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會計事項之事務,依其性質,分下列四類: 一、普通公務之會計事務:謂公務機關一般之會計事務。 二、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謂特種公務機關除前款之會計事務外,所辦之會計事務。 三、公營事業之會計事務:謂公營事業機關之會計事務。 四、非常事件之會計事務:謂有非常性質之事件,及其他不隨會計年度開始與終了之重大事件,其主辦機關或臨時組織對於處理該事件之會計事務。
重點摘要會計法第4條將政府會計事務依性質分為普通公務、特種公務、公營事業與非常事件四類,各類記帳邏輯不同。
Q · 政府的帳為什麼要分成四種記法?
依會計法第4條,政府會計依性質分四類各自記帳
依會計法第 4 條,政府會計事項之事務依性質分為四類:第一款普通公務之會計事務,是一般公務機關的日常會計,重點在預算執行與歲計餘絀;第二款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是特種公務機關於前款之外另辦的會計;第三款公營事業之會計事務,像台電、台水等事業機關,採接近企業的損益計算;第四款非常事件之會計事務,處理地震、疫情等不隨會計年度起訖的重大臨時事件。四類記帳邏輯不同,是讀懂政府財報的前提。
同樣是政府的帳,記法卻不是只有一種。這條把政府的會計事務依性質切成四類:普通公務(一般機關的日常會計)、特種公務(特種機關額外辦的會計)、公營事業(像台電、台水這種事業機關的會計),以及非常事件(不跟著會計年度走的重大臨時事件,例如重大災害的專案會計)。為什麼要分?因為一個部會花錢和一家公營事業賺賠錢,本質完全不同。公營事業的帳要算損益、像企業一樣看賺賠;一般機關的帳則是看預算執行和歲計餘絀。搞懂這四類,你就懂為什麼台電喊虧損的算法,跟某個部會「執行率不足」的算法根本是兩套邏輯,不能混為一談。
會計法第 4 條為政府會計事務的分類規範,依事務性質將政府會計事項之事務分為四類:普通公務之會計事務(一般公務機關的日常會計)、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特種公務機關於前款之外另辦的會計)、公營事業之會計事務(公營事業機關採損益計算的會計),以及非常事件之會計事務(不隨會計年度開始與終了的重大臨時事件會計)。此分類決定每一類政府財務以何種邏輯記帳與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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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樣。會計法第4條把政府會計事務分四類,公營事業屬於第三款,採接近企業的損益會計,要算成本、看賺賠、處理歲計盈虧;一般機關屬第一款普通公務,看的是預算執行和歲計餘絀。所以討論台電該不該漲價時,焦點在成本和虧損,正因為它走損益會計,與部會『預算花不花得完』是完全不同的評量標準。
因為它屬於會計法第4條第四款『非常事件之會計事務』,專門處理有非常性質、不隨會計年度開始與終了的重大事件。地震、疫情這種突發重大事件的會計,本就被設計成可以獨立於常態年度之外,因此常被要求事後專案決算、單獨審計。
依其性質分為四類:普通公務之會計事務、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公營事業之會計事務、非常事件之會計事務。每一類的記帳邏輯與評量重點都不同。
政府會計事務的分類總則,依性質把政府會計分為普通公務、特種公務、公營事業、非常事件四類。
一般機關日常會計屬普通公務、特種機關額外辦理屬特種公務、事業機關採損益屬公營事業、不隨年度起訖的重大事件屬非常事件。
有非常性質、不隨會計年度開始與終了的重大事件(如地震、疫情)之會計事務,屬第四款。
公營事業採接近企業的損益計算(看賺賠),普通公務看預算執行與歲計餘絀,兩套邏輯不同。
先看辦理機關性質:一般機關日常→普通公務、特種機關額外→特種公務、事業機關→公營事業、不隨年度的重大事件→非常事件。
依第三款採接近企業的損益會計,編列營業歲計、計算成本與盈虧,財報結構接近公司。
依會計法第24條,由主計機關按事實需要、參酌一般報告規定分別訂定,常採專案決算單獨審計。
先確認該機關屬於四類中的哪一類,再用對應邏輯(預算執行 vs 損益)解讀數字。
第4條是四大類的總分類,第5條是把其中第一款普通公務再細分為公務歲計等三種,是上下位關係。
| 類別 | 適用機關 | 記帳邏輯 | 評量重點 |
|---|---|---|---|
| 普通公務之會計事務(第一款) | 一般公務機關 | 預算執行、歲計餘絀 | 預算執行率 |
| 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第二款) | 特種公務機關 | 於普通公務外另辦 | 特定業務專責會計 |
| 公營事業之會計事務(第三款) | 公營事業機關(如台電、台水) | 接近企業的損益計算 | 成本、盈虧、歲計盈虧 |
