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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會計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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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為左列六種: 一、公庫出納之會計事務:謂公庫關於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之會計事務。 二、財物經理之會計事務:謂公有財物經理機關,關於所經理不動產物品及其他財產之增減、保管、移轉之會計事務。 三、徵課之會計事務:謂徵收機關,關於稅賦捐費等收入之徵課、查定,及其他依法處理之程序,與所用之票照等憑證,及其處理徵課物之會計事務。 四、公債之會計事務:謂公債主管機關,關於公債之發生、處理、清償之會計事務。 五、特種財物之會計事務:謂特種財物之管理機關,關於所管財務處理之會計事務。 六、特種基金之會計事務:謂特種基金之管理機關,關於所管基金處理之會計事務。
  2. 2.前項第六款稱特種基金者:謂除營業基金、公債基金及另為事業會計之事業基金外,各種信託基金、留本基金、非營業之循環基金等,不屬於普通基金之各種基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會計法第6條將特種公務會計事務分為六類:公庫出納、財物經理、徵課、公債、特種財物、特種基金,其中特種基金獨立記帳管理。

Q · 會計法第6條的特種公務會計包含哪些?

六種:公庫、財物、徵課、公債、特種財物、特種基金

依會計法第6條,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分為六種:公庫出納、財物經理、徵課、公債、特種財物、特種基金。其中特種基金經第二項定義,指扣除營業基金、公債基金及另為事業會計之事業基金後,各種信託基金、留本基金、非營業循環基金等不屬普通基金者,例如退撫基金。

深度解讀

你繳的稅、政府花的每一塊錢,不是混在一個大水池裡,而是被分門別類倒進不同的桶子。會計法第6條就是在替政府那些「比較特殊」的錢設桶子:公庫進出的現金、政府的不動產、稅捐的徵收、國家發的公債、特種財物、特種基金,總共六類。其中最值得你記住的是「特種基金」。退撫基金、各種信託基金、留本基金,這些動輒上千億、跟你退休金有關的錢,在法律上就被歸到這一格,跟一般政府預算分開記帳、分開管理。為什麼這對你重要?因為一筆錢被歸進哪個桶子,決定了它受哪一套監督規則、能不能被隨意挪用、虧損時誰要負責。看不懂分類的人,永遠搞不清楚一則「基金破產」新聞到底在講政府的哪一塊肉。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不動產名詞
  • 徵收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非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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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會計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會計法第 6 條規定:「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為左列六種: 一、公庫出納之會計事務:謂公庫關於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會計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會計法第 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