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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單位會計及附屬單位會計之靜態與動態報告,依充分表達原則,及第五條至第七條所列之會計事務,各於其會計制度內訂定之。
  2. 靜態報告應按其事實,分別編造左列各表: 一、平衡表。 二、現金結存表。 三、票據結存表。 四、證券結存表。 五、票照等憑證結存表。 六、徵課物結存表。 七、公債現額表。 八、財物或特種財物目錄。 九、固定負債目錄。
  3. 動態報告應按其事實,分別編造左列各表: 一、歲入或經費累計表。 二、現金出納表。 三、票據出納表。 四、證券出納表。 五、票照等憑證出納表。 六、徵課物出納表。 七、公債發行表及公債還本付息表。 八、財物或特種財物增減表。 九、固定負債增減表。 十、成本計算表。 十一、損益計算表。 十二、資金運用表。 十三、盈虧撥補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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