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營事業之會計事務,為下列四種: 一、營業歲計之會計事務:謂營業預算之實施,及其實施之收支,與因處理收支而發生之債權、債務,及計算歲計盈虧與營業損益之會計事務。 二、營業成本之會計事務:謂計算營業之出品或勞務每單位所費成本之會計事務。 三、營業出納之會計事務:謂營業上之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之會計事務。 四、營業財物之會計事務:謂營業上使用及運用之財產增減、保管、移轉之會計事務。
重點摘要會計法第7條將公營事業會計事務分為營業歲計、營業成本、營業出納、營業財物四種。
Q · 公營事業的會計事務分成哪幾種?
四種:營業歲計、成本、出納、財物會計
依會計法第7條,公營事業之會計事務分為四種:營業歲計(算整年收支與營業損益)、營業成本(算每單位產品或勞務成本)、營業出納(管現金票據證券進出)、營業財物(管設備財產增減)。關鍵在第二款成本會計,它是台電「虧損」能成為有帳可查具體數字的法律基礎,而非政府口號。
台電年年喊虧損、台水說漲不了價、台糖賣土地賺錢,這些消息你天天聽,但你有沒有想過:政府旗下這些「做生意」的單位,帳是怎麼記的?會計法第7條就是答案。它規定公營事業的會計分成四種:營業歲計(算整年的收支盈虧)、營業成本(算每一度電、每一噸水的單位成本)、營業出納(管現金票據進出)、營業財物(管設備財產)。關鍵在第二款的「成本會計」。正因為法律要求台電必須算出每度電的真實成本,所以當油價飆漲、發電成本超過電價,「台電虧損」才會是一個有帳可查的具體數字,而不是政府隨口喊的口號。這條讓國營事業的賺賠攤在陽光下,是你判斷「凍漲到底補貼了多少」的帳本基礎。
會計法第7條為公營事業會計的分類性規範,將公營事業之會計事務分為四種:營業歲計之會計事務、營業成本之會計事務、營業出納之會計事務、營業財物之會計事務,使公營事業以類企業的損益與成本邏輯記帳,與一般公務機關的預算導向會計區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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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種:營業歲計之會計事務、營業成本之會計事務、營業出納之會計事務、營業財物之會計事務。
計算營業出品或勞務每單位所費成本的會計事務,例如算出每一度電、每一噸水的單位成本,是公營事業「虧損」能成為有帳可查數字的基礎。
公務機關以預算是否合法執行為核心,公營事業則以損益與成本為核心、要對盈虧負責,記帳邏輯接近民間企業,編的是附屬單位(營業基金)預算。
售價低於依成本會計算出的成本,差額入帳為營業虧損,透過盈餘繳庫減少或政府增資補足,最終由全體納稅人以稅負承擔。
四種:營業歲計、營業成本、營業出納、營業財物之會計事務,依會計法第7條規定。
營業預算之實施與收支、因收支發生之債權債務,以及歲計盈虧與營業損益之計算。
公務會計重預算合法執行,公營事業會計重損益與成本、要對盈虧負責,邏輯接近企業。
靠第7條第二款成本會計算出單位成本,與售價比對,由營業歲計會計記成營業損益。
看該事業決算報告中的政策性負擔金額,那才是凍漲真正轉嫁的成本數字。
看損益表與政策性負擔,而非只看支出明細;公營事業編的是附屬單位(營業基金)預算。
依本條算出的營業盈虧連動盈餘繳庫,事業少賺,國庫歲入就少一塊。
前者算損益成本(第7條),後者算預算執行(第5條),報表與審查重點完全不同。
| 比較面向 | 普通公務會計(第5條) | 公營事業會計(第7條) |
|---|---|---|
| 記帳核心目的 | 預算是否合法執行、有無照預算花費 | 計算營業損益與單位成本,對盈虧負責 |
| 預算型態 | 單位預算(公務機關歲入歲出) | 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基金) |
| 是否計算成本 | 原則不計單位成本 | 強制成本會計,算每單位產品或勞務成本 |
| 主要報表 | 歲入歲出明細、決算 | 損益表、成本表、政策性負擔金額 |
公有營業之會計事務,為左列四種: 一、營業歲計之會計事務:謂營業預算之實施,及其實施時之收支,與因處理收支而發生之債權債務,及計算歲計盈虧與營業損益之會計事務。 二、營業成本之會計事務:謂計算營業之出品或勞務每單位所費成本之會計事務。 三、營業出納之會計事務:謂營業上之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之會計事務。 四、營業財物之會計事務:謂營業上使用及運用之財物之增減、保管、移轉之會計事務。 公有事業之會計事務,準用前項之規定,但不為損益之計算。 有作業組織之各機關,其作業部分之會計事務,得按其性質,分別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公務機關附帶為事業或營業之行為,而別有一部分之組織者,其組織為作業組織。公有事業或公有營業機關,於其本業外,附帶為他種事業或營業之行為而別有一部分之組織者,其組織亦得視為作業組織。
