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會計法第6條將特種公務會計事務分為六類:公庫出納、財物經理、徵課、公債、特種財物、特種基金,其中特種基金獨立記帳管理。
Q · 會計法第6條的特種公務會計包含哪些?
六種:公庫、財物、徵課、公債、特種財物、特種基金
依會計法第6條,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分為六種:公庫出納、財物經理、徵課、公債、特種財物、特種基金。其中特種基金經第二項定義,指扣除營業基金、公債基金及另為事業會計之事業基金後,各種信託基金、留本基金、非營業循環基金等不屬普通基金者,例如退撫基金。
你繳的稅、政府花的每一塊錢,不是混在一個大水池裡,而是被分門別類倒進不同的桶子。會計法第6條就是在替政府那些「比較特殊」的錢設桶子:公庫進出的現金、政府的不動產、稅捐的徵收、國家發的公債、特種財物、特種基金,總共六類。其中最值得你記住的是「特種基金」。退撫基金、各種信託基金、留本基金,這些動輒上千億、跟你退休金有關的錢,在法律上就被歸到這一格,跟一般政府預算分開記帳、分開管理。為什麼這對你重要?因為一筆錢被歸進哪個桶子,決定了它受哪一套監督規則、能不能被隨意挪用、虧損時誰要負責。看不懂分類的人,永遠搞不清楚一則「基金破產」新聞到底在講政府的哪一塊肉。
會計法第6條為政府特種公務會計事務的分類條文,將公部門特殊性質的財務處理切分為公庫出納、財物經理、徵課、公債、特種財物、特種基金六類,並界定特種基金的法律範圍,構成政府會計分類體系的基礎之一。
一般公務支出走年度總預算,每年編、每年審。特種基金(會計法第6條第六款)是為特定目的設的獨立資金池,獨立記帳、可跨年度滾存,例如退撫基金、各種信託基金。內行人提示:特種基金多半要編附屬單位預算並有獨立財務報表,查它的收支直接找該基金決算報告即可,資訊揭露反而更完整。
查得到方向。會計法第6條第二款規定公有財物的增減、移轉都屬會計事務必須入帳,搭配國有財產法的財產目錄與審計部的審計報告,財產處分會留下軌跡。內行人提示:監察院糾正案與審計部年度審計報告常會點名異常的財產處分,是追查賤賣國產最省力的公開線索。
屬會計法第6條第六款的特種基金,獨立記帳、獨立精算,與政府年度總預算分開,這也是為何政府能單獨公布退撫基金的存續年限。
扣除營業、公債、事業基金後,各種信託、留本、非營業循環基金等不屬普通基金者,如退撫基金。
公庫出納、財物經理、徵課、公債、特種財物、特種基金。
公庫關於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的會計事務。
公有財物經理機關對所經理不動產、物品及其他財產之增減、保管、移轉的會計事務。
找該基金的附屬單位預算與決算報告,比在總預算書裡翻快很多,揭露也更完整。
先排除營業、公債、事業基金,剩下的信託、留本、非營業循環基金才屬之。
從財物經理會計事務入帳紀錄,搭配國有財產法財產目錄與審計部審計報告。
背六類名稱與特種基金的排除式定義,並對照預算法第4條基金分類的差異。
兩者目的不同:會計法定帳務歸屬,預算法定預算編審。用語對不太起來,需分開理解。
| 比較面向 | 會計法第6條 | 預算法第4條 |
|---|---|---|
| 分類依據 | 依會計事務性質分六種特種公務會計 | 依基金設立目的分普通基金與特種基金(再細分作業/債務/特別收入/資本計畫/信託基金) |
| 特種基金定義 | 扣除營業、公債、事業基金後之信託、留本、非營業循環基金 | 用語較新、分類較細,與會計法不完全對應 |
| 讀財報注意 | 決定帳務歸屬與監督規則 | 決定預算編列與審議方式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為左列六種: 一、公庫出納之會計事務:謂公庫關於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之會計事務。 二、財物經理之會計事務:謂公有財物經理機關,關於所經理不動產物品及其他財產之增減、保管、移轉之會計事務。 三、徵課之會計事務:謂徵收機關,關於稅賦捐費等收入之徵課、查定,及其他依法處理之程序,與所用之票照等憑證,及其處理徵課物之會計事務。 四、公債之會計事務:謂公債主管機關,關於公債之發生、處理、清償之會計事務。 五、特種財物之會計事務:謂特種財物之管理機關。關於所管財務處理之會計事務。 六、特種基金之會計事務:謂特種基金之管理機關,關於所管基金處理之會計事務。 前項第一款稱公庫者,在中央為國庫,在省為省庫,在縣為縣庫,在市為市庫,第六款稱特種基金者,謂除營業基金、公債基金及另為事業會計之事業基金外,各種信託基金、留本基金、特賦基金、非營業之循環基金等,不屬於普通基金之各種基金。
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為左列六種: 一、公庫出納之會計事務:謂公庫關於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之會計事務。 二、財物經理之會計事務:謂公有財產經理機關,關於所經理不動產物品及其他財產之增減、保管、移轉之會計事務。 三、徵課之會計事務:謂徵收機關,關於稅賦捐費等收入之徵課、查定,及其他依法處理之程序,與所用之票照等憑證,及其處理徵課物之會計事務。 四、公債之會計事務:謂公債主管機關,關於公債之發生、處理、清償之會計事務。 五、特種財物之會計事務:謂特種財物之管理機關,關於所管財務處理之會計事務。 六、特種基金之會計事務:謂特種基金之管理機關,關於所管基金處理之會計事務。 前項第六款稱特種基金者:謂除營業基金、公債基金及另為事業會計之事業基金外,各種信託基金、留本基金、非營業之循環基金等,不屬於普通基金之各種基金。
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為左列六種: 一、公庫出納之會計事務:謂公庫關於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之會計事務。 二、財物經理之會計事務:謂公有財物經理機關,關於所經理不動產物品及其他財產之增減、保管、移轉之會計事務。 三、徵課之會計事務:謂徵收機關,關於稅賦捐費等收入之徵課、查定,及其他依法處理之程序,與所用之票照等憑證,及其處理徵課物之會計事務。 四、公債之會計事務:謂公債主管機關,關於公債之發生、處理、清償之會計事務。 五、特種財物之會計事務:謂特種財物之管理機關。關於所管財務處理之會計事務。 六、特種基金之會計事務:謂特種基金之管理機關,關於所管基金處理之會計事務。 前項第一款稱公庫者,在中央為國庫,在省為省庫,在縣為縣庫,在市為市庫,第六款稱特種基金者,謂除營業基金、公債基金及另為事業會計之事業基金外,各種信託基金、留本基金、特賦基金、非營業之循環基金等,不屬於普通基金之各種基金。
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為左列六種: 一、公庫出納之會計事務:謂公庫關於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之會計事務。 二、財物經理之會計事務:謂公有財產經理機關,關於所經理不動產物品及其他財產之增減、保管、移轉之會計事務。 三、徵課之會計事務:謂徵收機關,關於稅賦捐費等收入之徵課、查定,及其他依法處理之程序,與所用之票照等憑證,及其處理徵課物之會計事務。 四、公債之會計事務:謂公債主管機關,關於公債之發生、處理、清償之會計事務。 五、特種財物之會計事務:謂特種財物之管理機關,關於所管財務處理之會計事務。 六、特種基金之會計事務:謂特種基金之管理機關,關於所管基金處理之會計事務。 前項第六款稱特種基金者:謂除營業基金、公債基金及另為事業會計之事業基金外,各種信託基金、留本基金、非營業之循環基金等,不屬於普通基金之各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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