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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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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事件所應編造之會計報告各表,由主計機關按事實之需要,參酌前條之規定分別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會計法第 24 條規定,非常事件的會計報告各表由主計機關按實際需要、參酌第 23 條常規報表另行訂定,例外的是格式不是課責。

Q · 發生大災難政府緊急撥特別預算,這些錢有專門的會計報表可查嗎?

有。依會計法第 24 條由主計機關另訂報表

依會計法第 24 條,當發生地震、戰爭等非常事件時,所應編造的會計報告各表,授權由主計機關(行政院主計總處)按事實上的需要、並參酌第 23 條常規報表的規定分別訂定。非常時期改變的是報表的格式與名目,而非課責本身;特別預算的支出仍須以法定報表記載,確保有帳可查。

白話解讀

前面幾條把政府平常該編哪些會計報表規定得清清楚楚,但天有不測風雲。地震、戰爭、重大災害這種「非常事件」一來,平常那套定期報表根本不夠用,也來不及反映特殊的收支。第24條就是為這種時刻預留的活門:遇到非常事件,該編哪些報表,由主計機關(政府內部負責主計的最高機關)按實際需要、參考第23條那套常規表的規定,另外訂定。它沒有寫死格式,而是把決定權授權給專業機關隨機應變。對你的意義是:當國家發生重大事件、政府動用大量特別預算時,這些非常支出有沒有專門的會計報表在記,依據就在這一條,它確保了「例外時刻」的錢也不會掉進沒有報表可查的真空。

法律定性

會計法第 24 條為政府會計報告體系中的授權性規範:針對地震、戰爭等非常事件,所應編造的會計報告各表,由主計機關按事實需要、參酌第 23 條常規報表規定分別訂定,使例外狀態下的特別預算支出仍有專屬且具課責性的報表依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發生大災難政府緊急花錢,事後查得到這些錢的帳嗎?

查得到。會計法第 24 條規定非常事件的會計報告各表由主計機關按需要、參酌第 23 條的常規報表另行訂定,所以例外時期的支出一樣要有報表記載,只是格式因應特殊需要調整。內行人提示:要看這類支出,別套用平時的年度報表名目,要找主計機關針對該非常事件另訂的那套表。

Q2為什麼非常事件的報表要另外訂,不用平常那套就好?

因為非常事件(如重大災害、戰爭)的收支性質、急迫性與項目都跟平時不同,硬套常規報表會記不清楚也來不及,所以本條授權主計機關參酌第 23 條另訂適合的報表。內行人提示:注意「參酌前條」四個字,它限制主計機關不能完全脫離常規揭露精神亂訂,這是判斷另訂報表是否合理的依據。

Q3非常事件報表由誰訂定?

由主計機關按事實之需要訂定,中央為行政院主計總處,不是由各支用機關自行決定。內行人提示:這是「授權的邊界」問題,母法須給出範圍與標準(參酌前條),子規範才有正當性。

Q4會計法第 24 條是什麼?

規範非常事件(如重大災害、戰爭)所應編造的會計報告各表,授權主計機關按事實需要、參酌第 23 條另訂,是政府會計面對例外狀態的保險絲。

Q5什麼算「非常事件」?

指地震、戰爭、重大災害等超出常規收支型態、平時定期報表不敷反映的特殊事件,並非一般年度的例行收支。

Q6「參酌前條之規定」是什麼意思?

指訂定非常事件報表時須以第 23 條常規各表為藍本,不得完全脫離常規揭露精神,是限制授權範圍的關鍵繩索。

Q7非常事件報表與常規報表差在哪?

常規報表格式固定利於跨年度比較;非常報表格式可調整以反映特殊收支,但課責要求不變。

Q8非常事件報表是怎麼產生的?

非常事件發生 → 主計機關評估事實需要 → 參酌第 23 條架構 → 分別訂定專屬報表,特別預算支出依該表記載。

Q9想監督特別預算支出,要去哪裡找報表?

找主計機關針對該非常事件另訂的那套表,再與第 23 條常規表對照,差異處往往就是該追問的地方。

Q10怎麼判斷主計機關另訂的報表合不合理?

用「參酌前條」當尺:報表若完全脫離第 23 條常規揭露架構、簡化關鍵揭露,就是可質疑之處。

Q11非常事件支出沒有專屬報表怎麼辦?

依本條主計機關本應另訂報表,缺漏即屬未依法編造,可透過審計機關查核與民意監督管道反映。

Q12非常事件報表 vs 常規報表哪個揭露多?

原則上常規報表揭露最完整;非常報表得簡化格式但須參酌前條,不得藉非常之名規避課責。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regular_report_s23extraordinary_report_s24
適用情境平時定期/不定期之常規會計報告地震、戰爭等非常事件之專屬報告
訂定依據依充分表達原則及法定架構編造由主計機關按事實需要、參酌第 23 條訂定
格式彈性格式固定,利於跨年度跨機關比較格式可調整以反映特殊收支
課責要求法定揭露與課責課責不變,受「參酌前條」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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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情境
平時定期/不定期之常規會計報告
訂定依據
依充分表達原則及法定架構編造
格式彈性
格式固定,利於跨年度跨機關比較
課責要求
法定揭露與課責

extraordinary_report_s24

適用情境
地震、戰爭等非常事件之專屬報告
訂定依據
由主計機關按事實需要、參酌第 23 條訂定
格式彈性
格式可調整以反映特殊收支
課責要求
課責不變,受「參酌前條」拘束

立法沿革 2

(0240705 制定)

會計報告之編製,依會計年度為之,但得分編各種定期、不定期或臨時之報告。

(0610331 全文修正)

非常事件所應編造之會計報告各表,由主計機關按事實之需要,參酌前條之規定分別定之。

(0240705 制定)

會計報告之編製,依會計年度為之,但得分編各種定期、不定期或臨時之報告。

(0610331 全文修正)

非常事件所應編造之會計報告各表,由主計機關按事實之需要,參酌前條之規定分別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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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會計法第 24 條規定:「非常事件所應編造之會計報告各表,由主計機關按事實之需要,參酌前條之規定分別定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會計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會計法第 2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