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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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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會計事項之事務,依其性質,分下列四類: 一、普通公務之會計事務:謂公務機關一般之會計事務。 二、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謂特種公務機關除前款之會計事務外,所辦之會計事務。 三、公營事業之會計事務:謂公營事業機關之會計事務。 四、常事件之會計事務:謂有非常性質之事件,及其他不隨會計年度開始與終了之重大事件,其主辦機關或臨時組織對於處理該事件之會計事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會計法第4條將政府會計事務依性質分為普通公務、特種公務、公營事業與非常事件四類,各類記帳邏輯不同。

Q · 政府的帳為什麼要分成四種記法?

依會計法第4條,政府會計依性質分四類各自記帳

依會計法第 4 條,政府會計事項之事務依性質分為四類:第一款普通公務之會計事務,是一般公務機關的日常會計,重點在預算執行與歲計餘絀;第二款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是特種公務機關於前款之外另辦的會計;第三款公營事業之會計事務,像台電、台水等事業機關,採接近企業的損益計算;第四款非常事件之會計事務,處理地震、疫情等不隨會計年度起訖的重大臨時事件。四類記帳邏輯不同,是讀懂政府財報的前提。

白話解讀

同樣是政府的帳,記法卻不是只有一種。這條把政府的會計事務依性質切成四類:普通公務(一般機關的日常會計)、特種公務(特種機關額外辦的會計)、公營事業(像台電、台水這種事業機關的會計),以及非常事件(不跟著會計年度走的重大臨時事件,例如重大災害的專案會計)。為什麼要分?因為一個部會花錢和一家公營事業賺賠錢,本質完全不同。公營事業的帳要算損益、像企業一樣看賺賠;一般機關的帳則是看預算執行和歲計餘絀。搞懂這四類,你就懂為什麼台電喊虧損的算法,跟某個部會「執行率不足」的算法根本是兩套邏輯,不能混為一談。

法律定性

會計法第 4 條為政府會計事務的分類規範,依事務性質將政府會計事項之事務分為四類:普通公務之會計事務(一般公務機關的日常會計)、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特種公務機關於前款之外另辦的會計)、公營事業之會計事務(公營事業機關採損益計算的會計),以及非常事件之會計事務(不隨會計年度開始與終了的重大臨時事件會計)。此分類決定每一類政府財務以何種邏輯記帳與評量。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營事業(像台電)的帳跟一般政府機關一樣嗎?

不一樣。會計法第4條把政府會計事務分四類,公營事業屬於第三款,採接近企業的損益會計,要算成本、看賺賠、處理歲計盈虧;一般機關屬第一款普通公務,看的是預算執行和歲計餘絀。所以討論台電該不該漲價時,焦點在成本和虧損,正因為它走損益會計,與部會『預算花不花得完』是完全不同的評量標準。

Q2政府救災的特別預算為什麼可以不照年度走?

因為它屬於會計法第4條第四款『非常事件之會計事務』,專門處理有非常性質、不隨會計年度開始與終了的重大事件。地震、疫情這種突發重大事件的會計,本就被設計成可以獨立於常態年度之外,因此常被要求事後專案決算、單獨審計。

Q3會計法第4條把政府會計分成哪幾類?

依其性質分為四類:普通公務之會計事務、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公營事業之會計事務、非常事件之會計事務。每一類的記帳邏輯與評量重點都不同。

Q4會計法第4條是什麼?

政府會計事務的分類總則,依性質把政府會計分為普通公務、特種公務、公營事業、非常事件四類。

Q5政府會計的四類事務怎麼區分?

一般機關日常會計屬普通公務、特種機關額外辦理屬特種公務、事業機關採損益屬公營事業、不隨年度起訖的重大事件屬非常事件。

Q6什麼是非常事件之會計事務?

有非常性質、不隨會計年度開始與終了的重大事件(如地震、疫情)之會計事務,屬第四款。

Q7公營事業之會計事務和普通公務之會計事務差在哪?

公營事業採接近企業的損益計算(看賺賠),普通公務看預算執行與歲計餘絀,兩套邏輯不同。

Q8怎麼判斷一筆政府支出屬於哪一類會計事務?

先看辦理機關性質:一般機關日常→普通公務、特種機關額外→特種公務、事業機關→公營事業、不隨年度的重大事件→非常事件。

Q9公營事業的帳怎麼記?

依第三款採接近企業的損益會計,編列營業歲計、計算成本與盈虧,財報結構接近公司。

Q10非常事件的會計報告怎麼編?

依會計法第24條,由主計機關按事實需要、參酌一般報告規定分別訂定,常採專案決算單獨審計。

Q11要看懂政府財報該從哪一類會計事務著手?

先確認該機關屬於四類中的哪一類,再用對應邏輯(預算執行 vs 損益)解讀數字。

Q12會計法第4條 vs 第5條差在哪?

