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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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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單位會計所需編製之會計報告各表,應按基金別編造之。但為簡明計,得按基金別分欄綜合編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會計法第25條要求政府各單位會計報告各表應按基金別分別編造,使每個基金的收支能被獨立檢視,但為簡明得按基金別分欄綜合編造。

Q · 政府會計報告為什麼要按基金分開編?

要。各表須按基金別分開編造

依會計法第25條,各單位會計所需編製之會計報告各表,原則上應按基金別分別編造,使每個基金(普通基金、各種特種基金)的收支能被單獨檢視、避免互相挪用。但書允許為簡明起見,得按基金別分欄綜合編造——意即各基金仍各佔一欄、界線分明,只是排在同一張表上方便閱讀,綜合的是版面而非金額。

深度解讀

政府的錢不是一個大水庫,而是被切成一個個有專門用途的「基金」:普通基金應付日常運作,特種基金則綁定特定用途,例如各種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債務基金。第25條要求各單位的會計報告必須「按基金別」分開編造,這句話的份量在於:它不准政府把所有的錢混在一起報,而是逼它一個基金一本帳。為什麼這對你重要?因為當某筆錢被指定給特定用途(例如某項建設基金、某項福利基金),按基金別編報表,你才能單獨檢視這個基金到底收了多少、花了多少、剩多少,而不是被淹沒在政府龐大的總帳裡看不清。但書又給了彈性:為了簡明,可以按基金別「分欄」綜合編在同一張表上,省紙又不混帳。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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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會計法第 25 條規定:「各單位會計所需編製之會計報告各表,應按基金別編造之。但為簡明計,得按基金別分欄綜合編造。」(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會計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會計法第 2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