| 非常事件之會計事務(第四款) | 主辦機關或臨時組織 | 不隨會計年度起訖 | 重大臨時事件專案決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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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會計之事務,依其性質,分左列五類: 一、普通公務之會計事務:謂公務機關一般之會計事務。 二、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謂特種公務機關,除前款之會計事務外,所辦之會計事務。 三、公有事業之會計事務:謂公有事業機關之會計事務。 四、公有營業之會計事務:謂公有營業機關之會計事務。 五、非常事件之會計事務:謂有非常預算之事件,及其他不隨會計年度開始與終了之重大事件,其主辦機關或臨時組織對於處理該事件之會計事務。 凡政府所屬機關,專為供給財物勞務或其他利益,而以營利為目的,或取相當之代價者,為公有營業機關;其不以營利為目的或不取相當之代價者,為公有事業機關。
前條會計事項之事務,依其性質,分左列五類: 一、普通公務之會計事務:謂公務機關一般之會計事務。 二、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謂特種公務機關除前款之會計事務外,所辦之會計事務。 三、公有事業之會計事務:謂公有事業機關之會計事務。 四、公有營業之會計事務:謂公有營業機關之會計事務。 五、非常事件之會計事務:謂有非常性質之事件,及其他不隨會計年度開始與終了之重大事件,其主辦機關或臨時組織對於處理該事件之會計事務。 凡政府所屬機關,專為供給財物、勞務或其他利益,而以營利為目的,或取相當之代價者,為公有營業機關;其不以營利為目的者,為公有事業機關。
前條會計事項之事務,依其性質,分下列四類: 一、普通公務之會計事務:謂公務機關一般之會計事務。 二、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謂特種公務機關除前款之會計事務外,所辦之會計事務。 三、公營事業之會計事務:謂公營事業機關之會計事務。 四、非常事件之會計事務:謂有非常性質之事件,及其他不隨會計年度開始與終了之重大事件,其主辦機關或臨時組織對於處理該事件之會計事務。
立法理由一、修正第一項第三款,並刪除第四款,原條文第五款變更為第四款,並於序言酌作文字修正。 二、刪除第二項。 三、由於本項原條文對於公有事業機關與公有營業機關之區分,與實務運作顯有落差。為避免滋生疑義,爰參考我國多數法規(例如: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統計法第三條、商業會計法第一條、政府採購法第三條、檔案法第二十八條)之用語,將原條文第一項第三款「公有事業機關」及第四款「公有營業機關」,合併修正為「公營事業機關」。
前條會計之事務,依其性質,分左列五類: 一、普通公務之會計事務:謂公務機關一般之會計事務。 二、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謂特種公務機關,除前款之會計事務外,所辦之會計事務。 三、公有事業之會計事務:謂公有事業機關之會計事務。 四、公有營業之會計事務:謂公有營業機關之會計事務。 五、非常事件之會計事務:謂有非常預算之事件,及其他不隨會計年度開始與終了之重大事件,其主辦機關或臨時組織對於處理該事件之會計事務。 凡政府所屬機關,專為供給財物勞務或其他利益,而以營利為目的,或取相當之代價者,為公有營業機關;其不以營利為目的或不取相當之代價者,為公有事業機關。
前條會計事項之事務,依其性質,分左列五類: 一、普通公務之會計事務:謂公務機關一般之會計事務。 二、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謂特種公務機關除前款之會計事務外,所辦之會計事務。 三、公有事業之會計事務:謂公有事業機關之會計事務。 四、公有營業之會計事務:謂公有營業機關之會計事務。 五、非常事件之會計事務:謂有非常性質之事件,及其他不隨會計年度開始與終了之重大事件,其主辦機關或臨時組織對於處理該事件之會計事務。 凡政府所屬機關,專為供給財物、勞務或其他利益,而以營利為目的,或取相當之代價者,為公有營業機關;其不以營利為目的者,為公有事業機關。
一、修正第一項第三款,並刪除第四款,原條文第五款變更為第四款,並於序言酌作文字修正。 二、刪除第二項。 三、由於本項原條文對於公有事業機關與公有營業機關之區分,與實務運作顯有落差。為避免滋生疑義,爰參考我國多數法規(例如: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統計法第三條、商業會計法第一條、政府採購法第三條、檔案法第二十八條)之用語,將原條文第一項第三款「公有事業機關」及第四款「公有營業機關」,合併修正為「公營事業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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