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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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單位會計及附屬單位會計之靜態與動態報告,依充分表達原則,及第五條至第七條所列之會計事務,各於其會計制度內訂定之。
- 2.靜態報告應按其事實,分別編造左列各表: 一、平衡表。 二、現金結存表。 三、票據結存表。 四、證券結存表。 五、票照等憑證結存表。 六、徵課物結存表。 七、公債現額表。 八、財物或特種財物目錄。 九、固定負債目錄。
- 3.動態報告應按其事實,分別編造左列各表: 一、歲入或經費累計表。 二、現金出納表。 三、票據出納表。 四、證券出納表。 五、票照等憑證出納表。 六、徵課物出納表。 七、公債發行表及公債還本付息表。 八、財物或特種財物增減表。 九、固定負債增減表。 十、成本計算表。 十一、損益計算表。 十二、資金運用表。 十三、盈虧撥補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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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會計法第23條規定政府靜態報告編九種表、動態報告編十三種表,債務、現金、成本均有專表交代。
Q · 政府欠多少債、錢花到哪,要查哪一張會計報表?
看會計法第23條列的公債現額表、成本計算表等專表
依會計法第23條,政府財務分靜態與動態兩類報告分別編造法定報表:想看債務存量看靜態報告的「公債現額表」,想看本期借多少、還本付息多少看動態報告的「公債發行表及公債還本付息表」,想看某項支出的成本與效益看「成本計算表」「損益計算表」。這些都是「應按其事實分別編造」的法定項目,不是機關自由裁量。
深度解讀
第23條把政府財務報告攤開成一張清單,靜態九張表、動態十三張表,明明白白告訴你每一塊政府財務都要有對應的表來交代。你掃過去會發現幾個關鍵字:平衡表、現金結存表、公債現額表、公債發行表及還本付息表。換句話說,政府欠了多少債、今年又借了多少、還了多少利息,依法都有專表必須交代,不是政府想不想講的問題,是法律要求它必須編。對你的意義是:當你想知道「國家債務到底多少」「這筆錢實際進出多少」時,答案不在新聞臆測裡,而在這些依法定名目編造的表裡。知道有哪幾張表,你才知道該去調哪一張。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第五條至第七條條文
- 會計法 第 5 條條文
- 會計法 第 6 條條文
- 會計法 第 7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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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