公有營業之會計事務,為左列四種: 一、營業歲計之會計事務:謂營業預算之實施,及其實施之收支,與因處理收支而發生之債權、債務,及計算歲計盈虧與營業損益之會計事務。 二、營業成本之會計事務:謂計算營業之出品或勞務每單位所費成本之會計事務。 三、營業出納之會計事務:謂營業上之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之會計事務。 四、營業財物之會計事務:謂營業上使用及運用之財產增減、保管、移轉之會計事務。 公有事業之會計事務,準用前項之規定,但不為損益之計算。 有作業行為之各機關,其作業部分之會計事務,得按其性質,分別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公務機關附帶為事業或營業之行為而別有一部分之組織者,其組織為作業組織;公有事業或公有營業機關,於其本業外,附帶為他種事業或營業之行為而別有一部分之組織者,其組織亦得視為作業組織。
公營事業之會計事務,為下列四種: 一、營業歲計之會計事務:謂營業預算之實施,及其實施之收支,與因處理收支而發生之債權、債務,及計算歲計盈虧與營業損益之會計事務。 二、營業成本之會計事務:謂計算營業之出品或勞務每單位所費成本之會計事務。 三、營業出納之會計事務:謂營業上之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之會計事務。 四、營業財物之會計事務:謂營業上使用及運用之財產增減、保管、移轉之會計事務。
立法理由一、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之修正,將第一項「公有營業」用語,修正為「公營事業」。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之修正,刪除第二項至第四項。
公有營業之會計事務,為左列四種: 一、營業歲計之會計事務:謂營業預算之實施,及其實施時之收支,與因處理收支而發生之債權債務,及計算歲計盈虧與營業損益之會計事務。 二、營業成本之會計事務:謂計算營業之出品或勞務每單位所費成本之會計事務。 三、營業出納之會計事務:謂營業上之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之會計事務。 四、營業財物之會計事務:謂營業上使用及運用之財物之增減、保管、移轉之會計事務。 公有事業之會計事務,準用前項之規定,但不為損益之計算。 有作業組織之各機關,其作業部分之會計事務,得按其性質,分別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公務機關附帶為事業或營業之行為,而別有一部分之組織者,其組織為作業組織。公有事業或公有營業機關,於其本業外,附帶為他種事業或營業之行為而別有一部分之組織者,其組織亦得視為作業組織。
公有營業之會計事務,為左列四種: 一、營業歲計之會計事務:謂營業預算之實施,及其實施之收支,與因處理收支而發生之債權、債務,及計算歲計盈虧與營業損益之會計事務。 二、營業成本之會計事務:謂計算營業之出品或勞務每單位所費成本之會計事務。 三、營業出納之會計事務:謂營業上之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之會計事務。 四、營業財物之會計事務:謂營業上使用及運用之財產增減、保管、移轉之會計事務。 公有事業之會計事務,準用前項之規定,但不為損益之計算。 有作業行為之各機關,其作業部分之會計事務,得按其性質,分別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公務機關附帶為事業或營業之行為而別有一部分之組織者,其組織為作業組織;公有事業或公有營業機關,於其本業外,附帶為他種事業或營業之行為而別有一部分之組織者,其組織亦得視為作業組織。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之修正,將第一項「公有營業」用語,修正為「公營事業」。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之修正,刪除第二項至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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