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報告,其關於各機關本身之部分,在日報應以每日辦事完畢時已入帳之會計事項;在五日報、週報、旬報、月報、季報,應以各該期間之末日辦事完畢時已入帳之會計事項,分別列入。其關於彙編所屬機關之部分,在日報,應以每日辦事完畢時已收到之所屬機關日報內之會計事項;在五日報、週報、旬報、月報、季報,應以各該期間之末日辦事完畢時已收到之所屬機關之五日報、週報或旬報、月報、季報內之會計事項,分別列入。但月報、季報之採用月結、季結制者,不在此限。
重點摘要會計法第 33 條規定各種定期會計報告的列帳截止時點:本機關以期末已入帳事項為準,彙編下級以已收到報告為準,月結季結制例外。
Q · 月底最後一天才入帳的款項,要算這個月還是下個月?
看辦事完畢時是否已入帳,沒入帳就列入下一期
依會計法第 33 條,月報以該期間末日辦事完畢時「已入帳」的會計事項為列入基準,下班辦事完畢時還沒入帳,就列到下一期,主辦會計沒有自由心證空間。如果該機關的月報採月結制,則依但書不受此逐日時點限制。彙編所屬機關數字時,另以「已收到」下級報告為準。
政府每一份財務報告背後,都有一條看不見的截止線。33 條規定的就是這條線:日報只能放「當天辦事完畢時已經入帳」的會計事項,五日報、週報、旬報、月報、季報則放到該期間最後一天辦事完畢時為止已入帳的部分。彙編所屬機關的數字也一樣,必須「已經收到」下級機關的報告才能列進去,沒收到的不能先猜先填。這聽起來只是技術規定,但它決定了一件大事:一筆收入或支出,到底算進這一期還是下一期。算錯期,預算執行率、決算數字、給立法院和審計部看的報表全部跟著變。但書留了彈性:月報、季報如果採月結、季結制,就不受這條逐日時點的限制。
會計法第 33 條是政府會計報告的「列帳截止時點」規範。它規定日報、五日報、週報、旬報、月報、季報,就各機關本身的部分,以各該期間末日辦事完畢時已入帳的會計事項分別列入;就彙編所屬機關的部分,以已收到的下級機關報告為準。月報、季報採月結、季結制者,不受逐日時點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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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辦事完畢時」有沒有入帳。依會計法第33條,月報以該期間末日辦事完畢時已入帳的會計事項為準,下班前還沒入帳就列到下個月。但如果採月結制,則依但書不受逐日時點限制。內行人提示:很多預算執行率的爭議,根源就是這個截止時點。
依會計法第33條,彙編所屬機關的部分要以「已收到」的下級報告為準,沒收到的不能先填。所以彙編數字本來就會跟下級實際情形有時間差,這是法律允許的,不是錯誤或造假。內行人提示:被質疑數字對不上時,第一件事是調收文紀錄證明列報時點合法,而不是急著改數字。
規範政府各種定期會計報告的列帳截止時點,本機關以已入帳事項、彙編下級以已收到報告為準,是判讀報表時效的尺。
本機關看「已入帳」,彙編所屬機關看「已收到報告」,兩套不同基準,下級晚到造成的是合法時間差。
指報告期間末日當日例行作業結束、停止登帳的時點,作為列帳的截止界線。
採月結、季結制的月報、季報依但書不受逐日時點限制,改依結帳制度認定列帳範圍。
先定期間末日,本機關列已入帳事項、彙編列已收到報告,未達標者留待次期,採月結季結制則依但書。
辦事完畢時已入帳列本期,未入帳列次期;若採月結制則不受逐日時點限制。
保存入帳時間與下級機關收文紀錄,作為日後審計查核列報時點合法的依據。
調出入帳憑證與收文時間證明列報時點合法,並區分合法時間差與故意調整。
逐日時點制以辦事完畢時已入帳認定,月結季結制依但書改依結帳制度認定,月報季報才適用。
本機關以已入帳為準,彙編下級以已收到報告為準,未收到不得推估填列。
| 比較面向 | self_agency | consolidated |
|---|---|---|
| 列帳基準 | 本機關以「已入帳」事項為準 | 彙編下級以「已收到」報告為準 |
| 截止時點 | 期間末日辦事完畢時 | 期間末日辦事完畢時已收到者 |
| 未達標處理 | 未入帳列入次期 | 未收到不得填列,留待次期 |
| 但書例外 | 月結、季結制不受逐日時點限制 | 同採結帳制度認定 |
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二條之報告及各表,得由各級政府主計機關,會同其單位會計機關或附屬單位會計機關之主管長官及其主辦會計人員,按事實之需要,酌量增減或合併編製之。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報告,其關於各機關本身之部分,在日報應以每日辦事完畢時已入帳之會計事項;在五日報、週報、旬報、月報、季報,應以各該期間之末日辦事完畢時已入帳之會計事項,分別列入。其關於彙編所屬機關之部分,在日報,應以每日辦事完畢時已收到之所屬機關日報內之會計事項;在五日報、週報、旬報、月報、季報,應以各該期間之末日辦事完畢時已收到之所屬機關之五日報、週報或旬報、月報、季報內之會計事項,分別列入。但月報、季報之採用月結、季結制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二條之報告及各表,得由各級政府主計機關,會同其單位會計機關或附屬單位會計機關之主管長官及其主辦會計人員,按事實之需要,酌量增減或合併編製之。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報告,其關於各機關本身之部分,在日報應以每日辦事完畢時已入帳之會計事項;在五日報、週報、旬報、月報、季報,應以各該期間之末日辦事完畢時已入帳之會計事項,分別列入。其關於彙編所屬機關之部分,在日報,應以每日辦事完畢時已收到之所屬機關日報內之會計事項;在五日報、週報、旬報、月報、季報,應以各該期間之末日辦事完畢時已收到之所屬機關之五日報、週報或旬報、月報、季報內之會計事項,分別列入。但月報、季報之採用月結、季結制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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