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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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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下級政府主計機關(無主計機關者,其最高主計人員),關於會計事務,應受該管上級政府主計機關之監督與指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會計法第2條規定,下級政府主計機關的會計事務須受該管上級主計機關監督指導,形成一條獨立於機關首長之外的主計監督鏈。

Q · 機關首長可以命令會計人員照他的意思記帳嗎?

不行,會計事務還受上級主計機關監督

依會計法第2條,各下級政府主計機關(無主計機關者為其最高主計人員)關於會計事務,應受該管上級政府主計機關的監督與指導。這代表主計人員在記帳、核銷等會計事務上,不是只聽本機關首長的指示,背後還有一條獨立的上級主計監督鏈。因此首長若要求違法過帳,主計人員不能以「奉首長命令」免責,上級主計機關亦有權介入糾正,這正是超然主計制度事前防弊的核心。

深度解讀

在政府機關裡,幫忙記帳算錢的那群人叫「主計人員」,你可能以為他們就是局長手下乖乖聽話的會計。錯了。這條設下一個很多人沒注意到的設計:下級政府的主計機關,在會計事務上要受上級主計機關的監督與指導,不是只聽自己機關首長的。換句話說,主計系統有一條從上而下、相對獨立的指揮鏈。這代表什麼?當機關首長想在帳上動手腳,主計人員身後還站著一整條上級主計體系,首長沒辦法一個人完全掌控錢怎麼記。這套「超然主計」的精神,就是用組織設計防止一把手隻手遮天。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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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會計法第 2 條規定:「各下級政府主計機關(無主計機關者,其最高主計人員),關於會計事務,應受該管上級政府主計機關之監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會計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會計法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