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會計,各為一總會計。
重點摘要會計法第 10 條規定中央與各級地方政府各設一本總會計,使每一級政府財務得以收攏成可比較的整體。
Q · 政府的總帳是全國一本,還是每一級各一本?
每一級政府各設一本總會計
依會計法第 10 條,中央、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各為一總會計。也就是說財務責任按政府層級切開:中央一本、每個直轄市與縣市各一本、每個鄉鎮市與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也各一本,各級獨立收攏、獨立呈現,不會混為一帳。
你的縣市政府一年花多少、欠多少、財務健不健康,能不能被當成「一個整體」來檢視?會計法第10條給了肯定的答案。它規定每一級政府,從中央、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到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各為一總會計」。一級政府配一本總帳。這句話看似平淡,威力卻很大:它讓每一層政府都有一個收攏全部財務的總出口,你才可能拿「整個台中市政府」或「整個花蓮縣政府」當單位去比較負債、比較財政紀律,而不是被一堆零散的單位帳搞到無從下手。值得注意的是條文裡的「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這是地方制度演進後新增的自治層級,反映出總會計的版圖會隨地方政府的層級變動而調整。
會計法第 10 條為政府會計的組織層級規範,規定中央與各級地方政府(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各設一本總會計,作為該級政府收攏全部所屬單位財務的最高彙編出口,使各級財政得以被當成獨立整體加以衡量與課責。
分開的。會計法第10條規定每一級政府各為一總會計:中央一本、每個直轄市與縣市各一本、每個鄉鎮市與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也各一本,各級財務獨立收攏、獨立呈現,不會混為一帳。
因為地方制度演進後,直轄市底下的山地原住民區成為地方自治團體,依法需像一級政府那樣獨立編製總會計,這條才把它納入各為一總會計的範圍。
前提就是本條讓各縣市各有一本總會計,把分散的單位帳收攏成一個可比較的整體,才可能把兩個縣市拿來比負債、比財政紀律。
規定中央及各級地方政府各為一總會計,是政府會計按層級切分財務的基準,地方財政比較與課責都以此為前提。
總會計是一級政府收攏全部所屬單位財務的最高彙編層級,是政府會計組織五種之首。
指每一級政府各自設一本獨立的總會計,獨立收攏、獨立呈現,不與其他層級合帳。
因它在地方制度改制後成為地方自治團體,須像一級政府那樣獨立編製總會計呈現財務全貌。
鎖定該級政府這條意義下的總會計與總決算報告,那是收攏全部所屬單位後的整體數字。內行人提示:看總決算比抓單一局處預算更接近財政真相。
由各該級政府的主計機關編製,中央由行政院主計總處主政,地方由各級主計機關負責。
依會計法統制會計與彙編規則(第8、9、11條),單位會計逐層向上彙編入總會計。
找各該級政府的總會計與總決算,因為它們是同一套尺規下、收攏所屬全部單位後的整體數字。
總會計是一級政府最高彙編層;單位會計是其下有法定預算的機關層級,須向上彙編入總會計。
| 項目 | 範圍 | 編製機關 |
|---|---|---|
| 中央總會計 | 中央政府全部所屬機關 | 中央主計機關(行政院主計總處) |
| 直轄市總會計 | 該直轄市政府全部所屬單位 | 直轄市主計機關 |
| 縣(市)總會計 | 該縣市政府全部所屬單位 | 縣市主計機關 |
| 鄉(鎮、市)總會計 | 該鄉鎮市公所全部所屬單位 | 鄉鎮市主計單位 |
|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總會計 | 該自治區全部所屬單位 | 該區主計單位 |
政府會計之組織為,左列五種: 一、總會計。 二、單位會計。 三、分會計。 四、附屬單位會計。 五、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 前項各款會計,均應用複式簿記,但第三款第五款分會計之事務簡單者,不在此限。
中央、省(市)、縣(市)政府之會計,各為一總會計。
中央、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之會計,各為一總會計。
立法理由一、配合地方制度法第十四條及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條,爰增列鄉(鎮、市)之會計為一總會計。 二、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省之會計為一總會計之規定刪除。 三、查目前各級政府總會計,係分別以「中央總會計制度」、「臺北市總會計制度」、「高雄市總會計制度」、「臺灣省各縣(市)總會計制度」之名稱定之,為符實際,爰將「政府」二字刪除。
中央、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會計,各為一總會計。
立法理由為配合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八日公布施行之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之二將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列為地方自治團體之規定,爰增列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會計為總會計。
政府會計之組織為,左列五種: 一、總會計。 二、單位會計。 三、分會計。 四、附屬單位會計。 五、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 前項各款會計,均應用複式簿記,但第三款第五款分會計之事務簡單者,不在此限。
中央、省(市)、縣(市)政府之會計,各為一總會計。
一、配合地方制度法第十四條及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條,爰增列鄉(鎮、市)之會計為一總會計。 二、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省之會計為一總會計之規定刪除。 三、查目前各級政府總會計,係分別以「中央總會計制度」、「臺北市總會計制度」、「高雄市總會計制度」、「臺灣省各縣(市)總會計制度」之名稱定之,為符實際,爰將「政府」二字刪除。
為配合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八日公布施行之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之二將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列為地方自治團體之規定,爰增列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會計為總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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