第4條是四大類的總分類,第5條是把其中第一款普通公務再細分為公務歲計等三種,是上下位關係。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類別適用機關記帳邏輯評量重點
普通公務之會計事務(第一款)一般公務機關預算執行、歲計餘絀預算執行率
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第二款)特種公務機關於普通公務外另辦特定業務專責會計
公營事業之會計事務(第三款)公營事業機關(如台電、台水)接近企業的損益計算成本、盈虧、歲計盈虧
非常事件之會計事務(第四款)主辦機關或臨時組織不隨會計年度起訖重大臨時事件專案決算

適用機關

普通公務之會計事務(第一款)
一般公務機關
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第二款)
特種公務機關
公營事業之會計事務(第三款)
公營事業機關(如台電、台水)
非常事件之會計事務(第四款)
主辦機關或臨時組織

記帳邏輯

普通公務之會計事務(第一款)
預算執行、歲計餘絀
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第二款)
於普通公務外另辦
公營事業之會計事務(第三款)
接近企業的損益計算
非常事件之會計事務(第四款)
不隨會計年度起訖

評量重點

普通公務之會計事務(第一款)
預算執行率
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第二款)
特定業務專責會計
公營事業之會計事務(第三款)
成本、盈虧、歲計盈虧
非常事件之會計事務(第四款)
重大臨時事件專案決算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会計法(昭和22年法律第35号)— 国の会計事務に関する制度
韓國국가회계법 / 국가재정법 — 국가 회계사무 제도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分类制度
德國Bundeshaushaltsordnung (BHO) — Haushalts- und Rechnungswesen des Bundes
法國Décret n° 2012-1246 relatif à la gestion budgétaire et comptable publique (GBCP)
美國31 U.S. Code Chapter 35 — Federal accounting / FASAB standard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240705 制定)

前條會計之事務,依其性質,分左列五類:   一、普通公務之會計事務:謂公務機關一般之會計事務。   二、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謂特種公務機關,除前款之會計事務外,所辦之會計事務。   三、公有事業之會計事務:謂公有事業機關之會計事務。   四、公有營業之會計事務:謂公有營業機關之會計事務。   五、非常事件之會計事務:謂有非常預算之事件,及其他不隨會計年度開始與終了之重大事件,其主辦機關或臨時組織對於處理該事件之會計事務。   凡政府所屬機關,專為供給財物勞務或其他利益,而以營利為目的,或取相當之代價者,為公有營業機關;其不以營利為目的或不取相當之代價者,為公有事業機關。

(0610331 全文修正)

前條會計事項之事務,依其性質,分左列五類:   一、普通公務之會計事務:謂公務機關一般之會計事務。   二、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謂特種公務機關除前款之會計事務外,所辦之會計事務。   三、公有事業之會計事務:謂公有事業機關之會計事務。   四、公有營業之會計事務:謂公有營業機關之會計事務。   五、非常事件之會計事務:謂有非常性質之事件,及其他不隨會計年度開始與終了之重大事件,其主辦機關或臨時組織對於處理該事件之會計事務。   凡政府所屬機關,專為供給財物、勞務或其他利益,而以營利為目的,或取相當之代價者,為公有營業機關;其不以營利為目的者,為公有事業機關。

(1081105 修正)

前條會計事項之事務,依其性質,分下列四類:   一、普通公務之會計事務:謂公務機關一般之會計事務。   二、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謂特種公務機關除前款之會計事務外,所辦之會計事務。   三、公營事業之會計事務:謂公營事業機關之會計事務。   四、非常事件之會計事務:謂有非常性質之事件,及其他不隨會計年度開始與終了之重大事件,其主辦機關或臨時組織對於處理該事件之會計事務。

立法理由一、修正第一項第三款,並刪除第四款,原條文第五款變更為第四款,並於序言酌作文字修正。   二、刪除第二項。   三、由於本項原條文對於公有事業機關與公有營業機關之區分,與實務運作顯有落差。為避免滋生疑義,爰參考我國多數法規(例如: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統計法第三條、商業會計法第一條、政府採購法第三條、檔案法第二十八條)之用語,將原條文第一項第三款「公有事業機關」及第四款「公有營業機關」,合併修正為「公營事業機關」。

(0240705 制定)

前條會計之事務,依其性質,分左列五類:   一、普通公務之會計事務:謂公務機關一般之會計事務。   二、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謂特種公務機關,除前款之會計事務外,所辦之會計事務。   三、公有事業之會計事務:謂公有事業機關之會計事務。   四、公有營業之會計事務:謂公有營業機關之會計事務。   五、非常事件之會計事務:謂有非常預算之事件,及其他不隨會計年度開始與終了之重大事件,其主辦機關或臨時組織對於處理該事件之會計事務。   凡政府所屬機關,專為供給財物勞務或其他利益,而以營利為目的,或取相當之代價者,為公有營業機關;其不以營利為目的或不取相當之代價者,為公有事業機關。

(0610331 全文修正)

前條會計事項之事務,依其性質,分左列五類:   一、普通公務之會計事務:謂公務機關一般之會計事務。   二、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謂特種公務機關除前款之會計事務外,所辦之會計事務。   三、公有事業之會計事務:謂公有事業機關之會計事務。   四、公有營業之會計事務:謂公有營業機關之會計事務。   五、非常事件之會計事務:謂有非常性質之事件,及其他不隨會計年度開始與終了之重大事件,其主辦機關或臨時組織對於處理該事件之會計事務。   凡政府所屬機關,專為供給財物、勞務或其他利益,而以營利為目的,或取相當之代價者,為公有營業機關;其不以營利為目的者,為公有事業機關。

(1081105 修正)

一、修正第一項第三款,並刪除第四款,原條文第五款變更為第四款,並於序言酌作文字修正。   二、刪除第二項。   三、由於本項原條文對於公有事業機關與公有營業機關之區分,與實務運作顯有落差。為避免滋生疑義,爰參考我國多數法規(例如: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統計法第三條、商業會計法第一條、政府採購法第三條、檔案法第二十八條)之用語,將原條文第一項第三款「公有事業機關」及第四款「公有營業機關」,合併修正為「公營事業機關」。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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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會計法第 4 條規定:「前條會計事項之事務,依其性質,分下列四類: 一、普通公務之會計事務:謂公務機關一般之會計事務。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會計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會計法第 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