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會計法第 9 條將政府會計分為總會計、單位會計、分會計、附屬單位會計及其分會計五種,並要求原則上採用複式簿記。
Q · 政府記帳和一般公司有什麼不一樣?
政府會計分五級且原則上強制複式簿記
依會計法第 9 條,政府會計依組織分為總會計、單位會計、分會計、附屬單位會計及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五種層級,且前項各款原則上均應採用能借貸自我勾稽的複式簿記;只有第三款、第五款事務簡單的分會計可以例外。各款帳務並得經上級主計機關核准後集中辦理。這套設計讓每一筆公帑都有歸屬層級與課責對象,是政府防弊的底層工程。
民間小店記帳可以一本流水帳了事,但政府不行。會計法第9條規定政府會計的組織分成五個層級:總會計、單位會計、分會計、附屬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像一棵由上而下展開的樹。更關鍵的是第二項那句話:這些會計原則上「均應用複式簿記」。複式簿記就是每一筆交易都要同時記借方與貸方、要能自我平衡與勾稽的記帳法,這正是民間企業防弊、政府防貪的會計基本功。為什麼這對你重要?因為複式簿記讓政府的每一塊錢都有來龍去脈、有對應科目,無法像單式流水帳那樣輕易抹掉或灌水。這條把政府從「記流水帳」拉到「企業級防弊記帳」,是公帑能被有效監督的底層工程。
會計法第 9 條為政府會計的組織性規範,將政府會計劃分為總會計、單位會計、分會計、附屬單位會計及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五種層級,並要求各級原則上採用能借貸自我勾稽的複式簿記,僅事務簡單之分會計得例外,構成公部門財務課責與防弊的基礎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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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式簿記像流水帳,只記金額進出,難以自我檢核、容易出錯或被竄改。複式簿記每筆同時記借貸、能自動平衡與勾稽,會計法第 9 條第二項因此原則上強制政府採用。只有第三、五款事務簡單的分會計可以例外。
它們是政府會計的五個層級。總會計是一級政府的總帳(見第 10 條),單位會計是有獨立法定預算的機關(見第 11 條),分會計、附屬單位會計與其分會計則是更下層的細分。一筆錢屬於哪一級,決定它的編列、執行與課責歸屬。
原則上是。前項各款會計均應用複式簿記,但第三款分會計、第五款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中事務簡單者,可以不在此限。
每筆交易同時記借方與貸方、能自我平衡與勾稽的記帳法,相對於單式流水帳更難竄改,是政府防弊的基本門檻。
總會計、單位會計、分會計、附屬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五種,由上而下構成會計組織樹。
政府或所屬機關附屬之營業、事業或作業機關之會計,與一般公務的單位會計分流(詳見第 13 條)。
各款會計之帳務處理得視事實需要,呈請上級主計機關核准後集中處理,以提升基層作業效率。
先看款項掛在有法定預算的機關(單位會計)或其下層(分會計),或屬營業/事業機關(附屬單位會計),再循該級報告往下找。
第三、五款事務簡單者可不採複式簿記,並得經上級主計機關核准後集中辦理,降低基層負擔。
先定位該專案掛在哪一級會計,再翻該級的決算報告,比直接翻總預算有效率。
確認它落在哪一級會計、是否依規採複式簿記;屬可例外的簡單分會計,自我勾稽能力較弱,數字要保留更多懷疑。
單式只記金額進出、難檢核;複式同時記借貸、能自我平衡勾稽,難竄改,這正是本條原則上要求政府採用的理由。
| 會計種類 | 層級定位 | 複式簿記要求 |
|---|---|---|
| 總會計 | 一級政府之總帳(中央/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等) | 應用複式簿記 |
| 單位會計 | 在總預算有法定預算之機關單位 | 應用複式簿記 |
| 分會計 | 單位會計下之會計(附屬單位會計除外) | 原則應用;事務簡單者得例外 |
| 附屬單位會計 | 政府所屬營業、事業或作業機關之會計 | 應用複式簿記 |
| 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 | 附屬單位會計下之會計 | 原則應用;事務簡單者得例外 |
各公務機關掌理一種以上之特種公務者,應辦理一種以上之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其兼辦公有營業或其他公有事業者,並應辦理公有營業或公有事業之會計事務。 非政府所屬機關而代理政府事務者,對於所代理之事務,應依本法之規定辦理會計事務。
政府會計之組織為左列五種: 一、總會計。 二、單位會計。 三、分會計。 四、附屬單位會計。 五、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 前項各款會計,均應用複式簿記。但第三款、第五款分會計之事務簡單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各款會計之帳務處理,得視事實需要,呈請上級主計機關核准後,集中辦理。
各公務機關掌理一種以上之特種公務者,應辦理一種以上之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其兼辦公有營業或其他公有事業者,並應辦理公有營業或公有事業之會計事務。 非政府所屬機關而代理政府事務者,對於所代理之事務,應依本法之規定辦理會計事務。
政府會計之組織為左列五種: 一、總會計。 二、單位會計。 三、分會計。 四、附屬單位會計。 五、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 前項各款會計,均應用複式簿記。但第三款、第五款分會計之事務簡單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各款會計之帳務處理,得視事實需要,呈請上級主計機關核准後,集中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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