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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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對於所有前三條之會計事務,均應分別種類,綜合彙編,作為統制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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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會計法第 8 條規定,各機關應將前三條各類會計事務分別種類、綜合彙編,作為統制會計,建立可層層勾稽的政府財務總控制帳。
Q · 統制會計是什麼?跟一般記帳差在哪?
把各類會計事務分類後加總成可勾稽的總控制帳
依會計法第 8 條,各機關必須把第 5、6、7 條的各類會計事務(普通公務、特種公務、公營事業)分別種類、綜合彙編,作成統制會計。一般記帳只是把每筆交易記下來(明細);統制會計則是把明細往上層層加總,建立能總覽全局又能往下勾稽的總控制帳。它的價值在「對帳」:總帳與分類帳、分類帳與明細帳之間必須對得上,對不上就是警訊。
深度解讀
前面幾條把政府的會計事務切得很細:普通公務、特種公務、公營事業,每一類底下又分好幾種。問題來了:切這麼細,最後誰來把它們拼回一張完整的大圖?會計法第8條就是那個拼圖指令。它要求各機關把前三條所有種類的會計事務,分門別類、綜合彙編,做成「統制會計」。白話說,統制會計就是政府財務的總控制台:它把無數筆散落各處的明細帳加總起來,讓最上層的人一眼看出全貌,也讓任何一筆異常都逃不過總數的勾稽。沒有這條,政府的帳就是一地散落的拼圖碎片,誰都別想看到整張圖,貪汙舞弊也最容易藏在碎片的縫隙裡。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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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