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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會計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政府會計之組織為左列五種: 一、總會計。 二、單位會計。 三、分會計。 四、附屬單位會計。 五、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
  2. 前項各款會計,均應用複式簿記。但第三款、第五款分會計之事務簡單者,不在此限。
  3. 第一項各款會計之帳務處理,得視事實需要,呈請上級主計機關准後,集中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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