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 第 3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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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會計科目,依各種會計報告所應列入之事項定之,其名稱應顯示其事項之性質;如其科目性質與預算、決算科目相同者,其名稱應與預算、決算科目之名稱相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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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會計法第34條要求政府會計科目名稱須顯示事項性質,且與預算、決算科目相同者名稱應相合,確保三帳對齊、經費流向可被追蹤。
Q · 政府的會計科目名稱可以亂取嗎?
不行,名稱須顯示性質並與預算決算相合
依會計法第34條,政府會計科目名稱不得任意命名。第一,名稱必須顯示其事項之性質,看到科目就能知道記的是什麼;第二,只要該科目性質與預算、決算科目相同,名稱就必須與預算、決算科目相合。目的是讓預算、記帳、決算三者科目對齊,避免經費在中途換名導致流向斷線,使審計能逐筆追蹤。
深度解讀
你大概從沒想過,政府帳本上那些科目名稱不是會計人員隨便取的。這條規定下了兩道命令:第一,科目名稱必須直接顯示它記的是什麼性質的事;第二,只要這個科目跟當初編預算、做決算時用的科目是同一回事,名稱就必須完全對得上。為什麼這很關鍵?因為這條規定織出了一張「預算到記帳到決算」三點對齊的網。當初立法院通過的預算用什麼名目,機關記帳就得用同樣名目,最後決算也用同樣名目。名稱一旦對不上,錢從哪流到哪就會斷線,審計就查不下去。換句話說,這條看似枯燥的命名規則,其實是讓政府花的每一塊錢都能被追蹤回它預算源頭的隱形軌道。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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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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