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辦理各項會計事務,依本法之規定。
重點摘要會計法第1條規定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辦理會計事務一律依本法,把政府記帳定為法定義務,是政府決算與審計監督的源頭。
Q · 會計法管的是公司還是政府的帳?
管政府的帳,公司是商業會計法
依會計法第1條,本法適用對象是「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辦理的各項會計事務,管的是政府記帳。公司行號的帳由另一部「商業會計法」管轄。這兩部是對象、原則、罰則都不同的法律,查錯方向等於白忙。
政府一年花掉好幾兆元,這些錢怎麼記成一筆一筆的帳,不是哪個會計人員憑經驗決定的,而是被一部法律綁死的。會計法第1條做的事很簡單卻很關鍵:它宣告「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辦理各項會計事務,依本法之規定」,等於把整個政府的記帳行為從「行政慣例」升級成「法律義務」。對你來說,這代表一件事:公務員把一筆款項記錯科目、灌水、或藏在看不到的地方,不只是內部行政疏失,而是違反法律。你日後看到的政府決算、審計報告、預算執行率,能被攤開來檢視,源頭就是這條把記帳變成「有法可管、有責可究」的事。
會計法第1條為政府會計的總則性規範,宣示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辦理各項會計事務一律依會計法規定辦理,將政府記帳行為從行政慣例提升為法定義務,並構成決算法、審計法等下游財政監督機制的法源前提。
關係很大。你繳的稅、領的補助、看到的政府決算,都被會計法管著怎麼記帳。它讓政府的錢留下法定軌跡,是媒體、監察院、審計部能查出問題的前提。想監督某筆政府支出,先確認它是不是會計法下的會計事務,是的話就一定有帳可查,承辦機關不能用沒紀錄搪塞。
不是,這是最多人搞混的地方。會計法管的是政府及所屬機關的會計,商業會計法管的是公司行號。兩部法律對象、原則、罰則都不同。要查政府的帳找會計法和決算法、審計法這一組;要看公司的帳找商業會計法,找錯法條等於白忙。
宣示政府及其所屬機關的會計事務一律依會計法辦理,把政府記帳變成法定義務,是政府財政課責的源頭。
預算成立、分配、執行、收支、財產與債務管理等須依法記載的事項,範圍由會計法第3條進一步界定。
會計法管政府的帳、採法定科目與記載方式;商業會計法管公司的帳、以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為主。兩部對象與罰則都不同。
受會計法這部專法管轄,連科目怎麼分、帳怎麼記都是法定的,不是依企業會計原則。
先確認它是不是會計法下的會計事務,是的話一定有法定記載軌跡,再調閱對應的決算與審計資料。
看是否屬於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含中央到地方及附屬營業、事業機關),是就適用會計法第1條。
確認退件依據是會計法整套記載規則的哪一條,依法定科目與單據要求補正,而非僅當作格式問題。
認知政府支出有法定軌跡後,透過政府決算、審計部報告、監察院糾正案等公開管道追查。
公司行號一律適用商業會計法,會計法不管私人企業,只管政府機關。
預算法管錢怎麼編、怎麼准,會計法管錢怎麼記成帳,兩者是財政流程前後段配套。
| 比較面向 | 會計法 | 商業會計法 |
|---|---|---|
| 管轄對象 | 政府及其所屬機關 | 公司行號等商業主體 |
| 記帳依據 | 法定科目與法定記載方式 | 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為主 |
| 監督機制 | 主計、審計、監察體系 | 主管機關與會計師查核 |
| 查帳找哪組法 | 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 | 商業會計法+公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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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各級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會計制度之設計及會計事務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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