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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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對於左列事項,應依機關別與基金別為詳確之會計: 一、預算之成立、分配、執行。 二、歲入之徵課或收入。 三、債權、債務之發生、處理、清償。 四、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 五、不動產物品及其他財產之增減、保管、移轉。 六、政事費用、事業成本及歲計餘絀之計算。 七、營業成本與損益之計算及歲計盈虧之處理。 八、其他應為會計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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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會計法第3條要求政府依機關別與基金別記載八款會計事項,特種基金的帳須與一般公務預算分開,不能任意跨基金挪用。
Q · 政府的錢可以隨便挪去補別的洞嗎?
原則不行,第3條要求依基金別分開記帳
依會計法第3條,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必須「依機關別與基金別」為詳確之會計,把預算執行、歲入收入、債權債務、現金票證出納、財產增減、政事費用、營業損益等八款事項全部詳實記載。其中「基金別」三字是關鍵:勞保基金、國發基金這類特種基金的帳必須獨立記載,原則上不能跨基金挪去填補一般公務預算的缺口。
深度解讀
如果你想知道政府的帳本「目錄」長什麼樣,答案就在這條。它列出八款政府必須詳實記載的事項:從預算的成立分配執行、稅課收入、債權債務、現金票據證券的出納,到不動產財產的增減、政事費用、事業損益,最後還補一句「其他應為會計之事項」把漏網的全收進來。但這條真正的關鍵字是前面那句:要「依機關別與基金別」為詳確之會計。「基金別」三個字,就是為什麼像勞保基金、國發基金這種特種基金的錢,必須跟一般公務預算分開記、不能混在一起花。你看政府財報看不懂,常常是因為沒抓到它其實是按「不同機關、不同基金」分開記的這個底層邏輯。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債權名詞
- 不動產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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