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對於左列事項,應依機關別與基金別為詳確之會計: 一、預算之成立、分配、執行。 二、歲入之徵課或收入。 三、債權、債務之發生、處理、清償。 四、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 五、不動產物品及其他財產之增減、保管、移轉。 六、政事費用、事業成本及歲計餘絀之計算。 七、營業成本與損益之計算及歲計盈虧之處理。 八、其他應為會計之事項。
重點摘要會計法第3條要求政府依機關別與基金別記載八款會計事項,特種基金的帳須與一般公務預算分開,不能任意跨基金挪用。
Q · 政府的錢可以隨便挪去補別的洞嗎?
原則不行,第3條要求依基金別分開記帳
依會計法第3條,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必須「依機關別與基金別」為詳確之會計,把預算執行、歲入收入、債權債務、現金票證出納、財產增減、政事費用、營業損益等八款事項全部詳實記載。其中「基金別」三字是關鍵:勞保基金、國發基金這類特種基金的帳必須獨立記載,原則上不能跨基金挪去填補一般公務預算的缺口。
如果你想知道政府的帳本「目錄」長什麼樣,答案就在這條。它列出八款政府必須詳實記載的事項:從預算的成立分配執行、稅課收入、債權債務、現金票據證券的出納,到不動產財產的增減、政事費用、事業損益,最後還補一句「其他應為會計之事項」把漏網的全收進來。但這條真正的關鍵字是前面那句:要「依機關別與基金別」為詳確之會計。「基金別」三個字,就是為什麼像勞保基金、國發基金這種特種基金的錢,必須跟一般公務預算分開記、不能混在一起花。你看政府財報看不懂,常常是因為沒抓到它其實是按「不同機關、不同基金」分開記的這個底層邏輯。
會計法第3條為政府會計的事項範圍與分帳原則規範,要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依機關別與基金別」記載八款會計事項,涵蓋預算執行、稅課收入、債權債務、現金票證出納、財產增減、政事費用、營業損益及概括兜底事項,構成政府財務全景的記載底層邏輯。
原則上不行,這條(第3條)的「基金別」會計就是擋這件事。政府的錢必須依機關別與基金別分開詳實記載,特種基金有獨立的帳,不能任意跨基金挪用。所以看一個基金健不健康,要看它自己的基金別決算,而不是看政府總預算,兩者是不同的池子,混在一起看會被誤導。
這條第3條列了八款,幾乎涵蓋全部:預算成立執行、稅課收入、債權債務、現金票證出納、不動產財產增減、政事費用、事業損益,最後還有概括的其他應為會計之事項兜底。重點是連債權債務和財產增減都要記,所以政府想藏一筆隱性負債或低調處分一塊國有地,依法都該留下會計紀錄,這是日後能被審計揪出來的依據。
規定政府須依機關別與基金別記載八款會計事項,是政府帳本的目錄與分帳原則,公職會計類科必考。
機關別按不同機關分帳,基金別按不同基金獨立記帳,兩軸交叉切分政府的錢,使資金流向可被追溯。
預算執行、歲入徵課、債權債務、現金票證出納、財產增減、政事費用、營業損益,及概括的其他應為會計事項。
各機關將會計事務分類綜合彙編而成的整體控制性會計,是把八款事項整合成全景的機制。
先按部會、地方政府等機關別建帳,再依普通基金、特種基金等基金別獨立記帳,兩軸交叉切分。
依基金別獨立建立會計與決算,特種基金有自己的帳簿與報告,原則上不與一般公務預算混記。
從機關別決算找到承辦機關,再依基金別決算追到對應基金,質疑支出時先問屬於八款哪一款。
違反第3條法定記載義務,第二款歲入收入與第三款債權債務都要即時詳實入帳,拖延漏記都是踩線。
機關別釐清各機關財務責任歸屬,基金別防止跨基金挪用、使特種基金獨立透明,兩軸目的不同。
預算法決定基金如何分類,會計法第3條決定分類後如何分帳記載,前者是預算端、後者是會計端。
| 比較面向 | 機關別 | 基金別 |
|---|---|---|
| 分帳軸線 | 按不同機關(部會、地方政府)分開記帳 | 按不同基金(普通基金、特種基金)獨立記帳 |
| 主要目的 | 釐清各機關的財務責任歸屬 | 防止資金跨基金挪用、特種基金獨立透明 |
| 典型例子 | 教育部、衛福部各自的帳 | 勞保基金、國發基金與一般公務預算分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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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對於左列事項,應依機關別與基金別為詳確之會計: 一、預算之成立、分配、執行。 二、歲入之徵課或收入。 三、債權債務之發生、處理、清償。 四、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 五、不動產物品及其他財產之增減、保管、移轉。 六、政事費用、事業成本及歲計餘絀之計算。 七、營業成本與損益之計算及歲計盈虧之處理。 八、其他應為會計之事項。
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對於左列事項,應依機關別與基金別為詳確之會計: 一、預算之成立、分配、執行。 二、歲入之徵課或收入。 三、債權、債務之發生、處理、清償。 四、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 五、不動產物品及其他財產之增減、保管、移轉。 六、政事費用、事業成本及歲計餘絀之計算。 七、營業成本與損益之計算及歲計盈虧之處理。 八、其他應為會計之事項。
各級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對於左列事項,應依機關別與基金別為詳確之會計: 一、預算之成立、分配、執行。 二、歲入之徵課或收入。 三、債權債務之發生、處理、清償。 四、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 五、不動產物品及其他財產之增減、保管、移轉。 六、政事費用、事業成本及歲計餘絀之計算。 七、營業成本與損益之計算及歲計盈虧之處理。 八、其他應為會計之事項。
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對於左列事項,應依機關別與基金別為詳確之會計: 一、預算之成立、分配、執行。 二、歲入之徵課或收入。 三、債權、債務之發生、處理、清償。 四、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 五、不動產物品及其他財產之增減、保管、移轉。 六、政事費用、事業成本及歲計餘絀之計算。 七、營業成本與損益之計算及歲計盈虧之處理。 八、其他應為會計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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