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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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公務之會計事務,為左列三種: 一、公務歲計之會計事務:謂公務機關之歲入或經費之預算實施,及其實施時之收支,與因處理收支而發生之債權、債務,及計算政事費用與歲計餘絀之會計事務。 二、公務出納之會計事務:謂公務機關之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之會計事務。 三、公務財物之會計事務:謂公務機關之不動產物品及其他財產之增減、保管、移轉之會計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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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會計法第 5 條把普通公務會計分成歲計、出納、財物三種,由不同職能分管,是政府內部不相容職務分離的防弊設計。
Q · 政府機關為什麼要把會計、出納、財產分給不同人管?
分歲計、出納、財物三種,由不同職能分管防弊
依會計法第 5 條,普通公務之會計事務分成三種:公務歲計(管預算收支與債權債務計算)、公務出納(管現金票據證券的出納保管)、公務財物(管不動產等財產的增減保管)。算帳的、經手錢的、看守財產的被刻意拆成不同職能,目的是讓任何單一人員都無法獨力完成一條完整的舞弊鏈,這是不相容職務分離的內控設計。
深度解讀
把範圍再縮小一格:一般政府機關(普通公務)的會計,這條再切成三種,而這個切法藏著一個防弊的智慧。第一種「歲計」管的是預算、收支、債權債務和政事費用的計算;第二種「出納」管的是現金、票據、證券的進出與保管;第三種「財物」管的是不動產和其他財產的增減保管。注意看:算帳的(歲計)、經手現金的(出納)、保管財產的(財物)被刻意分成三道不同的關卡。為什麼?因為讓同一個人從算帳到收錢到保管全包,等於把保險箱鑰匙和帳本都交給他,動手腳沒人知道。把這三件事拆開由不同人或不同職能負責,就是政府內部最早的「不相容職務分離」防弊設計。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債權名詞
- 不動產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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