條為授權性規定,明定分會計應編造之靜態報告(呈現一定時點財務狀況,如平衡表)與動態報告(呈現一段期間收支變動,如收支表),其具體種類與格式不由法律列舉,而是依分會計本身及其隸屬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之需要,於各該機關之會計制度內訂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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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會計法到底有沒有規定分會計要編哪些報表?

沒有直接規定。第26條把決定權交給各機關自己的會計制度,由制度依分會計本身及其隸屬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的需要去訂靜態與動態報告。要查具體報表規格,去找該機關核定的會計制度,會計法只給授權框架。

Q2靜態報告和動態報告差在哪?

靜態報告呈現某一時點的財務狀況,像平衡表,告訴你那一刻有多少資產負債;動態報告呈現一段期間內的收支與變動,像收支表,告訴你這段時間錢怎麼流。第26條要求分會計兩種都要依需要編造。

Q3要查某機關分會計報表規格該看什麼?

調閱該機關核定的會計制度,其中會計報告章節才是真正的規格書。會計法只給授權框架,列不出清單。

Q4會計法有規定分會計要編哪些報表嗎?

沒有直接列舉。第26條把決定權授權給各機關會計制度,要查規格應找該機關制度,不是會計法。

Q5分會計是什麼?

隸屬於單位會計之下、為特定業務或地區單獨設置的會計,上接單位會計、下可連附屬單位會計。

Q6靜態報告與動態報告差在哪?

靜態報告呈現某一時點財務狀況(如平衡表),動態報告呈現一段期間收支變動(如收支表)。

Q7什麼是附屬單位會計?

附屬於單位會計的會計層級,常見於國營事業、特種基金,分會計報表須兼顧其需要。

Q8怎麼查某機關分會計的報表規格?

向該機關主計單位調閱核定的會計制度,找會計報告章節對照靜態與動態報告規格。

Q9分會計報表要兼顧哪些單位需要?

須同時照顧分會計本身及其隸屬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兩層的需要,不是只編自己的。

Q10查核機關財務時該調哪份文件?

直接調該機關的會計制度,因為第26條已把報表規格決定權整個交給制度。

Q11準備主計考試這條怎麼抓重點?

抓兩點:報表由會計制度訂而非法律列舉、靜態與動態報告的區別。

Q12分會計報告 vs 單位會計報告差在哪?

單位會計報告見第22條一般規定,分會計報告依第26條由制度依本身及上下層需要另訂。

立法沿革 2

(0240705 制定)

各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之靜態報告,依第五條至第七條所列之會計事務,分別編造左列各表:   一、公務歲計之歲入資力負擔平衡表、經費資力負擔平衡表等。   二、公務出納之現金結存表、票據結存表、證券結存表等。   三、公務財物之財物目錄等。   四、公庫出納之資產負債平衡表、現金結存表、票據結存表、證券結存表等。   五、財物經理之資產負債平衡表及財物目錄等。   六、徵課之資力負擔平衡表、票照等憑證結存表及徵課物之結存表或目錄等。   七、公債之資力負擔平衡表、公債現額表等。   八、特種財物之特種財物目錄等。   九、特種基金之資力負擔平衡表、資產負債平衡表或資力負擔資產負債綜合平衡表,及現金結存表、票據結存表、證券結存表、財物目錄、固定負債目錄等。   十、公有營業或公有事業之資產負債平衡表、資力負擔平衡表、或資產負債資力負擔綜合平衡表,及現金結存表、票據結存表、證券結存表、財物目錄、固定負債目錄等。

(0610331 全文修正)

分會計應編造之靜態與動態報告,應就其本身其隸屬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之需要,於其會計制度內訂定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40705 制定)

各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之靜態報告,依第五條至第七條所列之會計事務,分別編造左列各表:   一、公務歲計之歲入資力負擔平衡表、經費資力負擔平衡表等。   二、公務出納之現金結存表、票據結存表、證券結存表等。   三、公務財物之財物目錄等。   四、公庫出納之資產負債平衡表、現金結存表、票據結存表、證券結存表等。   五、財物經理之資產負債平衡表及財物目錄等。   六、徵課之資力負擔平衡表、票照等憑證結存表及徵課物之結存表或目錄等。   七、公債之資力負擔平衡表、公債現額表等。   八、特種財物之特種財物目錄等。   九、特種基金之資力負擔平衡表、資產負債平衡表或資力負擔資產負債綜合平衡表,及現金結存表、票據結存表、證券結存表、財物目錄、固定負債目錄等。   十、公有營業或公有事業之資產負債平衡表、資力負擔平衡表、或資產負債資力負擔綜合平衡表,及現金結存表、票據結存表、證券結存表、財物目錄、固定負債目錄等。

(0610331 全文修正)

分會計應編造之靜態與動態報告,應就其本身其隸屬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之需要,於其會計制度內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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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會計法第 26 條規定:「分會計應編造之靜態與動態報告,應就其本身及其隸屬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之需要,於其會計制度內訂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會計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會計法第 2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