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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第 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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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報告,其關於各機關本身之部分,在日報應以每日辦事完畢時已入帳之會計事項;在五日報、週報、旬報、月報、季報,應以各該期間之末日辦事完畢時已入帳之會計事項,分別列入。其關於彙編所屬機關之部分,在日報,應以每日辦事完畢時已收到之所屬機關日報內之會計事項;在五日報、週報、旬報、月報、季報,應以各該期間之末日辦事完畢時已收到之所屬機關之五日報、週報或旬報、月報、季報內之會計事項,分別列入。但月報、季報之採用月結、季結制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會計法第 33 條規定各種定期會計報告的列帳截止時點:本機關以期末已入帳事項為準,彙編下級以已收到報告為準,月結季結制例外。

Q · 月底最後一天才入帳的款項,要算這個月還是下個月?

看辦事完畢時是否已入帳,沒入帳就列入下一期

依會計法第 33 條,月報以該期間末日辦事完畢時「已入帳」的會計事項為列入基準,下班辦事完畢時還沒入帳,就列到下一期,主辦會計沒有自由心證空間。如果該機關的月報採月結制,則依但書不受此逐日時點限制。彙編所屬機關數字時,另以「已收到」下級報告為準。

深度解讀

政府每一份財務報告背後,都有一條看不見的截止線。33 條規定的就是這條線:日報只能放「當天辦事完畢時已經入帳」的會計事項,五日報、週報、旬報、月報、季報則放到該期間最後一天辦事完畢時為止已入帳的部分。彙編所屬機關的數字也一樣,必須「已經收到」下級機關的報告才能列進去,沒收到的不能先猜先填。這聽起來只是技術規定,但它決定了一件大事:一筆收入或支出,到底算進這一期還是下一期。算錯期,預算執行率、決算數字、給立法院和審計部看的報表全部跟著變。但書留了彈性:月報、季報如果採月結、季結制,就不受這條逐日時點的限制。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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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會計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會計法第 33 條規定:「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報告,其關於各機關本身之部分,在日報應以每日辦事完畢時已入帳之會計事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會計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會計法第 3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