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條會計事項之事務,依其性質,分下列四類: 一、普通公務之會計事務:謂公務機關一般之會計事務。 二、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謂特種公務機關除前款之會計事務外,所辦之會計事務。 三、公營事業之會計事務:謂公營事業機關之會計事務。 四、非常事件之會計事務:謂有非常性質之事件,及其他不隨會計年度開始與終了之重大事件,其主辦機關或臨時組織對於處理該事件之會計事務。
前條會計事項之事務,依其性質,分下列四類: 一、普通公務之會計事務:謂公務機關一般之會計事務。 二、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謂特種公務機關除前款之會計事務外,所辦之會計事務。 三、公營事業之會計事務:謂公營事業機關之會計事務。 四、非常事件之會計事務:謂有非常性質之事件,及其他不隨會計年度開始與終了之重大事件,其主辦機關或臨時組織對於處理該事件之會計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