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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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會計,各為一總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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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會計法第 10 條規定中央與各級地方政府各設一本總會計,使每一級政府財務得以收攏成可比較的整體。
Q · 政府的總帳是全國一本,還是每一級各一本?
每一級政府各設一本總會計
依會計法第 10 條,中央、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各為一總會計。也就是說財務責任按政府層級切開:中央一本、每個直轄市與縣市各一本、每個鄉鎮市與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也各一本,各級獨立收攏、獨立呈現,不會混為一帳。
深度解讀
你的縣市政府一年花多少、欠多少、財務健不健康,能不能被當成「一個整體」來檢視?會計法第10條給了肯定的答案。它規定每一級政府,從中央、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到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各為一總會計」。一級政府配一本總帳。這句話看似平淡,威力卻很大:它讓每一層政府都有一個收攏全部財務的總出口,你才可能拿「整個台中市政府」或「整個花蓮縣政府」當單位去比較負債、比較財政紀律,而不是被一堆零散的單位帳搞到無從下手。值得注意的是條文裡的「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這是地方制度演進後新增的自治層級,反映出總會計的版圖會隨地方政府的層級變動而調整。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 原住民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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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